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

来源: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8-24 浏览量: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1〕39号)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第四部分第(一)项规定修改为:“(一)资金补助(贴)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全额承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全额承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5月11日起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