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4 浏览量:2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


淮南市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提高治理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水体长效管控机制,切实改善提升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组织开展的农村黑臭水体动态排查、源头防控、方案设计、项目建设、验收考核、长效管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或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行政村(社区)范围内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水体。

第四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包括: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的识别排查,确定并公开黑臭水体清单;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水质和污染源调查,识别主要污染成因;科学制定治理方案,以控源截污为根本,因地制宜标本兼治;建立水体长效管护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实现长制久清;开展成效验收,核实报送治理结果等。

第五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经济适用,利用优先;典型引路,注重实效;遏制增量、消除存量、动态随清的原则。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和治理成效;保障治理资金和配套、运行维护资金落实;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运行维护长效管理制度,落实河湖长制,积极推进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全市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治理,会同市有关部门全过程跟踪指导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和工程质量;督促完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长效管控机制,督促各县(区)落实长效管控运维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联合督导。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资金预算执行工作,指导督促部门加强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监管,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压实县(区)政府支出责任,指导县(区)落实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绩效评价,及时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将具备条件的农村生活污水管网接入城区污水处理厂;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联合督导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清理整治庭院内外、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坑塘沟渠等杂物及农业生产废弃物,引导农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快推动规模以下养殖户配建粪污处理设施,初步建立畜禽养殖粪污全面收集、集中处理的收储运体系;结合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精品示范村建设、万村清万塘行动等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联合督导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对存在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季节性断流、干涸问题的河道型水体,结合水网规划指导县(区)采取水系连通措施;督促指导县级及以下河湖长做好辖区河湖管护工作,依据河湖环境改善、水质提升和群众满意度建立完善河湖长考核机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农村黑臭水体联合督导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在日常审计中,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予以关注,重点关注项目的重大决策是否合规,项目计划是否科学、完备和可行,实施状况是否满足工程进度、工期和质量目标的要求等。

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民宿、餐饮、宾馆、酒店、农家乐等服务业经营者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杜绝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污水直排外环境。

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交通、林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供销社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排查识别

 

第七条  农村黑臭水体重点排查识别房前屋后河塘沟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

空间范围:自然村或村民小组等村民集聚区或聚集点向外延伸1000米左右。

水体类型:空间范围内的水体(水面),或流经空间范围的水体(水面),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等。

水体面积:原则上为200平方米及以上。

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可不限于上述要求。

第八条  排查识别标准:依据水体异味或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白等)的感官特征进行判断。对于感官判断有争议的农村水体,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并对水体周边居住村民、商户或随机人群开展问卷调查,原则上每个水体的有效调查问卷数量不少于20份,认为有“黑”或“臭”问题的人数占被调查人数60%以上,则应判定该水体为“黑臭水体”。当开展公众评议有困难时,通过水质监测判定是否黑臭。水质监测指标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水体透明度<25cm、溶解氧<2mg/L、氨氮>15mg/L,注:水深不足25cm时,透明度按水深的40%取值)等,其中任意一项指标达到阈值要求即判定为黑臭水体。

第九条  不判定为农村黑臭水体的特殊情形。

1.无污染源、仅透明度单项指标超标的水体。对因自然因素(如暴雨等)或非排污行为(水体周边农田耕作翻土等农事活动、工程施工等)导致水体只有透明度指标超过阈值,不判定为黑臭水体。

2.农村污水治理中作为污水收集、输运和处理系统的水体。如收集农村生活污水并输运至污水处理设施的加盖的村庄边沟等非管道收集系统形成的水体;或者未加盖的边沟,但排水通畅,感官不黑不臭;本身作为污水处理系统一部分且运行正常的水体,如人工湿地、氧化塘等,此类水体不判定为黑臭水体。

3.其他情况。水面生长浮萍、水葫芦等,但不发黑发臭的水体;主要输送农业灌溉用水的灌渠(群众反映强烈的除外);位于城乡结合部已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清单的水体。

第十条  各县(区)每季度组织全面排查,摸清农村黑臭水体面积、位置及污染来源或隐患等基本信息,动态更新市级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明确整治责任人,开展动态整治。

 

第三章  成因分析

 

第十一条  各县(区)针对排查出的农村黑臭水体,组织辖区生态环境、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进一步开展水体状况、水质、污染源等调查,分析水体黑臭成因,为黑臭水体治理方案编制以及精准科学治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水体状况调查主要包括水体边界范围、水面大小、水位和水深,岸线长度、宽度、结构(人工硬化、自然岸线),与周边水系连通情况,水体功能、水体周边土地利用、村庄规划及防洪排涝工程等。

调查黑臭水体发生时段和持续时间。根据治理工作需要,可监测水质现状,包括透明度、溶解氧、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必要时,可选择性调查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粪大肠菌群等指标。

第十三条  污染源调查黑臭水体有无外源污染物排入,如农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养殖污水、农田排水、垃圾及其他污染源(如非正规或简易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染等);有无内源污染,如是否存在水体翻泥、冒泡,底泥颜色或气味异常等现象。

第十四条  以黑臭水体水质调查和污染源调查结果为基础,识别黑臭水体主要污染来源,分析是否存在生态流量小、水体流动性差、水体自净能力不足,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垃圾清理不及时、粪污处理消纳能力不足、工业污染或农业面源污染突出、潜在底泥污染物释放等问题,为治理技术的选择和工程量测算提供依据。

 

第四章  系统治理

 

第十五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基本技术路线为“控源截污、内源治理、水系连通、生态修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合适的技术组合。

第十六条  各县(区)在成因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对农村黑臭水体逐一进行详细调研、科学论证、系统开展治理方案设计,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  对污染成因简单、面积较小、易于整治的,结合万村清万塘行动,属地乡镇立行立改组织整治。

第十八条  对难以整治的,由县(区)结合人口分布、产业布局、水体特点等因素,遵循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以“低碳化、资源化、生态化”理念进一步制定优化“一水一策”,开展工程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运维资金测算,设计长效管护保障措施,系统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一水一策”整治方案要合理选择适用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技术和设施设备,注重实效,严防一刀切、面子工程、形式主义。方案应包括水体概况、污染源调查、污染成因分析、整治措施、进度安排、长效管护等,既满足近期消除水体黑臭的目标,又兼顾水质长期稳定,防止短期内治理效果好,后期返黑返臭,造成资金无效投入。

第十九条  水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存在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季节性断流、干涸问题的河道型水体,在外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结合县域水网规划,指导县(区)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措施。优先采用明渠连通水系,对无条件利用明渠连通水系的,可采用埋设涵管、新建小型引排水设备方式进行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通过定时调水蓄水,实现水体长治久清。

第二十条  整治项目实施前,应落实源头污染防控措施。

(一)住建部门应会同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水体及周边垃圾管控,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切实落实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置责任,严禁在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及周边随意倾倒、填埋垃圾。加强垃圾、漂浮物收集,及时妥善处理。

(二)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住建部门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水平。坚持分类施策、统筹推进,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模式,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确有必要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要统筹考虑厕所粪污治理。强化设施运行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生活污水具备条件的优先收集纳入城镇污水厂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率。严防未经处理的污水流入周边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形成黑臭水体。

(三)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农村地区房前屋后河塘沟渠等水体周边养殖污染治理。督促水体周边畜禽养殖场(户)配建适宜粪污处理设施,科学施用粪肥,防止超量还田。加强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因畜禽粪污清理不及时、乱排乱放产生污染隐患。鼓励散养户实施畜禽圈养、分户收集、集中处理。

(四)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文旅、商务等部门强化农村涉水企业监管。完善涉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洗浴、餐饮、农家乐、宾馆、酒店等涉水经营单位,以及屠宰、清洗等涉水活动要严格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严禁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排外环境。强化排污口巡查检查,严查污水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

(五)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供销、水利等部门治理种植业面源污染。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构建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采用修建生态沟渠、植物隔离带、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减缓农田氮磷流失,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环境的直接污染。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应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度。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采购等,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本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借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涉及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应按照《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开展项目管理,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资金,包括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等,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及时提交项目成果;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按相关程序报批;项目支付内容、单价、总金额不得随意突破批复概算,超出部分应依法依规解决。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项目区乡镇(街道)村及村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督促项目监理机构落实责任,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组建项目部,落实管理人员现场驻点要求,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利用必要的检验检测工具,对建设过程随机开展质量抽验。

第二十九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重点对工程进度、资金拨付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会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项目运维情况的巡查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

第三十二条  治理完成的黑臭水体需达到水体治理措施完成、水体不黑不臭、建有长效管护机制、周边群众满意、公示无异议。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对通过县(区)验收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乡镇全覆盖、水体类型全覆盖的要求,以不少于年度整治任务30%的比例,开展抽查复核。县验收、市复核的结果及时在各级主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大省级农村黑臭水体试点等上级资金项目监管力度,通过经常性的现场检查、查阅资料、采样监测等对项目各环节严格把关,督促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加快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履行好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严格落实县(区)资金配套要求,确保治理工作规范有序完成,专项资金妥善使用。

 

第六章  长效管控

 

第三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纳入市级治理清单的农村水体,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巡查和水质监测,对其他已完成整治但有必要监测的水体,适时开展监测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同级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每年联合对纳入国家、省清单的重点水体进行抽查。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建立清单台账,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七条  县(区)级总河长应定期调度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农村水体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农村黑臭水体保护管理工作的沟通与协调。

第三十八条  县(区)政府对已设立河湖长的农村黑臭水体,要压实河湖长责任,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巡河工作,在重点水域、重点时段适当加密巡查频次,并分级建立巡查台账。发现垃圾、污水等污染源,第一时间整改,确保坑塘(沟渠)不返黑返臭。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台账管理,及时更新。

第三十九条  县(区)政府要将治理工程及后期运维管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金融资本参与项目的治理和运营。

第四十条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精品示范村、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水利工程建设强化资金保障措施,实现治理资金持续投入,稳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

第四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继续支持县(区)争取上级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和专项资金,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支持各县(区)引导社会投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行治理,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推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产业开发项目融合实施。

第四十二条  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宣传,利用村规民约,引导广大群众形成良好生活习惯,营造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鼓励以用促治,引导支持以承包经营等形式合理利用农村闲置水体,推动农村水体资源转化为经济资源。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按照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整治要求,各县(区)对动态排查确定的农村黑臭水体及时纳入市级监管清单,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治理时限,开展动态清零。对未纳入全市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的,但通过上级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等线索,经认定核实,确认属于农村黑臭水体的,以及已整治完成被发现返黑、返臭的情况纳入问责范围。

第四十五条  1个乡(镇)区域内,每个季度累计发现2处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并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每个季度累计发现3处及以上,视情节轻重,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每个季度累计发现4处及以上,视情节轻重,对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1个县(区)区域内,每个季度累计发现6处及以上农村黑臭水体,并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的,视情节轻重,由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县(区)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未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导致出现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区)或相应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2000平方米及以上)动态排查整治不到位、治理后未落实长效管护造成返黑返臭,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重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省对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