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量:27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9日    


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辖三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原则办理,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后返还。对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供水公司)、财政、卫生健康、税务、商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城管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依据征收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征收和代征(收)部门: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由市供水公司代收。

(二)学校按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征收对象为财政拨款的单位,按财政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医院、社区卫生等医疗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卫健部门代征。

(五)工业企业、服务性企业如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

(含网吧)、广告装潢业,商场、超市、商业门面、经营摊点、集贸市场,由市税务部门代征;其中集贸市场属商务部门直接管理的,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商务部门代征。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征。

(六)建筑施工单位,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征收。

(七)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厂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垃圾产生单位所属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征收。

(八)其他征收对象或者上述项目所确定代征(收)部门未完全涵盖的,由各区政府征收。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将垃圾处理费用划转市财政,统一与垃圾处理企业结算。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计量单位和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数,3元/户·月。

(二)学校。

1. 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2. 高中,按在校师生人数,1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3. 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师生人数,2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三)国家机关、团体、医院,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2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1.5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五)旅店、餐饮、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5‰计收。

(六)广告、装潢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收。

(七)商场、门面店铺,按营业面积,0.35元/㎡·月。

(八)超市、经营摊点、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5元/㎡·月。

(九)所有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计收。

(十)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按垃圾量,50元/吨。

第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应与代征(收)部门签订书面委托代征协议,代征(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开征前应做好收费的宣传、公示工作,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和专款使用工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10〕34号)、《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淮政办〔2010〕35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