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10-27 浏览量:54

“十二五”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也是推动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机遇期。落实好“十二五”专项规划,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全面促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满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36个,人口3.7万余人,有一个民族乡总人口27931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9082人。12个民族村总人口26605人,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6196人,主要分布在三县及龙子湖区,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

“十一五”以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取得进步,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整体水平相对滞后;少数民族群众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实现少数民族群众的全面小康和各民族的团结和睦、共同发展,还需长期努力。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总体发展目标是:力争到“十二五”末使全市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赶上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争取到2015年,我市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整体水平大幅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0000元和6500元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传统产业得到改造升级,民族教育、科技、文化、民生、体育事业加快发展,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科技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进一步提高,民族关系更加和谐,民族团结进一步巩固。

三、发展重点

(一)全面构筑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1、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拓宽思路,创新方式,大力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在各级党校开设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课程、举办各类培训班等形式,坚持宣传教育多渠道、多层次,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教育广大干部,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进一步加强在学校、在广大青少年中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

2、不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活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创建活动纳入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标准,争创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全面推进和谐民族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创建活动。

3、着力加强民族村(居)民主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加强民族村(居)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民族村(居)两委班子建设,充分发挥民族村(居)两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帮助民族村(居)建立健全“四民主、两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障基层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教育引导少数民族群众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民主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4、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的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扎实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做好对城市少数民族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以及城市少数民族贫困家庭的救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从劳动就业、子女入学、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积极引导和切实帮助。建立民族关系监测预警系统,制定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贯彻落实民族政策法规的监督保障机制,为我市升级提速、加快崛起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推动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

1、抓好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开发。着力做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培养新型农民为目标,大力开展农民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创业就业能力,推动民族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重视发展和培养农村生产能手、能工巧匠和经营能人,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带头作用,力争每个民族村主要特色产业有1-2名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带头人。完善少数民族人才信息库建设,不断健全人才管理工作机制,鼓励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向少数民族倾斜,促进少数民族人才的合理流动。

2、抓好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在扩大数量、提高素质、改善结构、提高层次四个方面下功夫。选拔更多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通过党校学习、短期培训、挂职交流等途径进行多岗位、多层次的培养锻炼,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综合素质。积极做好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对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少数民族干部要及时提拔和使用。进一步加强民族乡班子建设,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充实民族乡领导班子,保证乡领导班子中有3名以上少数民族干部,民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三)加快推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1、加快社会主义民族新村建设。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加大对民族乡村的投入。以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主线,进一步完善民族乡村道路、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民族村建设一批对带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做好改水、改气、改厕工程,努力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完善民族聚居地区小城镇规划,加快民族聚居地区小城镇建设。

2、加快民族乡村多种产业基地建设。积极引导民族乡村发展有自身优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其他工业,力争都能培育起特色明显、带动力强的重点产业。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积极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和生态农业,培育壮大主导产业。优先在民族乡村安排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在县域内生产力布局中,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帮助民族乡村建设发展一批兴乡富民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到民族聚居地区置产兴业。以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为纽带,采取特殊优惠政策扶持建设一批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少数民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3、加快发展少数民族二、三产业。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树立市场观念,增强创业意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重点扶持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少数民族民营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少数民族第二产业发展水平。围绕**食品加工、牛羊屠宰、玉器加工等传统产业,鼓励业户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搞好综合开发,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少数民族第三产业发展,围绕运输、批发、物流等行业,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

4、加快少数民族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别;落实对农村少数民族家庭学生免书本费、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开展资助少数民族困难学生活动;改善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师资待遇,开展城市学校对口支援农村民族学校。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88号),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健全民族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积极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村文化站(室)建设等文化惠民工程。组团参加第七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建设,培养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推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大力实施全民健身工程,提高少数民族群众身体素质。加强民族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民族乡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果,保障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民族聚居地区基本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信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积极做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四、主要措施

“十二五”期间,市直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提升行动的意见》,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投入、更优惠的政策、更务实的作风,确保蚌埠市“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一)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完善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民族工作格局。建立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前抓。继续实行市、县领导“包保责任制”,在辖有民族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区)、镇(乡)党委、政府,把实施“共同发展”提升行动作为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村加快发展的抓手,普遍建立县(区)、民族乡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包保责任制。各级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研和协调,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二)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把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重要指标,分别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计指标体系和投资计划,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统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与全市的协调发展。

(三)建立健全民族工作长效机制

建立落实规划目标责任制。根据2010年蚌埠市委九届81次常委会精神,将民族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工作计划,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落实。

完善民族事务协调委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的作用,结合我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列入议程,任务对口分配到各部门,明确目标、责任、时限,确保完成任务。做到每个委员单位每年为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办一至两件实事。各县(市)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民族工作重点乡(镇、街办)及贫困民族村(居)对口支援。各级民政、人社部门要解决好城市少数民族困难群体再就业问题,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完善全市民族关系协调机制。不断完善民族工作“三级网络”工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任务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加强对涉及民族方面的信息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区域协作机制建设,对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超前做好防范工作,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努力把各类突发事件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皖政办〔2008〕4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具体举措,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食品管理、少数民族殡葬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断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

(五)加强民族事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积极推进民族工作部门建设。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到民族工作部门,切实帮助民族工作部门解决实际困难,民族工作经费要随着财力增长逐步增加。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工作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牢固树立民族工作意识,切实把握和执行好党的民族政策,不断提高正确处理新形势下民族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民族工作水平。

完善民族工作督查机制。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商和沟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建立科学规范的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适时向社会公布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有效机制,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又快又好地发展,巩固和发展我市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大好局面,努力使我市的民族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