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2-20 浏览量: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皖环发〔2017〕59号)和《2017年度安徽省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水领办〔2017〕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宣城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宣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宣城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作业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宣城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
联合监管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环水体〔2016〕179号),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度安徽省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水领办〔2017〕4号)文件精神,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强化我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监管工作,有效改善我市辖区内通航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制度.
一、工作目标
规范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组织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实现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动,打造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闭环管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保护水体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为做好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市政府成立联合监管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要成员单位有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交通、农委、环保、建委、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领导组将定期对成员单位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一)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港口企业加快运输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对从事港口和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联合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对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负责港口企业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运输船舶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运输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情况。配合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做好对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运输船舶含油污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查工作;修订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运输船舶污染事故。
(二)市农委
市农委负责督促渔港企业加快渔船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对从事渔港和渔船污染物接收经营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联合市渔业渔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对渔港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渔业渔政局负责渔港企业渔船污染物接收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渔船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的统计工作;负责渔船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渔船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送交情况。配合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做好对渔船污染物接收、转运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渔船含油污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查工作;修订渔船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渔船污染事故
(三)市环保局
负责实施对港口、渔港和船舶污染物上岸后的监督检查,对船舶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置实施监管;做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港口码头、渔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验收,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四)市住建委
负责对船舶污染物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转运和处置实施监管;负责实施与港区衔接的市政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落实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港区与城市间污水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
(五)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实施港区转运的生活垃圾进行末端卫生处置工作,并将末端无害化处置费用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置的统筹。
(六)市财政局
负责相关活动经费的保障工作。
三、船舶污染物处置模式
(一)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处置
由港口、渔港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服务企业污水收集船进行有偿收集,集中通过一个加装生活污水上岸设备和储存设施的码头进行接收,由环卫部门转运至市政污水管网(或有资质处置的企业)进行处置。
(二)船舶生活垃圾接收转运处置
港口、渔港码头经营人建立港区垃圾收集设施,并有偿接收船舶垃圾,做到分类收集存储。港区垃圾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及时转运,并交由环卫部门进行末端处置。
(三)船舶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
船舶含油污水由港口、渔港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服务企业污水接收船进行有偿接收转运,并交至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
(四)船舶洗舱水接收转运处置
船舶洗舱水由港口、渔港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服务企业有偿接收转运至指定的码头上岸,并送至有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四、监管模式
通过污染物联单管理,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中所涉及监管部门有效联系起来,通过闭环监管措施,使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无缝监管,防止出现污染物的二次污染。
(一)制定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监管制度
1.制定污染物接收设施的监管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对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和运营实施监管。
2.制定定期沟通联系制度,确保接收设施从建设运营到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实现无缝衔接。
3.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流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制度体系。
(二)各级主管部门间的合作和协调
1.建立交通、农委、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管理,明晰职责、加强协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建立和运行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的联合执法机制,将港口船舶污染物从接收、运输、处理等各环节有效监管起来。
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监管情况,港口、渔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加强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联动工作的对策措施;研究制定污染物接收和处理联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执法问题,促进联动协作。
4.港口、渔港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市场准入,完善监管机制。根据港口、渔港实际提高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能力;同时完善市场机制,定期评估市场需求、企业设施设备、船舶,通过建立市场诚信评价管理体系,将不适应市场发展的企业逐步淘汰,营造管理有序、适度竞争的市场秩序。
5.环保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要求,规范环评的评审和审批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接收的港口、渔港、船舶污染物的处理和达标排放管理。
6.海事部门、渔业渔政部门应根据污染物接收作业相关法规,对接收单位接收相关的船舶污染物进行监管。针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督促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从事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对存在污染风险或者造成污染的行为,海事部门、渔业渔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三)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管
1.运输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依法经海事部门批准;渔船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应依法经渔业渔政部门批准。
2.作业单位应加强常规化管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岗位职责、作业程序、安全防护知识,具备应急设备、器材的操作技能;制定有效的包括事故报告、控制排放、应急措施、防污染设备配备、操作规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人员分工和职责、联系电话等内容的污染应急计划;严格要求和规范作业申请、作业程序、污染物处理、作业情况报送等程序;督促作业单位开展内部隐患自查自纠,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杜绝违规、违章作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建立污染物接收与处理关联机制。接收单位应将接收的污染物自行处理或送交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推广接收和处理的联单制。
4.完善接收单位的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建立沟通联系渠道,互通管理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接收单位的管理工作。鼓励接收单位诚信经营,促使更多绿色船舶的出现。
(四)污染物接收作业的监管
1.在对污染物接收作业船舶进行申报审批时,要严格审查作业单位批准文件。作业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安排人员负责安全与防污染工作,将相关作业情况记录在案,同时按照要求配备防污染设备器材,确保污染物接收作业安全。
2.认真检查作业完工内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核对相关数据,仔细了解污染物去向,确认污染物渠道正规并合法回收利用。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部门备案。
4.对接收船舶污染物中存在的瞒报谎报、只收钱不收垃圾、未经审批直接从事接收等行为,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违法单位和船舶从严处罚。
宣城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一、为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监管,预防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危险废物的接收、转运、处置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三、海事、港航管理部门对运输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转运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对渔业船舶污染物产生、接收、转运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部门对船舶污染物的处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四、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接收一次同类污染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船次需接收多类船舶污染物,应当按每一类船舶污染物分别填写一份联单。
五、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污染物名称、数量等栏目,并加盖公章,交付船舶产生单位核实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船舶污染物产生单位留存备查。船舶应将污染物交付情况如实、规范记录在《船舶垃圾记录薄》或《油类记录薄》中。
六、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污染物名称、数量等栏目,载明接收地点,并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接收单位留存备查。
七、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污染物名称、数量及处置方式等栏目,并加盖公章,将联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转运单位留存备查。
八、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处置单位验收发现船舶污染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处置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九、联单保存期限为二年;环境保护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转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海事、港航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十一、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四)拒绝接受联单运行情况检查的。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污染物转移联单 编号:
第一部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填写 产生单位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船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船舶经营人_______ 电话 ________ 船舶污染物名称 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 废物特性:__________ 形态 __________ 主要危险成分 ___________禁忌与应急措施 ____________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_______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_______接收人_______ 接收时间_______ |
第二部分:船舶污染物转运单位填写 接收人单位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 电话 ________ 船舶污染物名称 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 废物特性:__________ 形态 __________ 主要危险成分 ___________禁忌与应急措施 ____________ 船舶污染物运输单位 _______运输人员_______ 运输时间_______ |
第三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填写 运输单位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船舶污染物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 电话 ________ 船舶污染物名称 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 废物特性:__________ 形态 __________ 主要危险成分 ___________禁忌与应急措施 ____________ 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 _______ 接收人员_______ 接收时间_______ |
宣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地预防、减少辖区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快速、科学地进行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确保环境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包括内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由船舶发生的或有可能发生的水域污染事故。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浮动设施。
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猫脸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间接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水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水上其他核发活动、损害水资源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事故。
旨在防止、控制、清除、监视、检测等防止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政府领导:对水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水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1.1 宣城市人民政府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主管行政机构,负责污染事故的统一管理。
2.2.1 宣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宣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发布。
2.2.2 各港口、码头、装卸设施等单位按照规定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报宣城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
2.3.1 指挥系统与组织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为了有效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反应中的各项行动,建立宣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系统。包括指挥部(挂靠宣城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应急专家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视检测组。
2.3.1.1 应急指挥部
负责应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指挥部成员为应急相关部门的领导。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由宣城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履行。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副指挥长:市环保、市交通运输、市安监、市地方海事部门主要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长
新闻发言人:由应急指挥部制定,负责新闻发布
指挥部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卫计委、民政局、旅游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
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于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现场或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承担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工作。应急现场指挥部为非常设性机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设置。现场指挥由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负责现场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现场处置信息至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反应行动的全过程现场指挥与应急处置工作。
2.3.1.2 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
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由交通、海事、环保、救捞、消防、船检、水文、气象、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应急咨询专家组对应急反应行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对污染事故处理提供参考意见,对未来的应急行动提出改进措施和方案。
2.3.1.3 应急处置组
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组,由海事、交通、环保、卫生、救捞、消防、航运等方面的人员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反应指挥部的决策,具体组织应急反应行动。
2.3.1.4 应急后勤保障组
应急反应指挥部下设应急后勤保障组,由交通、海事、环保、文身、宣传、通讯、财政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安排好行动的车船服务、物资供应、医疗救助、住宿、膳食供应、通讯、对外宣传、提供专项资金等事项。
2.3.1.5 应急水域环境监视监测组
应急反应指挥部西下设应急水域环境监视监测组,由交通、海事、环保、水文、水利、气象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反应指挥部的要求,对污染情况进行监测、监视。
2.3.2应急指挥部门职责
2.3.2.1 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1)组织实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计划的修订。
(2)接收并组织执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
(3)污染事故发生后迅速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现场指挥部,对应急进行现场指挥。
(4)制定应急反应对策,组织指挥实施。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行动。统一调动应急的人力、物力和后勤支援保障器材。
(5)应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完成有关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援的任务。
(6)组织应急培训和应急反应演习。
(7)负责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建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后勤保障支持系统。
(8)批准本辖区应急经费预算,并多渠道筹集所需资金。
2.3.2.2 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
(1)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编制应急经费预算。
(3)接收污染事故报告,迅速作出评估,发布报警和通报,按程序启动应急反应预案。
(4)负责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
(5)检查应急反应防治队伍的设置、设备的配备,指导应急反应设备库和专业清污队伍的管理。
(6)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授权,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新闻发布。
2.3.2.3 应急现场指挥部职责
(1)接收来自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反馈污染事故现场有关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
(2)调动现场的应急力量,采取对抗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3)依据客观情况对污染事故作出初始评估和进一步评估。
(4)依据客观情况,请求应急指挥部提供人力、应急物资援助和专家咨询组的技术支持。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概述
2.4.1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组织制定并发布宣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2)督促应急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履行相应的职责。
(3)统一协调应急反应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发布信息和警告,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2.4.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码头、水上浮动设施、装卸站等部门应急预案的备案;组织专家咨询小组等工作;负责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等的交通保障工作;组织港口单位做好有关港口设施的保护工作,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安监局:按规定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市地方海事局:接收发生在辖区内船舶水上污染事故,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秩序的维持,必要时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专业船舶和社会船舶参与水上搜救;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疏散事故水域附近船舶;组织水域巡航,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控,做好预警工作;负责发生在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及其污染损害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当污染事故可能对饮用水源地造成影响时,第一时间将信息通报其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务。
市环保局:参与水域大面积污染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对备用水域、污染水域、污染岸线的水质监测工作,提出有关请你和预防建议,供应急指挥部参考;对岸线污染物清除工作提出建议,对已清除污染物的岸线的回复以及对回收的废弃物的处置提出意见,供应急指挥部参考。
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和发布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水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搜救现场的治安、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控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组织公安消防部队、水上警察和有关公安机关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参与失火船舶的救援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负责“110”接报水上险情的传递工作;协助组织搜救现场及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水文部门为应急指挥部门提供污染事故发生区域的相关水文资料。
市经信委: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协调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
市农委:协调通知可能受损害的水产养殖不老去、农作物栽培区,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协助对水产养殖捕捞区、农作物栽培区污染物损害的清除;协助核实清污和污染物损害情况及赔偿补助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协助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协助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应急资金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卫计委:负责协调获救病员医疗救治,如饮用水水源污染,对出厂水、末梢水开展监测,提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建议,并对由此造成疾病开展监测,及时作出预警研判,供应急指挥部参考。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对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险情发生地及附近区域提供特别气象预报。
2.4.3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港航单位职责
具有应急救援能力的码头、浮动设施、装卸站、造船船厂、清污公司接到救助通知后,应携带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参加围控、清污行动。
2.4.4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水上搜救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事故等级 | 污染事故分级定义说明 | 应急等级 |
第一级 重(特)大应急 | 出现任何一条下述情况时的污染事故: 1、对环境敏感区及岸线构成已办或严重威胁,动用本辖区资源较难防护敏感区和清除污染事故; 2、围控和清除水面污染事故所需的资源明显超出本辖区应急清污能力,需调用省所属其他辖区应急资源; | 大规模应急事件 |
第二级紧急应急 | 出现任何一条下述情况时的污染事故: 1、在敏感区内,或离敏感区域有一定的距离但极有可能威胁环境敏感区或岸线; 2、围控和清除水面污染事故所需资源超出所在地应急清污能力,需调用本辖区外其他应急资源; | 较大规模应急事件,本辖区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基本能应付 |
第三级一班应急 | 以下条件同时满足的污染事故: 1、水上污染事故不威胁环境敏感区和岸线; 2、动用所在地应急反应队伍和设备能控制污染事故源; 3、所在地应急清污能力能围控和清除水面污染事故; | 一般规模,应急事件所在地成员单位基本能应付 |
3.1.1确定应急等级的评估
3.1.1.1污染事故等级评估的信息来源
(1)污染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的继续报告和补充报告;
(2)接收报警或通报单位和个人的反馈意见;
(3)监视监测系统对污染事故扩散信息的报告;
(4)污染事故漂移扩散模型对污染事故扩散的报告;
(5)根据周围环境敏感图的分析;
(6)智能信息系统提供的信息;
(7)其他途径提供的污染事故污染信息;
3.1.1.2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的主要原则:应评估污染事故对人身安全、环境和资源造成威胁的可能性和污染程度;
(2)根据污染事故源的类型、事故地点、事故原因,评估事故的规模;
(3)对污染物发生火灾、爆炸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评估;
(4)根据尽可能准确的污染事故和环境条件资料,采取污染事故模拟预报系统预测污染事故在未来的轨迹和归宿,评价不同程度、不同内容污染事故影响的范围;
(5)结合模拟预报结果和监测结果,在环境敏感图上了解污染事故轨迹和归宿对主要敏感资源的威胁,包括:威胁可能性、威胁范围、距离远近、最短威胁时间、有限保护顺序等;
(6)在智能信息系统的支持下,根据污染事故风险、应急设备和人员分布等情况,评估本地区应急反应的人力、设备、器材能满足应急反应的需要,是否需要其他地区的支持,以便进一步确定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方案;
(7)确定初步的反应措施,估算反应作业所需的时间及效果;
(8)估算污染物防备和应急反应所需费用及确定经费来源;
3.1.2应急反应行动
3.1.2.1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采取的行动原则:快速、有序。
3.1.2.1.1尽可能收集下列信息:
(1)目击时间;
(2)位置;
(3)污染事故源;
(4)污染事故原因(包括船名、船型、碰撞/搁浅、船东或货主);
(5)污染事故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代理人);
(6)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进一步污染事故的可能性;
(7)污染情况描述,包括移动方向、长度、宽度、危害和形状;
(8)已采取和即将采取的清除污染或防止进一步污染的行动;
(9)报告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
3.1.3采取的行动
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指派现场指挥赶赴现场,并在各方面全力支援、接应和指导现场对抗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
迅速启动监视、监测和智能信息等支持系统,必要时召集应急技术咨询专家组根据现场指挥提供的污染事故应急等级,紧急评估污染事故的环境污染风险,拟定应急方案,并通过组织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库网络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等作出如下反应:
(1)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应急等级面积是报告上一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2)迅速组织及指派专业污染事故清污队伍携应急反应设备赶赴现场;
(3)根据应急等级通报相关的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采取相关的对抗污染事故措施;
(4)指派船艇对污染事故源周围水域和污染事故区域实行警戒或交通管制;
(5)必要时请求实施污染事故扩散空中监视和污染事故控制与清污作业空中支援;
(6)发生第一级、第二级污染事故,向上一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应急援助,并通知有关政府部门、企业、附近居民开展预防污染事故污染的应急反应行动;
3.1.3.1辖区海事部门接到通知后的行动
一旦接到污染事故报告,立即赶赴现场。
在指定的现场指挥到达现场前,由最先到达现场的海事监督人员中级别最高者担当临时现场指挥。
确认事故的责任方,责令其采取可能做到的防范措施。
初步判定应急等级。
根据情况确定发布航行警告。
现场指挥(临时现场指挥)应立即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确定污染事故现场的准确地点和污染事故原因,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紧急处置;
(2)及时报告污染事故种类、污染事故的规模(包括油迹的长、宽、形状、颜色),现场风速、水流形状及浮油漂流动向,组织必要的监视监测,并定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事故漂流动向;
(3)及时根据现场情况预测并报告进一步污染事故的可能性,判断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等级。责令责任方采取可能做到的一切防污染事故措施,要求应急指挥部迅速调动应急队伍及装备;
(4)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及装备到达现场后没组织指挥现场污染事故围控和清除,并根据污染物种类、规模、地点、扩散方向辖区相应的防治措施;
(5)采取任何应急反应行动,均应根据污染事故规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相应的应急等级,并及时报告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3.1.4辖区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获取污染事故详细报告后的应急反应行动原则:高效、全面、节约。
3.1.4.1采取的行动
(1)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获得污染事故详细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污染事故应急专家组开展讨论,分析污染物风险,确定保护目标,研究制定清除方案,确定事故等级并上报有关部门;
(2)根据污染事故源的类型、规模、溢出地点、污染物的种类、污染事故扩散方向等,来了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3)根据清除方案,调动清污力量,下达清除指令;
(4)指定有关单位,对污染事故进行监测、监视;
(5)通知相关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6)安排后勤保障;
(7)根据监测监视报告,评估清污效果,确定保护措施;
(8)通过新闻发言人及时将清污情况向社会公布;
(9)指定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10)适时发布终止作业的命令和解除警报;
(11)行动结束,对应急行动进行总结回顾;
3.1.4.1对重(特)大污染事故应急事件除按照上条的污染事故处置放室外,还应做到以下四点:
(1)应急总指挥成员应亲临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亲临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用电话或传真将经济警报通知有关部门或企业等(特别是必须实施污染物防备和应急行动的单位或部门);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请求区域性援助;
3.1.5有关部门的行动
接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关于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发出紧急报警或类似的紧急通报,告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接到报警或通告后,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在职责范围内迅速采取尽可能的应急反应行动以控制和消除危害,包括后勤保障和空中支援等,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应做好应急行动中的情况记录。
3.1.6 应急行动中的注意事项
参与污染事故应急反应的现场作业和救护人员应优先考虑船舶和人员的安全,针对污染物特性,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事故升级。
宣城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 录
前 言
十三五以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加快水运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文件出台,全市加快运力结构调整,积极建设绿色水运,港口和航运业进入加速发展时期,水路运输能力持续提高,船舶标准化、大型化速度明显加快,船舶流量和船舶货运量不断增长,水上污染源不断增多,船舶污染事故风险不断增加,由此对水域环境产生的后果无法估量。
为科学应对日益增加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风险,实现水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特编制《宣城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规划》以水运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改善水域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提升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为核心,在应急准备能力、应急组织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五个方面,部署加强预案建设、完善应急体制机制、构建应急信息系统、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推进应急人员队伍建设等主要任务,作为宣城市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对全市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落实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相关任务,有针对性地加强全市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减轻事故危害后果,有效保护全市内河水域生态环境,特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是全市应急能力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是指导全市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
1、规划水域范围
2、规划范围内容
本规划主要针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所造成的船舶污染事故,提出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目标和规划方案,同时对船舶日常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提出对策措施。主要规划内容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应急设备设施建设和应急人员队伍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4、《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
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6]308号)
7、《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
8、《安徽省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
9、《安徽省水运“十三五”发展规划》
10、《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系统建设方案》
11、《安徽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
12、《安徽省水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水上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
14、其它相关规划及参考文献等。
全市拥有内河营运船舶1986艘;航运企业26家,港口企业1家,生产用码头泊位19个,其中千吨级泊位8个;2016年全市港口吞吐量219万。
目前我市危险品企业共计1家。在我局登记的艘油船共10艘,载重吨为7056吨。“十二五”内河船型标准化期间,全省累计拆改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2艘。
2016年1月-2017年5月全市内河管辖水域未发生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
全市内河管辖水域未发生非运输船舶水上交通事故。
全市内河管辖水域未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
应急预案体系逐步完善
目前我市水上突发公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涵盖了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措施,并针对预案进行了演习,使船舶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全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尚待完善
虽然我市编制了《宣城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但码头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中大多存在编制不规范、可操作性差、更新不及时、部分信息失效等问题。
2.应急体制机制尚需健全
(1)组织机构亟待建立
目前我市尚未建立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
(2)部门协作防污染应急机制有待完善
各部门应对船舶污染事故时,存在职责交叉、信息不畅、各自为战等问题,部门间应急资源难以有效调动使用,协调联动机制尚未全面建立;目前“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水上防污染应急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3)污染应急资金保障机制尚未成立
目前,我市尚未设立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专项资金,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举步维艰。缺乏相应资金投入,缺乏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专业污染应急船舶,清污工作只能停留在初级阶段,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流于形式。
3.应急信息系统亟需完善
(1)船舶污染应急辅助决策支持亟待建立
宣城水域船舶污染应急尚无法对污染事故进行有效的处置,而且缺少从事故接报警到事故评估、应急指挥、赔偿所需的全过程应急辅助决策支持信息系统。
(2)船舶污染监视监测手段亟需加强
目前我市辖区对溢油的监控手段主要利用海事巡航、接报警、社会举报等,但海巡艇数量少,船型小,不能满足全市水域监视监测需求;船舶污染立体监视能力较弱,无法及时发现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也无法清楚获取污染物位置、扩散情况信息,影响了应急行动的有效性。
4.应急设备设施配备有待补充
(1)溢油应急设备配备结构不合理,重大污染事故应对能力不足
重港区,轻航道。目前码头企业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通常型号小、性能差,低水平重复配置现象严重,只能满足港口、码头前沿水域的应急需要,缺乏应对重大船舶溢油事故的设备。
重购置,轻管养。应急设备需定期进行保养,部分单位对溢油应急设备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设备缺乏有效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多数应急设备处于闲置和无人问津的状态,设备老化和失效的问题普遍。
(2)缺乏专业应急船舶,无法应对港区外船舶污染事故
目前我市由于缺少大中型专业应急船舶,导致在港区外开阔水域等恶劣环境下的充气式围油栏布放和吸油材料的回收、溢油的回收和清除等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
5.缺少专业船舶污染应急人员
目前我市缺乏有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作业人员数量不足,港口码头企业自有应急队伍绝大多数为兼职人员。应急作业人员较少参加实际溢油应急行动或溢油应急演习,无法适应大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需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港口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统一为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在贯彻内河港口建设和通航水域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方针的同时,依据宣城市自然条件和通航水域特点,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经验,由中央、地方政府、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口码头企业共同开展防治船舶污染通航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最大程度降低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提高我市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保护好我市通航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本市水运经济可持续发展。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开展防治船舶污染通航水域应急能力建设,实现应急信息系统、应急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应急保障能力各方面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相互支持的防治船舶污染通航水域环境应急能力体系。
2.突出重点,分期实施
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连续性,制定相对完整的总体方案。提高对重点水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加强源头管理,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4、资源整合,综合利用
合理利用我市现有应急资源,统一协调政府、港航企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各方应急能力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应急资源的综合利用。既满足各通航水域船舶污染应急需要,又在全市通航水域形成“应急合力”,全面提升我市通航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能力。
5、合理布局,分步实施。
根据我市通航水域风险程度,强化事故多发区、敏感资源集中区和船舶交通密集区的应急力量配置,按照全面覆盖、快速响应的原则分区域、分层次进行应急力量布局;按照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分批次进行建设。
6、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特点,规划既要充分考虑应急预案体系、应急体制机制等软实力方面的建设,还要系统考虑应急信息系统、应急设备设施、应急人员队伍等硬实力方面的建设,着力加强硬实力的提升。
7、先进适用,适度超前
采用技术成熟的设备,兼顾先进性和适用性,确保我市防治船舶污染通航水域环境应急能力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港区发展水平相适应。
8、统筹建设,统一部署
把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本着“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共同维护,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方式,由各方共同投资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调动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专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参与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高船舶污染应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总体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覆盖全面、设施先进、协调有序、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防治船舶污染通航水域环境应急体系。我市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机制更加高效合理,应急信息系统、应急设备设施建设得以重点推进和加强,应急队伍的数量、素质得以大幅提高,防范和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满足我市通航水域污染应急的需求。
覆盖能力:应急能力全面覆盖全市主要港区、航道和重要湖库区。
响应能力:气象条件允许情况下,港区内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环保部门、港航部门、海事机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口码头企业等主要应急力量能够在2小时以内到达,4小时内有效开展清污或防备行动;通航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政府应急力量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主要应急力量能够在4小时内到达,8小时内有效开展清污或防备行动;湖库区通航水域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政府应急力量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能够在4小时内到达,6小时内有效开展清污或防备行动。
清控能力:港区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应达到100吨;通航水域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应达到100吨。
健全完善各级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宣传和演练。
1.健全完善预案体系
定期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加强预案审核和备案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提升各级预案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1)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继续健全和完善市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港口企业应急预案、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为组成和补充。
(2)结合我市船舶污染应急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编制船舶污染事故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加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强化预防预控;健全污染应急协作机制,加强各应急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建立船舶污染应急赔偿机制,不断完善应急管理的系统化建设。
1.加强应急监管机制
利用AIS、CCTV、VHF等方式,为运输船舶提供安全警戒提示等服务;加强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污染危害性不明货物评估等安全监管,预防船舶污染事故发生。
2.完善应急组织机制建设
组建“宣城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县市区分中心,并明确相应职责,市、县政府应组建由安监、交通、环保、水利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咨询组,形成组织合理、运转高效的船舶污染应急管理体系。“宣城市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船舶污染应急工作,明确和细化各应急联动单位职责,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应急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作,完善船舶污染应急组织管理机制。
3.建立污染应急协作机制
安监、交通、环保、消防、水利等部门建立应急资源共享机制,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各个阶段实现密切协作;推动港区码头企业构建港区船舶污染应急联防机制;建立与周边地区的船舶污染应急联防联动机制,提升我省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对能力。
4.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针对溢油、化学品泄漏等船舶污染事故,按不同周期组织开展全省、港区、企业内部等不同规模和级别的应急演练,深入探索船舶污染应急桌面演练、模拟演练、实战演练等多元化的应急演练方式,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各级预案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应急演练评估机制,制定应急演练评估标准,不断提高演练成效。
5.建立污染应急资金保障机制
设立船舶污染应急专项资金,为应急设备库的管养维护、船舶污染应急培训等提供经费支持;设立船舶污染风险基金,保障船舶污染应急行动的开展。
6.建立船舶污染应急补偿机制
采取支持和鼓励清污行动政策,优先赔偿应急救助和清污费用;按照清污索赔程序,为清污索赔行为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加大财政投入,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船舶污染补偿机制。
加强应急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资源管理,对突发船舶污染事故实现信息集成、指挥调度和总结评估,建立高效的现代化应急信息系统,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1.建设现代化船舶污染监视监测系统
加快我市AIS系统建设,实现船舶交管服务基本覆盖我市主要港区和航道。
2.建设现代化港口污染监视监测系统
推动码头岸基溢油监视报警设备的配备,建立污染监测网络;推进污染监测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多种技术相结合的现代化监视监测系统。
3.建设应急指挥决策系统
应用船舶污染物漂移模拟软件、应急资源调度与管理软件、应急救援统计与分析软件等网络版软件,借助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有效整合船舶监管信息,实现各部门应急信息数据实时共享,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积极探索现代化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体系,重点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设备库、应急船舶等的建设。
1.政府部门船舶污染应急力量建设
新建应急设备库,发挥其在船舶污染中“应急保障、培训演练、统筹协调”的作用;配备应急卸载设备、溢油围控设备、机械回收设备、溢油分散物资、吸附物资、储运装置以及其他配套设备;增配个人防护装备、气体监测设备、防爆卸载设施、专用吸附材料等化学品应急设备,由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统一采购、提升我市应对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企业船舶污染应急力量建设
推进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能力建设工作,鼓励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港口码头企业防治船舶污染水域能力建设工作,使其建立与其自身污染风险相适应的应急能力。
3.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船舶污染物回收船舶等接收能力的建设,促进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的发展,提升港口码头船舶含油污水、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接收能力。
在港区开展港口船舶化学污水、船舶油污水的岸上接收设施建设,将船舶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市政管网。
1.应急专家队伍建设
建立市级应急专家库,加强水上溢油应急专家和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形成完善的专家队伍系统,建立专家资源信息平台和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业务研修;建立专家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各专业应急管理机构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和相关决策咨询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水域污染事故中的参谋和智库作用。
2.社会专业清污力量发展
规范社会化专业水上清污队伍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域污染应急方面的作用,支持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水上溢油和化学品应急响应和处置。按照有利于整合资源、有利于快速反应、有利于社会化管理的原则,加大对船舶污染清除机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专业力量进一步提高专业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参与水上溢油和化学品应急和救援工作。
3.港口码头企业专职/兼职清污队伍建设
推进港口码头企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督促港口码头企业建立企业专职/兼职清污队伍,应对港区内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并能在省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挥下,参与大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防污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工作领导机制和联络员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和加强对本规划的协调、组织和监督。
统筹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中安排防治船舶污染应急经费,逐步建设和完善水域污染应急设施、设备、装备。综合运用以奖代补等形式,调动港口企业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防污应急能力建设,形成多元投资机制,保障全市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
各项工作的实施要充分适应《宣城市“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安徽省水运“十三五”发展规划》、《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系统建设方案》等经济发展规划及我市整体发展规划的需求。
积极开展港航企业座谈、“世界环境日”、“航海日”等主题日等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船舶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程序,倡导生态文明、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全社会认识水平和自觉遵守意识,引导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关注、改善和保护内河水域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