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蚌埠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3 浏览量: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蚌埠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蚌埠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蚌埠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监管,规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意见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其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直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立项(或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

财政部门(或国有企业)按照财政事权范围,负责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统筹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用地预审与选址、规划条件、土地供应、规划许可等手续办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核发施工许可证,涉及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城市管理部门是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报审,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督,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备案工作。

公共资源部门负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管。

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中涉及人防工程建设审批、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等文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园林绿化工程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应当坚持尊重自然、生态节约、因地制宜、功能完善的基本原则,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

经评审通过并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应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市政总承包工程附属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形成施工图评审意见。施工图中涉及建(构)筑物、市政、桥梁等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中的配套服务建筑物、景观道路桥梁、河道岸线等工程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依法纠正施工中违反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养护职责,做好保修养护期内工程缺陷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

绿化养护期满,需要移交管理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园林绿化工程移交手续。依据市、区两级分级管养的原则:市级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区级移交各区政府负责。公益性房建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牵头、代建单位配合,做好质保期内维保工作。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及后期养护工作。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怀远、五河、固镇三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