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加速困难企业重整,加快“僵尸企业”出清,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市法院同意,决定建立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风险管控与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制度化常态化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畅通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税费清缴、企业注销、财产处置、打击逃废债等系列问题,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条件。
二、组织机构
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由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化解企业破产难题”工作专班负责。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院民二庭。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联席会议负责听取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研究解决破产处置具体问题,明确协同联动事项。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督促落实。
(二)联合调研机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破产处置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共同起草调研报告或规范性机制文件,经相关单位共同审定同意后联合发文。
(三)破产案件受理前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向属地政府予以通报,属地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也可由拟受理法院和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就有关情况进行会商。
四、工作职责
(一)完善破产企业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保全单位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财产移交管理人接管。管理人通知保全单位解封,保全单位未依法解封的,管理人可持受理破产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直接允许管理人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六安海关)
(二)依法解决破产企业涉税事项。依法调整破产企业征税方式,解决企业破产程序中发票领用、税务注销、税收滞纳金核销、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重整企业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将清算期间(含重整、和解期间)作为独立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协调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税务局)
(三)简化破产企业工商变更、注销手续。支持管理人通过简易注销程序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破产重整中涉及包括股权变更在内的相关登记事项,管理人可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行政许可的,按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四)协调做好破产企业产权处置。对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允许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分割转让,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批准办理。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五)灵活多样处置破产财产。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支持政府下属平台公司参与重整、竞买破产财产。探索属地政府对破产企业不能处置的不动产依法进行收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院、市投创中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六)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允许管理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土地、房产、车辆、纳税、企业经营、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相关财产信息。各有关单位应充分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等法定职权。(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七)加强管理人培育和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成立管理人行业协会,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和考评制度,建立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并建立履职档案,提高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八)强化破产企业公共服务。破产申请受理前企业结欠的水、电、燃气费,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依法及时申报债权,中止供电、供水、供气的,根据管理人的申请立即恢复;进入破产程序后发生的水、电、燃气费,属于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财产随时予以清偿。(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经信局)
(九)严厉打击逃废债。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侵害破产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支持和协助做好破产债权核查及破产企业流失资产追查工作。对非法占有破产企业资产、非法挪用破产企业资金的,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管理人追回。(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问题。指导国有和集体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等政策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做好困难职工社会救助帮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调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工资及社保待遇拖欠、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十一)加大维稳工作力度。共同做好破产企业财产接管、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等风险评估、维稳预案和秩序管理工作,配合做好信访人员政策解释等相关工作,协调做好舆情跟踪工作,及时处置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经信局、市医保局)
(十二)积极修复重整企业信用。对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添加批准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院、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
(十三)加大政策及金融支持力度。鼓励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企业涉及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国资委〉、人行六安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十四)推动破产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调,切实为跨行业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各相关利益主体信息知晓便利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数管局)
(十五)建立破产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补助和提取管理人个案报酬相互补充的破产经费筹集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或缺乏启动资金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在属地政府未建立破产经费保障机制前,属地政府可就个案的启动安排必要的资金。(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十六)支持引导和推动辖区企业寻求破产保护。加强对辖区和所属企业运营状况监管,分析研判企业的运营状态、财务状况以及破产可能衍生的社会问题,探索分类创建危困企业动态名册,确定风险等级,因企施策,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等帮扶措施,确保企业有效拯救和有序退出。(责任单位:市法院、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人行六安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六安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合作。各成员单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强沟通,认真履职,及时处理涉及企业破产相关问题,具体案件处理协调情况原则上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
(二)注重政策落实。各成员单位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职责,围绕企业破产处置出现的重难点问题研究相应解决措施;要创新工作方法,注重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的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效处理破产处置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和解读破产保护理念,及时总结宣传典型案例、成功做法。对标国内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开展面向法官、管理人、金融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多层次、多领域培训,打造专业化破产从业队伍。
(四)加强监督问责。办公室在每年年终对各成员单位联动配合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全市营商环境指标评价的重要依据。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发现相关成员单位怠于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对于主动作为、积极履职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五)强化工作落实。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实现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信息化。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