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合肥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合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合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加强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协调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控制事故扩展,救助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船舶和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渔船、体育运动船艇单方水上事故以及非通航水域的水上事故处置工作不适用本预案,应按照其他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原则。
1.5 事故分类分级
本预案中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事件,包括: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操作性污染,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规定,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6 风险分析
水路运输对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船舶种类多、流动分散、渡口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加上船舶受客观自然条件影响大,一些难以预测的水上险情和水上交通事故会时有发生,2019—2022年间全市共发生水上交通事故25起,年均6起,其中巢湖1-27#航标水域、巢湖船闸水域和南淝河水域为事故多发区,分别占事故总数的77.8%、16.7%和5.5%。虽然我市至今未发生船舶溢油事故,但年均近50万吨左右的汽、柴油和90万吨左右的硫酸、液碱等危险化学品的水上运输,客观上存在燃烧、爆炸、泄漏污染水域环境等隐患。特别是江淮运河工程建成通航后,合肥市将成为全省江淮联运中心和水运枢纽,淮河流域的煤炭、化工等物资将直接通过江淮运河进入长江流域,长江流域的钢材、建材等物资也将通过江淮运河进入淮河流域,通过我市的货物品种、吞吐量将大幅增加,我市水上交通安全风险也会随之增大,因此,必须认真制定、落实应对方案和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制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全市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2.2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本预案和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掌握应急资源;做好事故险情、应急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组织对本预案的修订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省巢湖管理局、合肥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政府新闻办以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等组成。
必要时,可及时将相关单位纳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1)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搜救、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责任认定、航道疏通及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有关水上交通事故的救助和善后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协调指导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水上交通事故中受污染水域清理和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水域环境的监测数据、信息。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水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通畅;负责事故水域附近的警戒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重大责任肇事人的立案侦查;负责控制因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参与事故船舶的应急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失火、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公安船艇和水上应急救援队等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
(5)市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监督检查水上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6)市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做好符合条件的水上交通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死亡人员的殡葬基本服务工作。
(7)市水务局:配合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水利工程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运行调整事宜,为水上救援提供相关水域水情及水工信息。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协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中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应急事件现场医疗援助,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卫生防疫检测、监控和饮用水监督。
(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区域气象监测实况、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10)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渔船舶的调查处理、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应急搜救行动。
(11)市经信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物资调配相关工作。
(12)市数据资源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通讯保障工作。
(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通航水域附近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如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
(14)省巢湖管理局:协助做好巢湖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15)合肥警备区:负责协调有关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处理现场火灾、燃爆及其他有关应急工作。
(17)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导工作。
(18)相关县(市)、区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救援船舶等资源,参与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后,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部应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发生危及周围船舶、设施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开展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完整、准确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等。
2.5 应急专家组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组员可从市应急管理局现有专家库中抽调,并适当补充水上交通安全、化工、生态环境等专业的专家,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2.6 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要履行水上交通事故应急职责,按照政府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防控
(1)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落实本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航道、锚地、港口水域等水上交通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定期巡查、监控,督促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
(3)对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监测内容: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信息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航道等险情的监测监控;
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冰冻、大风等)信息进行监测和预报;
市水务局负责对水文(如流量、水位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通航水域附近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如泥石流等)进行监测分析。
3.2.2 预警分级
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洪涝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实际,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预警或安全警示。
(2)通过安全巡查、自动检测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或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预警级别: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水上交通事故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根据事态发展,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或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3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的气象、水文、地质等信息确定与发布。主要采取短信、互联网、甚高频、现场宣传等形式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和单位、个人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形、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情况采取下列防范措施:及时组织船舶停航避风;根据气象、水文等信息,告知进出相关航道的船舶防止走锚、搁浅、碰撞等事故发生;设置警告标志,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船舶和人员;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采取的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开通12395电话,24小时接受来自遇险人员或现场目击者的报告。接警后12395电话指挥中心应及时指令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对信息进行核实,将所需求的应急援救信息进行分析,并按程序上报。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事故的,12395电话指挥中心要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交通运输局(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2小时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一些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敏感时段,或者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可不受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限制。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所在水域、船舶名称与种类、人员构成以及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情况,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事故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船舶、浮动设施的船长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负有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市交通运输局接警后,迅速将事故信息及所需应急力量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并指导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成员单位对水上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同时,确定事故等级,掌握和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3)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2 响应机制
4.2.1 响应分级
本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应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Ⅳ级响应: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通知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到达现场,根据职责具体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及抢险救援等工作。
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批准。必要时,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工作。
Ⅱ级和Ⅰ级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必要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工作。
4.2.2 应急响应
①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②视情对事故发生水域进行管控。
③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的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④加强对事故现场监控,并随时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⑤如涉及水域环境污染的,除采取围挡、吸附等措施外,还要立即通知对该水域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其他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⑥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撤离、安置受到事故威胁的人员。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4.3 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对参与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并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建立并实施进出事故现场工作机制,督促现场救援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安全防护装备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3)决定应急状态下涉险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4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后,市政府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水上交通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更新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市政府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5 响应暂停与结束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应急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的,现场应急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在隐患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或者暂停救援但不具备恢复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安全建议。
5.2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以及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受伤人员、征用物资补偿、及时补充救援物资等;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保险理赔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牵头整合交通、公安、消防、应急等水上救援力量,建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人员培训、设备维护和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 物资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方案,配备相关交通运输工具,必要时征用相关交通运输工具应对突发事件。
6.3 经费保障
由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需求,按照“分级保障、分级承担”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
7. 责任追究
本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演练与管理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制定水上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
9. 附则
9.1 量级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级别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44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辖区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对辖区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迅速、及时、有序地做出应急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环境影响以及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由船舶及浮动设施在航行、停泊、装卸以及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洗舱、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等引起的,发生在本市辖区水域或者发生在相邻水域可能造成本市辖区水域污染损害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原则。
1.5 事故分级
根据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Ш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1)船舶泄露化学品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2)因船舶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3)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4)因船舶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5)因船舶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者该区域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6)因船舶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1)船舶泄露化学品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2)因船舶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3)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船舶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5)因船舶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者该区域重点保护物种大批量死亡的;
(6)因船舶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因船舶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
1.5.3较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1)船舶泄露化学品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2)因船舶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3)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4)因船舶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5)因船舶污染造成该区域重点保护物种受到破坏的;
(6)因船舶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7)因船舶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
1.5.4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1)船舶泄露化学品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2)因船舶污染直接导致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3)因船舶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4)因船舶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5)造成一定区域环境影响,尚未达到较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等级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制和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事故应急指挥机制,负责全市船舶污染水域环境事故应对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本预案和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掌握应急资源;做好事故险情、应急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组织对本预案的修订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府新闻办、省巢湖管理局、合肥警备区、市消防救援支队以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等组成。
必要时,可及时将其他相关单位纳入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水上交通工具的征集、调用;对事故现场和遇险船员搜寻救助;负责事故现场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开展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调查取证。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修订全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化工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水域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提出事故中受污染水域清理和恢复的意见和建议,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指导消除现场遗留的污染物质。
(4)市水务局:负责事故现场附近水域水资源调度,利用水闸控制污染水域范围;负责监测事故上游水域水量、水质和水污染情况;配合事故应急处置行动,协调相关水利工程在事故处置期间的运行调整事宜,提供相关水域水情及水工信息。
(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组织院前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入院伤亡人员情况。
(6)市公安局:负责做好对船舶污染事故涉事人员的管控;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对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受污染水域农产品及其生产环境受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提交损失评估报告;协助对水域泄露物的清理工作;参与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事故调查。
(8)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依规保障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中心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监测资料,制作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1至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扩散的影响评估。
(10)市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做好符合条件的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死亡人员的殡葬基本服务工作。
(11)市经信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物资调配相关工作。
(12)市数据资源局:协调有关企业做好通讯保障相关工作。
(13)省巢湖管理局:协助做好巢湖水域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处理工作。
(14)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船舶污染事故火灾扑救和泄漏的处置;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人员的洗消工作;协助开展人员搜救。
(15)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16)合肥警备区:负责协调有关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7)相关县(市)、区政府:根据辖区实际,成立相应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集辖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救援船舶等资源,参与辖区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协调指挥相关单位和个人参加应急处置;督促落实救援物资;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联系外部救援力量;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组织开展人员和船舶的转移、疏散工作;完整、准确记录应急处置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等。
2.5 应急专家组
专家技术组人员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召集,负责对事故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意见。专家组由交通、消防救援、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气象、应急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接受现场指挥部领导,参与指导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控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监控,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进行风险分级。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对可以预警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监测和接收到的监测预判信息进行核实,参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等级进行评估后,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其中蓝色、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按照国家、省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监测。加强对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指导事故船舶迅速、有效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对船舶污染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船舶发生污染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
(2)安全防护。在涉险水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故危害警告标志,增加宣传频次,告知附近水域从事水上活动的单位、船舶及相关人员,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同时,迅速收集事故及环境条件有关信息,经科学分析研判,必要时发出有关环境危害、人员疏散、敏感资源防护等预警信息。
(3)应急准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或已经消除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生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后,涉事船舶、个人或有关单位必须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并立即向12395电话指挥中心报告。12395指挥中心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报告应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船舶污染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船舶污染事故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接报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接报30分钟内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1小时内向省交通运输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
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等级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较大(Ⅲ级)或者更高等级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区域);
(3)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4)因船舶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3.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尽快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要包含事件处置的研判与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初报在获知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发生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有条件的同时报送视频、图片等信息。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完善初报中未提供的信息,按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时限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包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概述、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情况、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跨边界信息通报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交通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跨边界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船舶、浮动设施的船长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负有即时处置的第一责任,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市交通运输局接警后,迅速将事故信息及所需应急力量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并指导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成员单位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同时,确定事故等级,掌握和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3)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2 响应机制
本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分别应对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
Ⅳ级响应: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通知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到达现场,根据职责具体负责现场秩序维护、信息报告及抢险救援等工作。必要时,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工作。
Ⅲ级响应: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总指挥(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必要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部指挥处置工作。
Ⅱ级和Ⅰ级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请省级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报告并请求支援,市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在省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
(1)控制泄露源头。封死泄露或溢出口;如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将危险品过驳到其他船舶或安全的存储空间;将事故船舶转移至安全水域。
(2)防火防爆。密切注意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全部禁止明火,及时疏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危险品船舶、并注意消除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因素。
(3)疏散群众。根据危险化学品反应产生有害有毒气体的特性、泄露量、泄露压力、气象条件、预测危害范围,确定疏散区域;气象部门及时提供气象数据,指挥人员作出调整疏散群众范围的决策。
(4)保护水域资源。根据污染物特性、泄露量、气象、水文条件,预测其环境归宿和危害范围;确定可能受到威胁的水域资源,特别是饮用水源地、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水产资源保护区、濒危物种保护区等;迅速通知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保护水域环境。根据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围控措施;采取收油机回收、投放吸附材料、喷洒化学分散剂、化学吸收剂等措施清除水体中的污染物;采取适当措施清除已经着岸的污染物;确定回收的污染物运输方式及处置办法。
(6)实施交通管制。事故水域实行交通管制;设置警戒区域,疏导过往船舶;实行事发水域附近道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
(7)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对因污染物导致的中毒、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做好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8)开展现场监测与评估。加强水体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信息;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协调其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其它必要的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组织。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后,市政府新闻办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后,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更新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市政府新闻办应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未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6 应急响应终止
4.6.1 终止条件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得到有效处置,同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 响应终止程序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和较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或特别重大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由上级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提出的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成员单位要对船舶污染事故的影响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评估事故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2 总结评估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提出应急处置工作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5.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清理、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组建应急救援分队,引导社会力量组建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级应急救援网络体系。
6.2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物资库,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管、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确保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3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依法依规保障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为做好事故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4 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6.5 技术保障
依托现有的省、市、县水上交通应急指挥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为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6 宣传、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水域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船舶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
7 责任追究
本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船舶污染水域事故重要信息,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演练与管理
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制定水上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提高应急救援人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本预案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
9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市船舶污染水域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201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处置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建立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事故。
1.4 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1.4.1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1.4.2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1.4.3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4.4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本预案和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负责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掌握应急资源;做好事故险情、应急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协调应急处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组织对本预案的修订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数据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合肥消防救援支队、相关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必要时,可及时将相关单位纳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指挥部。
(1)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港口危险货物事故信息,指导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协调、指挥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开展应急资源信息调查,协调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并提供技术支持。组织一般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必要的重点目标保卫、警戒隔离、治安管理、交通管制等措施;参与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市政府委托或授权,牵头组织开展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相关信息的宣传报道、事故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联系、接待新闻媒体。
(5)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6)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市民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做好符合条件的事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及死亡人员的殡葬。
(8)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及相关演练经费。
(9)市商务局: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协助统计人员伤亡情况,由牵头单位负责报告;开展卫生防疫及群众心理康复工作;调集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参与、配合事故中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具体解决污染问题的措施。
(12)市市场监管局: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3)合肥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处理现场火灾、燃爆及其他有关应急工作。
(14)相关县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区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本区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本辖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本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防范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区域一般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具体处置工作;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相关处置工作。
2.3 应急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组员可从市应急管理局现有专家库中抽调,适当补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化工、生态环境等领域专家,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
3 预警
3.1 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来源。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从发布公众信息的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搜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诱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公众信息、风险信息和专业实测数据。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做好相关应急准备。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级别确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预警级别对应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根据事故可能涉及的范围、程度、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和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并通知有关部门、周边地区及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3.2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可能发生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依据相关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响应,采取有效的防御和处置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事发地县区和指挥部办公室。
4.2 先期处置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及时控制险情、抢救人员;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物证;
(5)实施灭火消毒,控制危险源,处置隐患;
(6)实施动态监测,初步核查事故原因;
(7)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消除严重社会危害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包括受伤受害人员救治、受困人员营救、受灾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措施。
(2)对事态实施有效控制。包括现场危险因素控制和消除、重大危险源防控和转移、重要防护目标保护等。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3)对受损的公共设施紧急修复。包括受损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修复。
(4)对事件现场进行清除清理。包括受损物资、设备和商品的清理,泄漏危险货物和油污的清除清理,临时设施的拆除,现场废弃物和垃圾的清理等。
(5)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必要时,开展社会动员,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区可以向社会单位和个人紧急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突击生产、调配,保证供给。
(7)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4 现场指挥
根据应急工作处置需要,成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指定,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在应急结束前离开现场的,应指定代理人行使指挥长职责,保持现场处置工作的连续性。
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决策重大事项;
(2)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信息;
(3)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港口危险货物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充分考虑专家组意见,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调度应急队伍,调集应急装备和物资;
(5)当事态扩大,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6)根据法律、法规,开展其他必要的处置工作。
4.5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危害基本消除,现场秩序基本恢复,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决定。
4.6 信息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按照《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生、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和责任单位负责危险货物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指导。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有关保险理赔、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调查与评估
(1)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事故调查应当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安全建议。
5.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县区具体负责。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受害地区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港口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建立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队伍体系。相关县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特点建立必要的应急队伍及应急基地。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资金,依法依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区协调解决。
6.3 物资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当事发地县区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做好物资调运工作。
7 责任追究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规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按照《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合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编制、修订、审批、发布、演练。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说明
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本预案所称“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是指港口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等。
危险货物:本预案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9.2 量级表述
本预案有关数量和级别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合肥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合政办秘〔2019〕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