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5日
亳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亳州机场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亳州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航空器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第7号)、《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号CCAR—118TM)、《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61号)、《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371号)、《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2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亳州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和空飘物、升空物体管理。
第三条 由亳州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局等单位参加的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航空模型、无人机、热气球等飞行审批、监管工作,负责日常业务的牵头组织工作;对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实施监管;指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协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开展机场净空联合巡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告知项目业主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迁建光伏场站、新能源等项目,应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审核程序,禁止未审先建,履行净空保护义务;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净空审核要求,禁止擅自变更位置、高度建设,竣工验收应当邀请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参加。
(三)市无线电管理局:在职责权限内,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查处干扰民用航空专用频率和非法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四)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及危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的各类治安、刑事案件和净空保护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相关案件;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专业类烟花爆竹、孔明灯、非航空地面灯、放飞鸟类及未经审批施放无人机等升空物体的行为;配合查处影响和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行为;接受单位、个人对危害净空安全事件的举报并及时处理。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机场发展规划、净空参考高度、机场基础数据及电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照民用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净空限高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含无线电台站、通信铁塔),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对违章超高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认定,依法查处其违法用地行为。指导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履行净空审核程序,做到应审尽审,确保规划审批程序合法,落实源头管控措施;监督、指导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的批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对违反规划且影响净空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执法,杜绝违法建筑导致的净空安全隐患。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工业企业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
(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在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八)市水利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净空限高管控工作。
(九)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文旅项目净空审核的协调工作;督促业主履行净空保护区内组织施放飘浮物、升空物等文旅活动的净空审核手续;负责净空保护区域内文旅项目、文旅活动对空照射的高强激光灯、探照灯等光源的协调监管。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风筝、信鸽、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翼、热气球、运动飞机、飞艇、滑翔机、动力悬挂滑翔机、特技飞行和模拟飞行等体育赛事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置。
(十)市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各职能部门落实净空及电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重大隐患整改、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市气象局:负责对辖区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影响飞行安全的升放气球行为。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种植农作物影响助航设施使用、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行为进行处置。
(十三)市城市管理局:依法依规清理净空保护区周边占道销售孔明灯、气球、激光笔、无人机的流动摊点;制止整治范围内焚烧垃圾等违法行为;制止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违规张贴、悬挂宣传品行为。
(十四)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净空保护区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影响净空或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影响,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通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不得从事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和活动,并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净空区域保护
第七条 亳州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亳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净空保护区域的宣传。
第八条 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制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与亳州机场净空保护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内部分区边界线等空间信息和管控要求,按程序申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经亳州市人民政府就机场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内容协商一致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涉及净空区域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净空管控内容和要求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净空审核等保护要求,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第十条 在亳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以下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以及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或燃放烟花爆竹、焰火;
(八)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九)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活动。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其他部门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建(构)筑物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亳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以下情形需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意见,审批结果抄送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对已经经过审批的项目,如存在与亳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相抵触的情形,允许变更规划并给予补偿,或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选择解除土地出让合同。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亳州机场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亳州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及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的;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产生影响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净空审核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建设高度。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等临时障碍物的管控。
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按要求发布航行情报。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施工机械并报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控,防止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 在亳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
第十五条 在亳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的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高压输电塔,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和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建(构)筑物、设施和物体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灯和标志的,业主人员或单位应当明确管理人,并保证其正常使用。飞行障碍灯、标志损坏的,管理人应当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飞行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
(一)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疑似障碍物,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的,立即制止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采取临时调整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等安全管控措施,发布航行情报,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同时书面报告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二)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由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报告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第十七条 在亳州机场净空保护区放飞信鸽或者组织竞赛活动时,有关社会组织应当提前向亳州机场运营单位申报,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机场飞行安全。
亳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进行驱赶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亳州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亳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划定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亳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并加强对亳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亳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在亳州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不得干扰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
第二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严格管理,排除辖区内电台对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的有害干扰,责令使用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亳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在亳州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以亳州机场的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为中心半径1000米的范围内和距亳州机场跑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设置、存放金属堆积物和种植树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书面征求亳州机场运营单位的意见。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提出书面意见。
禁止在以民用机场甚高频导航台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半径100米范围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任何障碍物,且边带天线相位中心通过反射网边缘延伸至地面的反射路径不应受到障碍物的阻挡;
(2)半径200米范围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公路、建筑物、堤坝、山丘等障碍物;
(3)半径100米—200米范围以内的树木相对于基准面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且超过基准面高度的水平张角不应超过7°;
(4)半径200米—300米范围以内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1.5°,且超过基准面高度的水平张角不应超过10°;
(5)半径300米范围以内不应有超过基准面高度的铁路;
(6)半径300米范围以外的障碍物相对于基准面的垂直张角不应超过2.5°。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干扰亳州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巡检,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干扰情况。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依法依规查处。
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发现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有未经批准拟建或正在建设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设施和物体的,应当书面报告民航安徽监管局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
第二十四条 在亳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 空飘物防治
第二十五条 亳州机场运营单位要充分评估空飘物对飞行安全的影响程度、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认真分析机场周边空飘物产生的时间、空间,确定重点防范时段和区域,并协助市政府划定机场周边空飘物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区域主要包括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周边广场、公园、景区、公墓、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气象、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及亳州机场运营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升空物体和空飘物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 机场周边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加强空飘物防治宣传教育,在重点区域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在空飘物多发时段对重点人群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及时报告空飘物信息。
第二十八条 空飘物防治的重点区域内,依法禁止升放气球等行为,禁止或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应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第五章 升空物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亳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施放升空物体,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
第三十条 在以亳州机场为中心半径30公里范围内施放系留升空物体,距离地面高度超过100米的,施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气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气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施放地点、时间、高度作出规定,并予以书面答复。
放飞热气球、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放飞单位应当事前向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升空物体种类、放飞起止时间、放飞高度、活动范围等材料,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气象主管部门申请,其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需按规定向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具有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资格审查、登记、管理等,参与对违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查处。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升放系留升空物体,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施放现场须有专人负责。系留升空物体飞失的,应当立即向气象部门报告,并立即告知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并及时向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和市气象主管部门报告,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备案。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亳州机场运营单位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亳州机场运营单位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亳州机场运营单位确认后方可起飞。
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违法违规飞行落地后的秩序维护和现场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阻碍民航主管部门执行职务行为;体育部门负责对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从事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单位、人员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零部件企业的登记管理,会同民航主管部门查处流通领域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海关部门负责办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及零部件进境海关手续并加强监管;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权限,负责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亳州机场运营单位要通过设置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区域的监管。
第六章 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净空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工作任务清单。
第三十五条 网格化管理责任主体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范围内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责任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工作任务清单由各网格主要负责人根据净空保护工作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网格化管理负责人要组织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防止事态扩大。网格化管理负责人要紧密联系所在地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城管等部门,需要依法处理的移交执法部门,重大问题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亳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亳州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相关工作如涉及阜阳、商丘、周口、淮北等地,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对接。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空飘物是指在机场及周边区域飘浮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不包括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探空气球等),以及易被风吹起的边长或直径0.3米以上的各类材质的块、条、幡、网、袋、膜等物体。风筝、孔明灯的防治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升空物体是指能够悬浮或升放于空中的系留升空物体以及飞艇、热气球、动力伞、滑翔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物体;以及气象部门人工影响天气、在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施放高度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高度的焰火、设置激光射灯等对空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军方净空管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亳州市范围内的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参照该办法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