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一住两公”用地监管的通知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04 浏览量:88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谯城分局、城区分局,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环保办:

  近期,在核查我市部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基础信息台账中发现,部分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地块,在开发利用前未依法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存在一定的土壤污染安全隐患。为杜绝此类问题,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排查

各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对2021年以来辖区内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一步开展排查,摸清“一住两公”地块底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梳理提供已供应(含划拨)土地中涉及土地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项目用地清单,明确地块供应时的土地用途、位置、面积等基本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甄别需要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核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评审情况。对未依法开展调查的地块,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责令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人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并依法查处。各县(区)排查梳理的“一住两公”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清单(见附件),请于2024年5月31日前分别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强联动监管

各县(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落实 《关于强化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坚决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皖环函〔2021〕329号)要求,加强联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定期将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清单及地块基本信息,提供给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清单,及时将相关地块录入“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并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开发利用前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的地块,在未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土壤污染修复(含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并明确土壤环境质量达到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前,不予提交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强化监督考核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我市将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地块的安全利用纳入对各县(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年度考核。各县(区)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县(区)工作业务指导,强化工作调度,对工作不力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