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宣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12-30 浏览量: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宣城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以下简称本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 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 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 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 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 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 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 的重要手段。完善行业宏观调整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 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84号),各地方、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监管重心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由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目录规定“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 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政府已经明确的项目管 理权限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 备案管理。
七、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省政府《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配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宣城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并据此及时调整市级政府权责清单。
附件:宣城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宣城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
一、水利
水利工程:涉及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工程,以及 在跨县河流(省及以上管理河流以外)上建设的100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风电站: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 导规模内,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列入省级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按照省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普通省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 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
内河航运:跨县的航道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城建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除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备案。
五、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 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外商投资
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五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