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8-16 浏览量:10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年-2020年)
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
目 录
前 言……………………………………………………4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4
1.1 “十二五”期间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5
1.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4
第二章 规划目标………………………………………4
2.1 总体目标……………………………………………9
2.2 具体目标………………………………………………4
第三章 主要任务 …………………………………………4
3.1 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4
3.2 全面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12
3.3 强化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 …………12
3.4 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源头管控 …13
3.5 深化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14
3.6 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监测评估体系 ………………14
第四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5
4.1 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 ………………………16
4.2 保障职业卫生防治经费 …………………………16
4.3 完善职业卫生制度体系 …………………………16
第五章 督导与评价 …………………………………17
5.1 建立实施职业病防治考核机制 ………………………17
5.2 加强规划实施监督与定期评估 ……………………17
前 言
“十三五”时期(2016年至2020年),是我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三区发展”的关键期,是实施转型升级、实现“五先”发展目标的攻坚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加强新形势下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夯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基础,切实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有效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对于实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是我市“十三五”市级专项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国家、安徽省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针对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提出了“十三五”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是我市2016年至2020年全面推进和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
第一章 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池州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池政办〔2012〕60号),加强机构建设,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专项治理、宣传培训、监督检测、基础建设等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水平不断提升,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增强,职业卫生条件不断改善,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和权益,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1.1 “十二五”期间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
1.1.1 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得到加强
按照国家、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顺利地完成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和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工作,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初步建成。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池州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晰了各单位具体职责。市安全监管局明确科室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东至县设立了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管科室,其他县区配备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人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联合执法、互查、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检查督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1.2 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全面开展
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法规、规定要求,全面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核、审查和验收工作,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一直走在全省的前列。2013年完成255个,2014年完成62个,2015年完成68个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审查和验收。
1.1.3 积极推进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基本摸清了辖区内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等基本情况。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申报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802家,其中: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数260家,较重和一般为542家。申报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数40170余人,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15630余人。
1.1.4 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
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2013年4家用人单位,2014年22家用人单位,2015年30家用人单位开展了现状评价。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配合省安科院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测。2013年11家用人单位,2014年27家用人单位,2015年35家用人单位开展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1.5 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督促涉及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基础建设,树立示范企业,推动基础建设达标。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企业542家,其中达到基础建设示范标准的用人单位4家。
1.1.6 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
积极培育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为推进职业卫生工作开展发挥积极的技术支持作用。到2015年底,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2家,均为乙级评价和控制机构;职业卫生专家库专家30余人。工作中注重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1.1.7 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等契机,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2015年,共组织职业卫生培训班10期,培训2000余人。同时,加强对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监管人员参加国家、省组织的监管业务培训,所有监管人员经过多次培训,提高了监管业务水平。
1.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者对职业健康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为:一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少数地区、部门和企业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职业病危害项目未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为后期的生产建设活动埋下了职业危害隐患。二是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2012年至2015年,我市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虽然逐年增高,但相对于庞大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覆盖率还很低。三是职业危害因素申报不全面。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危害因素多,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不全,底数不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未做到全覆盖。四是中小企业作业环境恶劣。许多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工人长期接触高浓度职业有害因素。
造成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严峻的原因众多,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不够,工艺技术改造、作业环境改善、劳动者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不足。二是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未及时理顺。我市尚未建立起与调整后职责对应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职业卫生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情况突出,部分县区尚未明确机构和落实人员,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不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服务能力不强。三是劳动者对职业危害认识不到位。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流动性强、从业形式多样,且普遍职业病防护意识不强、防护能力低,给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带来较大困难。“十三五”时期,是推进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关键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任重道远,防治任务依然艰巨。
第二章 规划目标
2.1 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和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形成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格局;建立较为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分类监督管理体系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体系;基本实现粉尘和毒物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的动态跟踪监管和有效控制。
2.2 具体目标
2.2.1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治理“十三五”专项规划》和《安徽省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2016-2020)》所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2.2.2 到2020年,涉及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全面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制度;全面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
2.2.3 涉及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率达到95%以上;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分别达到95%以上;职业卫生警示标识和公告栏设置率达到95%以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率达到95%以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85%以上。
2.2.4 到2020年,涉及高危粉尘与髙毒物品行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符合基础建设标准要求;其他行业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符合基础建设标准要求,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基础建设基本要求,3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到基础建设最低要求。通过技术支持指导和行业间学习,全市创建符合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标准企业40家以上。
2.2.5 到2020年,市、县两级建立专业的职业卫生监管执法队伍,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章 主要任务
3.1 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3.1.1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用人单位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2 落实职业病前期预防措施。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1.3 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3.1.4 落实职业危害告知义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3.1.5 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2 全面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强力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指导、引导、规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工作,全面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落实“培育典型,示范引路”要求,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培育、创建活动,针对不同行业培育一批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
3.3 强化职业卫生监管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和责任考核体系。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充实市、县、乡镇监管力量。完善职业病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综合职业卫生监管力量。
建立职业病危害分类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监管部门落实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新发职业病、媒体曝光、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其他职业病危害较重、一般行业由用人单位自律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在年度执法计划中安排5%进行抽查。争取财政资金,集中购买服务,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资金,推动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执法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监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严格职业健康执法监察,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同时强化服务指导。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追究相关责任,做到“零容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等接触严重职业病危害人群的职业健康保护,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建立举报、投诉、舆论监督工作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舆论监督;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3.4 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源头治理
统筹全市职业病防治资源,按照职责、任务与支撑体系相匹配的原则,完善各类职业病防治资源的分类建设。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与服务质量综合评估、激励机制,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行为的监管,切实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政府监管与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不同行业要求和职业病危害程度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和完善配置职业卫生专家队伍,调整充实专家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源头治理,引导企业主动进行改造和转型升级,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积极应用新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建立关闭退出机制,加强新的职业病危害识别、评价与控制,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
3.5 深化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充分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载体,大力宣传“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弘扬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文化,增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点对点培训指导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落实情况监督,全面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员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作业人员的分类培训和考核工作,切实提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意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及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防护技能。
3.6 推进信息化建设和监测评估体系
落实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和监测评估要求,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报告为基础,及时收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落实情况等相关动态信息。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行业类型、职工总数及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人数、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掌握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信息。建立定期职业病危害状况调查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治理专项规划落实,并定期评估。
第四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1 落实职业卫生监管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努力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推广政府购买技术服务、委托执法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工作。
4.2 保障职业卫生防治经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工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执法等方式督促企业足额落实用于职业病危害治理的费用。设立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3 完善职业卫生制度体系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职业卫生调研论证,制定出台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条例、标准和办法相配套符合池州市情的职业健康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督导与评价
5.1 建立实施职业病防治考核机制
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考核体系,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及部门综合考核之中,推动工作落实。
5.2 加强规划实施监督与定期评估
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好年度总结,并上报。要不定期对实施本规划情况进行督查,2018年底进行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底进行规划实施的终期评估。对中期和终期评估不达标的,要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