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规划背景
为提高城市化建设水平,理清“十三五”期间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住房保障发展思路,科学预测城镇住房保障需求,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具体指标,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越城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根据浙江省住房保障走在前列的要求,到“十三五”末,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发展总体上要实现“三个基本”,即: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为主体,共有产权住房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现状存在的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基本完成;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房保障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面达到25%左右(如国家有更高要求,适时调整)。
规划采取“1+2”模式编制,即《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再加上《“十三五”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两个子规划。本规划为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住房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随着改革开放,城市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而社会保障性住房发展相对滞后,致使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不到改善和满足,对其生活水平和幸福感造成较大影响,是当今社会重要矛盾之一。
编制“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建立梯度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实现健康城市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基本要求。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依据《关于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49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规划编制范畴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及人才公寓、专家楼等,下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内容。
结合实际,越城区行政区域“十三五”期间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不再新建经济适用房。原廉租住房和剩余经济适用房纳入公共租赁房范畴。
第二章 “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成效评估
“十二五”期间,越城区行政区域住房保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均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使更多的市民切实享受到住房保障工作成果。
“十二五”以来,越城区行政区域共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3.65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0.73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含限价商品房)0.13万套,发放低收入家庭租赁130户;城市棚户区改造2.79万套,其中旧住宅区综合整治0.55万套、拆迁货币安置0.04万套、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开工2.2万套(基本建成1.09万套,竣工0.82万套,实物分配0.3万套);完成危旧房整治改造5处,计68套,约0.86万平方米。
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成效统计,至2015年底,越城区行政区域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累计受益人数超过23.95万人,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覆盖率为30.2%。
统筹考虑越城区实际,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管理办法,陆续制定发布了《绍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绍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等配套政策文件,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体系。
“十二五”住房保障建设期间,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紧紧围绕“规划、建设、审核、分配、管理”等重点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政策制定、建设计划、建设过程、分配过程等的全公开,打造住房保障“阳光工程”,确保住房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
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切实承担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资格审核、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职责。同时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机制,将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监督网络,有力保证了住房保障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虽然“十二五”期间越城区行政区域住房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但是也存在不足与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
(一)住房保障的覆盖面有待提高。“十二五”期间越城区商品房价格高位运行,一些既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租赁或购买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依旧突出,部分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依旧不足,大量农村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依旧较差。“十三五”期间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扩大城镇住房保障的覆盖面。
(二)部分安置房建设项目推进缓慢。随着棚户区改造的推进,村民拆迁的愿望与保障要素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部分群众期望过高,对征地补偿价格要求过高,协商存在分歧,拆迁难度加大。通过缠访、闹访、无理访等方式阻碍棚户区改造项目推进,直接减缓了部分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推进,加大了改造投资成本,使部分群众难以及时入住新房。“十三五”期间应加强舆论引导,政策更加透明,多手段推进安置项目建设。
(三)资金筹集缺口依然较大。住房保障工程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资金需求量巨增,缺口资金庞大。虽然“十二五”期间已经形成了依靠政府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助等多元化的资金筹集,但是资金缺口依然较大。“十三五”期间应继续探索投融资渠道,保障住房保障建设工程资金及时到位,住房补贴及时发放。
(四)管理维护难度日益加大。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的建成分配,管理任务日益繁重,维护难度日益加大,管理漏洞时有暴露,如部分保障家庭因自身条件改善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不够及时等。“十三五”期间应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审核、分配和后期管理机制,全面实施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安置房建设保障了住房供应,抑制了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十二五”时期,在高房价的推动下,越城区商品房发展出现了过热现象,商品房库存居高不下,部分房地产项目出现了停建、烂尾等现象。“十三五”时期应统筹考虑住房保障与商品房去库存。
第三章 规划总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针,正确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主动适应新常态,积极创新新方法,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努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促进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城镇住房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结构、居住条件、资源禀赋等特点,在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坚持走具有绍兴地方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发展之路,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城镇住房保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二)保障适度、目标合理。综合考虑新型城市化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等因素带来的城镇住房保障需求新变化,认真分析和科学预测“十三五”期间城镇住房保障需求状况。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镇住房保障发展目标、保障水平和具体指标,合理确定城市棚户区改造规模、改造方式和改造时序。
(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将尽可能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城镇居民保障需求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同时,要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时序并纳入分年度实施计划,坚持将质量安全隐患最严重、迫切需要改造的项目优先予以实施。要全面建立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常态化受理制度,全面建立轮候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轮候排序和轮候规则,确保最需要保障的城镇居民优先得到保障。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扩大保障覆盖面,又要突出以棚户区改造为重点,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既要充分尊重部分困难群众的实物保障意愿、尽量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又要重点推进货币化保障。通过市场化手段筹集保障房,积极利用存量商品住房,尽量少建、甚至不建新的保障性住房。既要认真做好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工作,也要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要重点保障专业技术工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同时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营运公共租赁住房(集体宿舍),努力满足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
(五)创新手段、强化管理。 “十三五”期间,除了要继续强化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外,要切实强化分配管理和后续管理。要密切配合和支持民政系统居民收入和财产审核信息平台建设,强化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严格把好准入退出关。要切实加强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小区信息化、智能化和社区化管理,力争到“十三五”期末政府投资建设和营运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实行信息化、智能化和社区化管理全覆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4.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5.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
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旧住宅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
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53号);
8.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49号;
9.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试行)》(绍市建设住〔2014〕332号);
10. 《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1. 《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2.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2013-2017)》
13.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专项规划(2014-2020)》
1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政策文件等资料。
规划范围涉及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越城(含镜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海新城江滨区。
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第四章 规划内容
“十三五”时期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受益率和覆盖面;重点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逐步扩大货币补贴,适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加快棚户区改造,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力争至规划期末城镇常住人口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30%左右。
重点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能力,全面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适时修改《绍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逐步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日常化受理,适当降低准入标准,住房保障扩展至城乡常住人口范围,将住房保障由特惠制向适度普惠制转变。
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现状存在的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建成区内需要改造的城中村、急需改造的旧住宅和城镇丙类危房改造全部完成;货币化安置率逐年提高,原则上货币化安置率不低于50%。具体目标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目标:至2020年底预计可用房源为1429套,“十三五”期间竣工2129套,交付使用2150套(其中统分统配1650套,定向分配500套),发放租赁补贴1600户,其中新增325户,需各类资金约15950万元。
棚户区改造目标:征收(收购)旧住宅区主要为城中村,完成征收(收购)约27397户(其中货币安置15536户,占比约56.7%),建筑面积约500.72万平方米(其中货币安置272.01万平方米,占比约54.3%)。建设安置用房新开工10644套,面积152.53万平方米;竣工户数25491套,面积351.39万平方米;交付使用12435套,面积180.3万平方米。按计划完成34处,681套危旧房的改造工程,治理改造建筑面积约3.73万平方米,对于“十三五”期间新发现并认定的危旧房一并及时改造。规划用地需求约67.91公顷,资金需求约3260669.1万元。
(一) 2016年年度计划
(1)公共租赁房
竣工项目3个(袍江)共计1674套,完成统分统配300套,定向分配1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5户。
(2)棚户区改造
新征收(收购)、改造项目22个(越城5个、高新区2个、袍江6个、镜湖9个),共计征收(收购)约8824户,建筑面积约159.87万平方米。
建设安置用房新开工项目9个(越城3个、袍江3个、镜湖3个),共计4818套,面积74.54万平方米;竣工套数3508套,面积48.78万平方米;交付使用2362套,面积30.28万平方米。
完成危旧房改造22处,共计358套,建筑面积约1.86万平方米。
(二) 2017年年度计划
(1)公共租赁房
竣工项目1个(江滨区)共计455套,完成统分统配300套,定向分配1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75户。
(2)棚户区改造
新征收(收购)、改造项目18个(越城3个,高新区3个,袍江6个,镜湖6个),共计征收(收购)约8577户,建筑面积约153.31万平方米。
建设安置用房新开工项目7个(越城5个,镜湖2个),共计3911套,面积48.56万平方米;竣工套数8456套,面积106.6万平方米;交付使用1303套,面积17.47万平方米。
完成危旧房改造12处,共计323套,建筑面积约1.87万平方米。
(三) 2018年年度计划
(1)公共租赁房
无开竣工项目,完成统分统配350套,定向分配1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75户。
(2)棚户区改造
新征收(收购)项目8个(越城3个,高新区1个,袍江2个,镜湖2个),共计征收(收购)约3075户,建筑面积约55.68万平方米。
建设安置用房新开工项目2个(越城1个,镜湖1个),共计1915套,建筑面积29.43万平方米;竣工套数8158套,建筑面积122.26万平方米;交付使用3876套,建筑面积59.18万平方米。
(四) 2019年年度计划
(1)公共租赁房
无开竣工项目,完成统分统配350套,定向分配1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75户。
(2)棚户区改造
征收(收购)约3024户,建筑面积约61.72万平方米。
续建项目竣工户数4519套,建筑面积65.39万平方米;交付使用1418套,建筑面积17.38万平方米。
(五) 2020年年度计划
(1)公共租赁房
无开竣工项目,完成统分统配350套,定向分配100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75户。
(2)棚户区改造
续建项目竣工户数850套,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交付使用3476套,建筑面积55.99万平方米。
2016-2020年,发展公共租赁房计划投入资金共计15950万元;棚户区改造计划投入资金3260669.1万元。
(一) 2016年土地和资金测算
(1)公共租赁房
2016年续建项目需资金约10000万元,发放租赁补贴需资金约130万元
(2)棚户区改造
2016年开工安置房项目9个,安置住房建设用地31.04公顷。新建安置住房计划投资82660.8万元,续建安置住房计划投资271558.6万元,货币补偿计划支出690400万元,征地等其它费用128051万元。
(二) 2017年土地和资金测算
(1)公共租赁房
续建项目需资金约5000万元,发放租赁补贴约160万元。
(2)棚户区改造
新开工安置房项目7个,安置住房建设用地26.9公顷。新建安置住房计划投资36597.2万元,续建安置住房计划投资181878.55万元,货币补偿计划支出865400万元,征地等其它费用48012.4万元。
(三) 2018年土地和资金测算
(1)公共租赁房
2018年发放租赁补贴需资金约190万元。
(2)棚户区改造
新开工项目2个,安置住房建设用地9.97公顷。新建安置住房计划投资15400万元,续建安置住房计划投资125760.73万元,货币补偿计划支出209710万元,征地等其它费用70471.19万元。
(四) 2019年土地和资金测算
(1)公共租赁房
2019年发放租赁补贴需资金约220万元。
(2)棚户区改造
续建安置住房计划投资88650.83万元,货币补偿安置计划支出156920万元,征地等其它费用14694.36万元。
(五) 2020年土地和资金测算
(1)公共租赁房
发放租赁补贴需资金约250万元。
(2)棚户区改造
续建安置住房计划投资63391.49万元,货币补偿计划支出200690万元,征地等其它费用10421.95万元。
第五章 “十三五”时期住房保障主要任务
瓶颈。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资金,进一步完善政府财政投入机制,市、区政府在编制住房保障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实际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年度保障形式、融资计划等及时调整投入计划。积极争取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政策支持,在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上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以及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利用发行中长期债券等金融工具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切实破解资金保障瓶颈。
质量。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性,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创新用地供应方式,完善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给的划拨、出让、协议租赁等方式,切实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成本。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净地”供应,确保供应前完成征地、拆迁及地上物清理工作,具备及时开工条件。
(三)加强规划布局引导,提高住房设计水平。加强规划布局引导,统筹各个区域城市发展势态,进一步在新城、产业园区等地区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力度。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布局与产业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城市综合交通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在空间和时序上的协调,重点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水平,优化住宅功能布局及内部构造设计,提高居住舒适度和整体品质,努力达到国家绿色住宅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老年人、青年群体等不同承租群体的使用要求,提供相应完善的配套设施,满足不同群体居住和生活需要。
安居工程。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管责任,实施专项监督,深化网格管理,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终身责任制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落实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抽样检测工作机制,加强监理第三方管理。
(三)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培育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切实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不断扩大受益面,从根本上解决“退出难”问题。
(一)加快城市棚户区房屋及土地征收进度,重点推进货币化保障。继续稳妥的推进城市棚户区房屋与土地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标准进行安置,加大货币安置力度。深入细致的做好舆论引导及媒体宣传工作,缓解居民拆迁愿望与安置补偿之间的矛盾,在尊重困难群众实物保障意愿的同时要重点推进货币化保障,消化城市商品住房存量。
(二)按时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切实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推进难题,按时建成、验收、分配。保证安置房建设项目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简化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各类审批手续,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加快工程施工进度,争取提早完工。
。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系统,建立与房屋交易、权属、住房公积金、民政、公安车管、社保、地税、金融等数据系统联网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信息平台,全面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
。“十三五”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期间,应结合越城区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轮候人群数量、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租售价格、公共租赁房房源筹集情况等因素,动态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科学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住房保障依旧是“十三五”期间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应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区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协调体制机制;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建管、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按照国家、省市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越城区行政区域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推进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进程,加快制定和完善政府规章制度,继续明确或调整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方式及保障水平;规定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等;通过不断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建立科学的住房保障评价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和督查考核,建立约谈和考核问责机制,完善奖惩机制,提高各部门工作积极性。要全面落实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倡导科学合理的住房消费理念,稳定社会预期。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充分依靠、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凝聚共识,完善制度,共同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表
1. 越城区行政区域历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筹集情况表(至2015年底)
2. 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保障成效表(至2015年底)
3. 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十三五”保障需求测算表
4. 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十三五”建设筹集分配测算表
5. 越城区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十三五”土地、资金需求测算表
6. 全市历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建设筹集情况表(至2015年底)
7. 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保障成效表(至2015年底)
8. 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十三五”保障需求测算表
9. 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十三五”建设筹集分配测算表
10.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十三五”土地、资金需求测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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