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20 浏览量: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1日


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2023年9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运营单位

2.4 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件调查

5.3 处置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物资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练

6.8 责任追究

7 预案修订和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预案管理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序,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公共卫生等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结合本市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一并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快速反应、科学调度。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 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轨道交通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轨道交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政府联系轨道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轨道交通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含滨湖科学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数据资源局、市地震局、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合肥供电公司、合肥无线电管理处、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成员单位。

2.1.1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落实市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与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指导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制定、修订相关预案;

(3)组织相关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应急终止、运营恢复等信息;

(4)收集、分析各类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组织开展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6)保障应急救援期间的物资供应,管理、调配应急资源;

(7)联系市指挥部专家组;

(8)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权限内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管理、秩序维持以及群众疏散、后勤保障和善后等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及时协调组织运输抢险物资和相关人员,疏散、运送地面客流;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防汛相关预警信息及响应信息发布,协助市指挥部发布灾情信息;协助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负责救济款物调配、社会救助、灾情统计等工作;参与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牵头或配合开展运营突发事件调查。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疏散乘客;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运营突发事件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对外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宣传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相关知识。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重大灾后重建项目,申请中央、省预算内资金。

(7)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生产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运输协调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遇难人员遗体接运、存放及处置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相关的必要资金保障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相应工伤保险待遇,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赔偿工作。

(1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13)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组建抢险队伍,配合开展事发现场工程抢险救援;对运营突发事件终止后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指导和参与运营突发事件中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指导轨道交通沿线和周边地区水利设施险情排查、监测、治理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开展水情、汛情监测,修复被毁坏水利设施等;配合做好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15)市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做好应急知识宣传和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16)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必要时开展心理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17)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保障车站出入口周边畅通有序,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8)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涉外工作的协调与沟通。

(19)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委属企业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0)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协助应急、消防救援部门开展特种设备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现场食品、饮用水安全相关工作。

(21)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鉴定单位对运营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内的房屋开展安全检查鉴定,提出处理意见;评估事件对房屋使用安全的影响程度,及时提供评估建议。

(22)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及时协调清理受损绿化景观,指导重建工作。

(23)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指导人防设施和人防工程的抢修、排险工作以及战时人员防护保障工作。

(24)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5)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相关抢险救灾信息和技术保障。

(26)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临近的重点工程项目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车辆、起重机械等参与救援。

(27)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降雪等资料,为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应急保障和专家咨询服务。

(2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运营突发事件中现场灭火与抢险救援等工作,对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救助。

(29)合肥警备区:按上级命令,组织民兵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驻皖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30)武警合肥支队:按上级命令,协同有关方面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并承担搜救人员、维护社会治安和疏散转移群众等工作。

(31)合肥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设施抢修, 并为抢险救援和轨道交通运营提供电力保障;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轨道交通电力供应。

(32)合肥无线电管理处:负责协调、储备应急频率资源, 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对干扰轨道交通无线电通信网的信号进行排查和处理。

(33)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合肥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负责列车撞车、脱轨、大客流等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防工作;向公众宣传与运营突发事件有关的预防、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指导运营单位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督促开展演练。

2.2 现场指挥部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兼任或指定,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原则上设在事发现场附近安全位置。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单位迅速启动在线联络,通过运营单位线网指挥中心远程调度、指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工作任务;

(2)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建议;

(3)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2.3 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负责突发事件即时处置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现场人员疏散与施救、设施设备抢修,明确应急支援需求,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发布事件与运营调整信息,立即组织站点、车内人员疏散,防止事态扩大;

(3)负责全市轨道线网在事件期间的运营调整,尽可能降低事件对群众出行的影响;

(4)做好受损受灾情况统计分析,并参与相关事件善后和原因分析、调查等工作;

(5)建立健全企业应急指挥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应急演练,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2.4 专家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单位配合,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公安、消防救援、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卫生防疫、防化、地震、反恐、防爆、电力、隧道、建筑、气象、防洪等方面的专家组。专家组职责如下:

(1)参加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开展专题研究工作;

(2)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结束、事件影响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3)参与事件调查,提供意见和建议。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1)建立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运营单位加大对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环境状态以及客流等情况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2)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水务、地震、气象和武警等单位,加强对突发大客流、洪涝、气象灾害、地震、恐怖袭击、传染性疾病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及可能导致的运营突发事件等级,将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类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自然灾害类预警,严格执行气象、应急等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

(1)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件,虽未达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标准,但可能造成一定影响,事件已经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运营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预警发布

(1)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事故灾难、社会安全、公共卫生类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要及时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视、交通广播、网络、短信、电子屏幕、告示牌等多种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蓝色级别的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

黄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根据市指挥部授权组织发布。

(2)自然灾害类预警,严格按气象、应急等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落实预警信息传达和应急准备,并按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市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响应等级,落实分级响应,开展应急处置。

3.2.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后,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市相关单位、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单位等应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值班备勤、集结队伍、调集物资、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工作,做好赴现场实施救援的准备工作。

3.2.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和应急处置的需要,向市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建议。调整或解除预警的信息,由原发布单位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步向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报告,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上报。

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信息报告内容根据报送节点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首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已造成的影响(后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等。续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信息来源,事件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如遇险人数或者死亡人数等)、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以及要求帮助解决的问题,已采取的处理措施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单位、联系人及其联系方法等,以及其他应报告的情况。终报是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的总结分析评估报告。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 先期处置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必要时可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运营线路,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及时通过电视、交通广播、网络、告示牌、站内广播、站内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4.3 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行为由低至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1)Ⅳ级应急响应:未达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标准,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运营单位自行启动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若超出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向市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建议启动Ⅳ级响应,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介入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达到一般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运营单位在开展先期处置及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报副指挥长(联系轨道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批准,启动本预案,迅速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具体实施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及抢险救援等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达到较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指挥长批准。由指挥长负责指挥处置相关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达到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标准的,或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范围,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并申请启动上位预案,服从上级指挥,落实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及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当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以根据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发展态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进展情况;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4 处置措施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件类别、等级,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调派专门力量和装备,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和伤员救治,在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运营突发事件对轨道周边建(构)筑物安全造成威胁和影响时,应及时转移受影响建(构)筑物内人员到安全区域并妥善安置。现场搜救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现场疏散。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散方案,立即关闭车站入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站。控制在线列车进入事发现场,防止发生次生事件。及时通过交通广播、网络、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公众发布车站封闭、线路调整、停班等信息。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当运营突发事件导致沿线多个站点大客流严重积压时,由属地政府负责本辖区相关轨道交通站点群众疏散、后勤保障等工作。

(3)乘客转运。根据需要疏散的乘客数量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方向,及时组织和调整运力,利用其余正常运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加大发车密度,迅速将现场乘客进行转运。

(4)交通疏导。采取封闭车站、调整线路、设置交通封控区等手段,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疏导,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

(5)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实施诊断治疗,视情况将重症伤病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做好伤病员心理抚慰工作。

(6)抢修抢险。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修抢险需要,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线路、设施设备和建(构)筑物等进行监测。组织土建抢险队伍,开展土建工程类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供水、供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线抢险队伍,开展受损城市生命线的抢险保通作业。

(7)维护秩序。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做好现场及周边的保护和警戒。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信息发布

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以及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6 应急终止

4.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本次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结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具备运营条件。

(2)本次运营突发事件对客运系统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恢复常态。

4.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Ⅳ级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Ⅲ、Ⅱ级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响应终止,市指挥部决定终止;Ⅰ级响应行动由市指挥部建议响应终止,根据上级决定进行终止。运营突发事件响应终止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恢复运营等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运营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以及受灾单位、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事件类型、等级以及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形成事件调查报告。

5.3 处置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建议,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运营单位要加强轨道交通运行指挥调度系统等专用通信网络建设,确保专用通信网络畅通。数据资源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2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做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公安、消防救援、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运营单位、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合肥警备区、武警合肥支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6.3 装备物资保障

运营单位应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加强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要做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有针对性地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及其他救灾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4 技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高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支持研发处置运营突发事件的先进技术和装备。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根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情况、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确保可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满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上的交通疏导。

6.6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财政部门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7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6.7.1 宣传教育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单位配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以及印发应急知识相关宣传手册等手段,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防范意识,提高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

6.7.2 培训

运营单位要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做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活动,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6.7.3 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会同各相关单位定期组织市级层面的应急演练,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必要时,可邀请行业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

运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与评估,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与评估。应急演练计划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演练监督检查。

6.8 责任追究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修订和管理

7.1 预案修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或单位职责和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等,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相应修订。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7.2 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人的联系电话应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动,应及时报送。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城市轨道交通: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 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