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11 浏览量: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马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市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其所设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各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目录和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六条  市政府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和节水宣传等。

第八条  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节水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城市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并编制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平衡测试,市政府可以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降耗的要求,制订严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并根据水资源、用水需求变化和经济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并公布。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用水量大的单位列为计划用水户,建立用水档案,并根据用水定额和水量分配方案,安排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因用水需求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计划用水户可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调整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其计划用水的报批、调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对计划用水户节约用水的,按照省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按下列规定实行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定额)用水的50%(不含)以内部分,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价1倍收费;

(二)超计划(定额)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基本水价加价3倍收费。

(三)连续6个月超计划用水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标准水价的5倍收费,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措施。

城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所收费用用于城市节约用水和供水工作,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因施工临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城市供水企业计量收费;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应当向有取水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取水,经批准的取水单位应当装表计量,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统计制度,建立节约用水报表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信息联网和资源共享。

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应做好用水统计工作,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供水和节水情况。

第十六条  工业生产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企业用水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重复利用率的,应当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核减其用水指标。

第十七条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直接排放的,按其工艺设计最大排放量核减用水指标。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工艺、技术,减少水量损耗。

矿山采选等生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采矿排水。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水资源论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量较少并对周围生态与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但应当依法填写水资源论证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用水单位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根据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设施。未按照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性质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二十条  加快“一户一表”改造,提高抄表到户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供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供水分区计量,逐步改造城市公共老旧管网,推广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创建节水型城市。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已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逐步更新改造。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设备。鼓励、扶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小区、单位集中供水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采用节水型浇灌方式,禁止采用漫灌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工业生产用水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景观绿化以及施工、洗车等,应当使用再生水。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渗水地面及雨水集蓄和利用设施。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财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节水改造项目、节水示范项目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立项,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等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有偿还能力的节水项目,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贷款。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加强节约用水管理队伍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

市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11月23日市政府发布的《马鞍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