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通知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量:26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1号)等要求,现就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开通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服务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统一的75%分别提高至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

二、参加居民医保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项目内补偿;属于生育保险目录范围的住院分娩费用,按居民医保普通住院待遇标准补偿,合规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低于70%的,补足至70%。

三、长期护理保险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护病房住院期间,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保住院政策补偿;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长期护理保险首次待遇享受等待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退出情形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封锁期不再关联。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