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域范围内企业迁移秩序,合理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利益,促进全市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区域产业布局指导。科学合理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产业定位,做好产业发展与空间载体的有效衔接。各地要围绕打造“6+5+X”产业集群,深入谋划发展定位,细化各地区主导产业,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围绕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构建内部有序、外部有力的招商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强化县区产业提质增效导向。各地招引项目要体现特色化和差异化。对市域内非因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而进行的搬迁、改变注册地的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各级招商引资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市级企业跨区域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联席会议主要负责协调解决企业迁移有关问题,对企业迁移导致投资、产值、增加值、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变动有较大异议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可提请联席会议协商确定。针对部分特殊情况,可采取专题协商方式解决。(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四、系统清理现行相关政策。各地不得对企业在市域内正常迁移设置障碍,也不得通过各类优惠政策不正当竞争市域内存量企业资源。系统清理现行市内迁移企业的非普惠性政策,清理与注册地挂钩的财政、招投标等政策条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企业迁移监测分析。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强市内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企业跨区域迁移监测分析,定期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迁出企业较多的县(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优化属地营商环境,服务好辖区内企业的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财力调整机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地方收入50万元以上的跨县(市)区、开发区迁移企业,按迁移上一年实缴税收形成的县(市)区、开发区级财力作为基数,由迁入县(市)区、开发区补助迁出县(市)区、开发区,连续补助五年,原有财力一定五年,由市税务局提供跨县(市)区、开发区迁移企业具体纳税数据,市财政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办理。对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建筑安装类企业在非注册县(市)区、开发区承接合同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提供企业出具的纳税分割明细,经企业登记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确认后,市财政局每半年办理一次税收调库手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税务局)
七、合理调整经济指标。企业迁移前的生产经营成果反映在迁出地,企业迁出后,统计部门依据在地统计原则,及时将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及迁移前的基数在迁入地体现。(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八、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联席会议加大对政策的落实监督,对在市域范围内不正当竞争、开展低水平招商的区域,查证属实的,视情警示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严肃处理违规行为,除调整财力和经济指标外,市财政局按划入区返还给纳税人资金的两倍,扣减划入区财力;按纳税人在迁入地缴纳地方税收数额的两倍,扣减迁入地财力,相应补助迁出地。同时及时评估政策执行情况,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域范围内企业跨区迁移管理的通知》(合政办秘〔2022〕9号)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