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7日
安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2.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3 市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2.4 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3.2 监测预警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4.4 联防联动及监督检查
4.5 信息报送与公开
4.6 响应终止
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纪律保障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实行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科学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机制,增强应对合力。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及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确定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对处置相关重大应急事项进行决策,发布、解除市级预警,督导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组 长: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联系生态环境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重点工程处、中国电信安庆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庆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庆分公司、安庆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预防宣传、预警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庆供电公司负责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机组实施限产、停产。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督导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督导各地应急防护措施落实,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制定并动态更新红色、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工业企业名单。
市公安局负责提出并实施交通管制和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措施,指导各地制订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方案,组织制订并落实重污染天气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应急方案;指导和督导各地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市财政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地质环境的综合整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推进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牵头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督导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导各地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建筑施工工地、拆迁项目以及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应急工作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和公路保洁力度;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加强高速公路道口管控工作,加强公路施工工地粉尘、内河营运船舶污染、港口码头扬尘污染的控制。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及其附属搅拌站、河道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推进油气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和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防范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及流通领域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督导道路清扫、冲洗作业,实施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落叶整治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气象局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体系;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重点工程处负责督导制定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道路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查职责范围内应急响应区域内建筑施工工地、道路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市政府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对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2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分析判断、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协调、检查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对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3 市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委派有关专家组建,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2.4 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24小时均值为指标,可以跨自然日计算。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将预警划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黄色预警(Ⅲ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Ⅱ级):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1)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达到500。
(2)经预测,市区范围内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
备注: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的AQI代替原来日均值计算的AQI,并将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及96小时)代替原来的天数(1天、2天、3天及4天)。
3.2 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共同组建市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中心,联合组织开展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负责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级别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市及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编制本地区污染企业清单,加强日常监测监督。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批准
达到预警条件时,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组长(分管副市长)批准,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3.3.2 发布方式
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发布:
(1)市委宣传部协调各相关主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2)市应急局通过应急管理平台发布;
(3)市气象局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4)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3.3.3 发布内容
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预警范围(预警区和预警扩展区)、预警措施等。
3.3.4 市级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省级预警发布后,我市属于省预警区但未达到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省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超过省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省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若我市属于省预警扩展区(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大于150)时则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3.5 县级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县(市)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市级预警发布后,预警范围内的县(市)未达到市级预警级别的,按照市级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超过市级预警级别的,按照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市级预警时,与预警区相邻且AQI日均值大于150的县(市)为预警扩展区;市级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预警扩展区降低一个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根据实时监测结果,经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商后,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解除预警的建议。
预警调整与解除程序按照预警发布批准程序执行。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3.5 预警打断判定及升级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3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市级预警发布后,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
4.3 应急响应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市级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4.3.1.1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10%以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的所有行业Ⅲ级响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的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根据该行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员健康影响程度和当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情况,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
(1)城区禁行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2)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加密洒水降尘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3)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4)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缺少进出车辆自动冲洗功能的工地停止材料运输;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停止拆除垃圾转运作业,覆盖尚未清运的拆除垃圾;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5)停止城市建成区内未封闭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6)停止渣土运输作业;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7)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荒草、落叶和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8)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监管力度,确保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4.3.1.2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安庆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庆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庆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中国电信安庆分公司、中国移动安庆分公司、中国联通安庆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3)提高道路机扫率,尽量减少人工清扫;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4)根据重污染情况和能见度,视情封闭高速公路道口。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4.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的所有行业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2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Ⅲ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2)停止城区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绿化工程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堆场、码头涉粉细料作业;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3)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机械除外);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4)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车辆)进出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5)加强矿山、混凝土搅拌站、施工工地和交通扬尘等面源应急管控;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6)视情采取人工增雨等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4.3.3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落实《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的所有行业Ⅰ级响应(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比例应达到全市占比30%以上,并增加以下措施:
(1)对未列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行业且自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执行较Ⅱ级响应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重点工程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2)建筑工地开启各类喷雾降尘设备;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3)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绿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新能源汽车外)上路行驶,视情实施城区机动车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4)停止所有大型户外集体活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5)视情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措施。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两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4.4 联防联动及监督检查
市级预警发布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加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督导各相关县(市)做好监测预警,市气象局指导相关县(市)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巡查、抽查,对预警期间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及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5 信息报送与公开
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建立信息日报制度,按时将预警情况(包括预警发布、调整、解除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相关原因分析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启动落实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并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管委会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户外电子显示屏等,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及趋势、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措施、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6 响应终止
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打断判定、升级调整与解除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5 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及各成员单位要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及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完整性、预警规定详实性、响应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于5月10日前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于5月底前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应急等队伍建设,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6.2 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装备配备到位,有效应对。
6.3 监测和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4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指挥人员、应急工作小组,以及与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建立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时期信息通畅。
6.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6.6 纪律保障
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巡查、督查和通报力度。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加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分为重度污染(AQI指数为201-300)和严重污染(AQI指数大于300)两级。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体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市重点工程处负责编制、修订、完善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的法律法规和健康防护常识技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修改的,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7日印发的《安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宜政办秘〔2018〕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