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不动产权属登记,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充分考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现状,妥善解决不动产权属登记,客观公正处理现实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分类处理,渐进推进。针对不同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立足现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当时历史背景和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技术手段,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权属登记问题。
(三)建立机制,明确职责。成立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机关管理中心等单位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权属登记工作,全面开展权属摸底排查。
二、登记范围
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可以确认属于国有资产的不动产。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1年6月底前)。召开部门专班动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确保权属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二)清理排查(2021年8月底前)。市直各单位、部门组织全方位、全覆盖清理排查,整理相关资料,查找问题所在,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至市机关管理中心。
(三)规范办理(2021年12月底前)。遵循“先易后难”顺序,分类施策。对权属明确,手续齐全的,2021年年底前办理完毕;对相关手续短期内无法完善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分类指导,补缺补差,2023年12月底前办理完毕;对情况复杂的,相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由工作专班报市政府研究。
四、职责分工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原不动产管理使用单位完备相关资料,加快推进权属登记进度。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房屋现状予以规划核实确认,并凭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房屋安全鉴定结果确认和消防备案等材料,直接将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市机关管理中心名下,不再登记到原不动产占有使用单位名下。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确认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
(四)市机关管理中心牵头负责不动产资料的收集和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五)原不动产管理使用单位负责资料的填报和归集,补办相关手续。
五、分类处理
(一)有房产证,无土地权属来源的:
1.土地为独立宗地的,土地用途根据房屋登记用途确定,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类的,按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房屋用途为非商业服务类的,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凭补办用地手续及原房产证,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2.土地为非独立宗地的,土地用途根据房屋登记用途确定,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类的,按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凭补办用地手续,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的登记;房屋用途为非商业服务类的,土地性质按照划拨方式确定,予以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二)有土地权属来源,无房产证的:
1.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凭土地权属来源资料、规划许可证和核实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2.房屋没有竣工验收手续的,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房屋现状核实确认;房屋使用单位委托有房屋质量检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确认。未取得消防备案验收意见书的,由使用单位按照装饰工程办理施工许可、验收备案工作。凭上述材料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三)无土地权属来源和房屋建设审批手续的:
1.土地为独立宗地的,土地和房屋用途根据实际用途确定;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类的,按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房屋用途为非商业服务类的,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房屋现状核实确认;房屋使用单位委托有房屋质量检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确认。未取得消防备案验收意见书的,由使用单位按照装饰工程办理施工许可、验收备案工作。凭上述材料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2.土地为非独立宗地的,土地用途根据房屋用途确定,房屋用途为商业服务类的,按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房屋用途为非商业服务类的,土地性质按照划拨确定;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房屋现状核实确认;房屋使用单位委托有房屋质量检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安全性检测鉴定结果确认。未取得消防备案验收意见书的,由使用单位按照装饰工程办理施工许可、验收备案工作。凭上述材料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四)证载数据与实际数据不一致的:
1.证载土地面积与实际用地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际用地面积确定。
2.竣工测量与房产测绘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照房产测绘面积确定。
3.已经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分别按照原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用途登记。
4.原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二级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地类。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部门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资料表》《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资料汇总表》,经具体承办人员、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21年7月30日前报市机关管理中心(地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面办公用房管理服务中心,联系人:申晓东,联系电话:3110620)。前期已移交市机关管理中心的不动产,且已办理资产账务划转手续的,此次不动产权属自查表由市机关管理中心填报。
(二)对本次清理排查中发现的各相关单位应交未交的不动产,需在2021年6月底前移交市机关管理中心,并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三)本次权属登记涉及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1031号)执行,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能减免的一律减免;无法减免以及其他费用,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承担;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机关管理中心会商有关部门,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本通知下发后,相关单位应于每周五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财政局资产科(联系人:王益军,联系电话:2045462),对遇到的问题,市财政局组织工作专班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资料表
2.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资料汇总表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资料表
填报时间:
房屋坐落 | 建面(㎡) | 房产性质 | 取得方式 | |||||||
已办理权属登记 | ||||||||||
产权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产权单位 | ||||||||
未办理权属登记 | ||||||||||
取得方式 | 房产权属资料 | |||||||||
分配□ | 分配通知□ | |||||||||
自建□ | 准建批复□ 用地许可证□ 规划许可证□ 规划验收核实证□ 竣工验收备案表□ 地名核实文件□ | |||||||||
购置□ | 购房合同□ 购房发票□ | |||||||||
置换□ | 置换协议□ | |||||||||
拆还□ | 拆迁合同□ 发票□ | |||||||||
其他□ | 说明: | |||||||||
备注 |
填报说明:1.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产,无需在“房产权属资料”栏选填;
2.自建:新建、扩建、改建。
附件2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权属资料汇总表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序号 | 房屋坐落 | 建面(㎡) | 建筑年代 | 结构 | 房产来源 | 房屋权属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填报说明:1.房产来源:自建、购置、置换、分配、其他;
2.房屋权属证号:房屋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证号(有证填写证号,无证填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