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十三五”期间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37号)精神,促进“十三五”期间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确保到2020年与全市人民一道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经济跨越发展
(一)实施“优先发展”提升行动。健全市级领导定点联系帮扶民族乡村工作制度。民族乡村所在县(区)党委、政府要实行县(区)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包保发展责任制,做到定点、定人、定责。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民族发展项目资金,市级民族发展资金要逐年适当增加。市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在项目、资金上向民族乡村倾斜,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为民族乡村办实事不少于1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交通、水利、信息、科技、环保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垃圾污水处理等公益性民生设施建设。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交通运输建设,优先安排民族乡村道路畅通工程,使各民族乡均具备1条连接国省干线或县城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三级及以上公路,具备1条与相邻乡镇最短捷的路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的四级及以上公路;优先安排民族村实施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道路硬化等项目,实现自然村道路硬化率达100%,乡镇通车率达100%。优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整体推进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时向民族乡村倾斜,到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民族村要全面实现通自来水。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全面提升供电能力和质量。
(三)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民族乡村“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健康快速发展,培育一批畜禽、设施蔬菜、食用菌种植等特色高效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特色农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加速培育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地域优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少数民族市级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和特色产业基地。实施省民族乡村产业发展“523”提升计划,力争到2020年培育壮大少数民族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或示范家庭农场10家、特色产业基地8家、“一村一品”示范村10个。落实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加大财政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扶持我市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做大做强。使用好省级财政安排民族企业生产补助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等3类企业加快发展。促进民族企业质量品牌升级,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民族、地域特色的省内外知名品牌。
(四)加快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发展。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规划建设指导,推进全市民族乡村建设规划全覆盖。发挥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在传承文化、带动发展、促进增收方面的作用,在创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风情小镇上,坚持“特色产业+资源禀赋+文化底蕴”思路,引领民族乡村有序健康发展,支持闪冲民族村等大力挖掘乡村旅游经济潜力,旅游部门应在相关配套奖补资金上予以倾斜安排,促进民族特色旅游与文化、产业、生态、乡村建设等融合发展。支持古沟**乡争创省级特色小镇并力争进入全国特色小镇公示名录,建设、水利、交通、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支持、倾斜。争取到2020年,我市有四分之一的民族乡村建设成为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民居特色较为鲜明、民族文化有效传承、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风情小镇。
二、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立足我市少数民族贫困村实际,建立完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机制,建立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台账,优先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少数民族贫困户。健全帮扶体制机制,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支持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争每个从事农业产业的少数民族贫困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增收。支持发展食用菌等特色种养业,提升集体经济造血功能。发展光伏扶贫,支持少数民族贫困村和无资源、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少数民族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少数民族贫困户基本生活收入。做好婚进少数民族群众扶贫帮困工作。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机制,稳定实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现行标准下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三、优先保障和改善民生
(五)提高民族教育水平。普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口学前教育,推动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支持民族乡村两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的民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向农村民族学校和民族乡村学校教师倾斜。落实提高民族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措施,在同等条件下,民族学校教师优先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全面兑现国家、省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加分和优先录取等政策。
(六)大力促进就业创业。大力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以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少数民族特色技能型产业,支持发展中小微企业。足额保障以少数民族群众为培训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实施少数民族农村实用人才“千百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农民参加“职业农民培育”“农业专业技术培训”“皖北万名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培训工程,努力培养一支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少数民族农民骨干队伍。支持婚进少数民族妇女居家灵活就业。维护少数民族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稳步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保险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社会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为各族群众提供保障。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投入力度,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少数民族特色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养老服务需求。加强少数民族殡葬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
(八)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健全和稳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建设,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鼓励医务人员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医疗帮扶。安排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民族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九)发展文化体育事业。积极开展“中华民族一家亲”文化下基层活动和实施“春雨工程”。支持与帮助少数民族村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创建工作。加强少数民族乡村综合文化站(室)、广播电视网络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村体育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配套、服务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民族乡设立少数民族文化陈列室,鼓励民族学校开设民族传统文化课程。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备战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力争名次排在前列。
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立健全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其在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加强对民族关系状况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决纠正和杜绝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由宣传、统战、民族部门共同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和创建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应保障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费。突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乡镇、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场所。积极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争创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开展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每个县(区)均应创建至少1个省级或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城市人口较多的县(区)应创建不少于3个。将示范点建设与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创建效果。培养树立各级各类示范典型,每3年开展一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每5年开展一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并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十二)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将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教学内容,提高各级干部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认真组织每年9月份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并将教育纳入到党员、干部教育规划,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纳入经常性思想工作,积极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进课堂、进头脑。
五、创新民族事务治理体系
(十三)提升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干部民族工作法规培训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引导各族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严格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安徽省民族工作条例》等法规。完善民族工作、**食品管理等制度,提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力和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民族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执法的各级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十四)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加大城市民族工作投入,各级财政应统筹安排城市民族工作经费。各地要对民族街道、社区在组织领导、工作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重点加强。强化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站综合管理机制。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建立综合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依法保障和满足城市少数民族群众饮食、节庆、婚嫁、丧葬等方面合法权益,严禁民族歧视。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少数民族公墓、**餐饮等少数民族服务设施科学合理地纳入城镇建设相关规划,扶持**食品和餐饮发展,加强**食品监管。
(十五)加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区),其县级领导班子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争取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000人以上的县(区),其政府组成人员和人大、政协常委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2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其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应当与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比例相适应;统战、民族等与少数民族群众密切联系的部门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贯彻落实皖政办〔2017〕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关于切实解决我市统一战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淮统〔2015〕22号)精神,落实人员编制。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列出职位,用于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加强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和多岗位锻炼,选派民族乡村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选派市直机关少数民族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统战、民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每2-3年对各地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情况开展督查。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
(十六)加强民族事务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建设,健全机构,充实力量,选优配强民族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提高驾驭和处理民族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落实民族宗教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将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建立健全预警监测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辖区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六、充分发挥政策支撑作用
(十七)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建立健全各级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投入长效机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脱贫攻坚、少数民族事业。省市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各县区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生态保护工程和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投资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民族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并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民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继续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支持有条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土地整治试点工作。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通力协作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发挥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委委员单位积极作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合力做好民族工作。
(十九)明确责任分工。市民族宗教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民委委员单位要把实施意见相关目标任务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计划。各级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十)强化督促检查。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增强影响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市领导包保民族乡发展工作一览表
2.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1
市领导包保民族乡发展工作一览表
包保领导 | 包保民族乡 | 责任单位 | 备注 |
许承通 (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长、市委统战部长) | 寿县陶店**乡 潘集区古沟**乡 |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体育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美丽乡村办 | |
李安林 (副市长、市公安局长) | 凤台县李冲**乡 谢家集区孤堆**乡 |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农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 |
附件2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限要求 |
1 | 优先安排民族乡村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现自然村道路硬化率达100%,乡镇通车率达100%。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8年 |
2 | 优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整体推进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 市国土资源局 市发改委 市农委 | 2020年 |
3 | 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时向民族乡村倾斜,到2020年建档立卡贫困民族村要全面实现通自来水。 | 市水利局 | 2020年 |
4 | 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 市发改委 国网淮南供电公司 | 2020年 |
5 | 实施省民族乡村产业发展“523”提升计划,力争到2020年培育壮大少数民族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10家、特色产业基地8家、“一村一品”示范村10个。 |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市民委 | 2020年 |
6 | 落实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扶持我市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做大做强。落实省级财政安排民族企业生产补助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支持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少数民族职工占职工总数30%以上、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兴办等3类企业加快发展。 | 市财政局 市民委 人行淮南市中心支行 | 2020年 |
7 | 支持闪冲民族村大力挖掘乡村旅游经济潜力,旅游部门应在相关配套奖补资金上予以倾斜安排。 | 市旅游局 | 2020年 |
8 | 支持古沟**乡争创省级特色小镇并力争进入全国特色小镇公示名录,建设、水利、交通、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倾斜照顾。 | 市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市水利局 市民委 | 2020年 |
9 | 争取到2020年,我市有四分之一的民族乡村建设成为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民居特色较为鲜明、民族文化有效传承、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民族风情小镇。 | 市美丽乡村办市城乡建设委 市民委 | 2020年 |
10 | 建立少数民族贫困人口台账,优先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少数民族贫困户。 | 市民委 市扶贫办 | 2020年 |
11 | 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联合攻坚。 | 市民委等 | 2020年 |
12 | 支持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争每个从事农业产业的少数民族贫困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增收。支持发展食用菌等特色种养业,提升集体经济造血功能。 | 市农委 市林业局 市扶贫办 市民委 | 2020年 |
13 | 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贫困村和无资源、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少数民族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 市发改委 市扶贫办 国网淮南供电公司 | 2020年 |
14 | 普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口学前教育,推动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支持民族乡村两级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支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的民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向农村民族学校和民族乡村学校教师倾斜。落实提高民族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措施,在同等条件下,民族学校教师优先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全面兑现国家、省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考生加分和优先录取等政策。 | 市教育局 | 2020年 |
15 | 加强少数民族乡村综合文化站(室)、广播电视网络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村体育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配套、服务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支持民族乡设立少数民族文化陈列室,鼓励民族学校开设民族传统文化课程。 | 市文广新局 市教育局 市体育局 | 2020年 |
16 | 保护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备战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力争名次排在前列。 | 市体育局 市教育局 市民委 | 2020年 |
17 | 稳步实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保险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 |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 2020年 |
18 | 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社会服务机制,在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方面为各族群众提供保障。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贫困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投入力度,完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 |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2020年 |
19 | 加强少数民族特色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特别是具有**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养老服务需求。各县区应加强少数民族殡葬服务及墓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 |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2020年 |
20 | 健全和稳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建设,新增医疗卫生资源重点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鼓励医务人员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医疗帮扶。安排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民族乡(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 | 市卫计委 | 2020年 |
21 | 建立健全与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知识分子沟通联系机制。 | 市民委 市委统战部 | 2020年 |
22 | 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问题。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 市委政法委 市民委 市公安局 市国家安全局 | 2020年 |
23 | 积极争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争创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开展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每3年开展一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评选活动。每5年开展一次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表彰活动。 | 市民委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市教育局 | 2020年 |
24 | 每个县(区)均应创建至少1个省级或市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城市人口较多的县(区)应创建不少于3个。 | 各县区 | 2020年 |
25 | 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由宣传、统战、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和创建工作协调机制。 | 市民委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 2020年 |
26 | 加强对干部民族工作法规培训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承担行政执法的各级民族宗教工作干部,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 市民委 市司法局 市政府法制办 | 2020年 |
27 | 加大城市民族工作投入,各级财政应统筹安排城市民族工作经费。 | 市财政局 | 2020年 |
28 | 强化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站综合管理机制。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少数民族公墓、**餐饮等少数民族服务设施科学合理地纳入城镇建设相关规划。 | 市民委 市公安局 市城乡建设委 市民政局 | 2020年 |
29 |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区),其县级领导班子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争取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5000人以上的县(区),其政府组成人员和人大、政协常委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人口2000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其党政领导班子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民族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应当与其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比例相适应;统战、民族等与少数民族群众密切联系的部门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配备少数民族干部。 | 市委组织部 市委统战部 市民委 | 2020年 |
30 |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计划地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少数民族人口较多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单独列出职位,用于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 | 市委组织部 市人社局 | 2020年 |
31 | 进一步完善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一步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 | 市财政局 | 2020年 |
32 | 建立完善市级领导定点联系帮扶民族乡村工作制度。民族乡村所在县(区)党委、政府要实行县(区)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包保发展责任制。 | 市民委等 | 2020年 |
33 | 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分配继续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支持有条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开展土地整治试点工作。 | 市国土资源局 市城乡规划局 市发改委 | 2020年 |
34 | 建立健全各级支持少数民族发展的投入长效机制,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脱贫攻坚、少数民族事业。省市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各县区要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生态保护工程和人居环境整治、民族文化传承等领域项目投资力度。 | 各县区 | 2020年 |
35 | 要进一步落实民族宗教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 各县区 | 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