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01-06 浏览量:63

根据《蚌埠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安徽省“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民政事业发展综述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切实为促进民政事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能力持续提升。“十一五”期间,我市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平均每年成灾面积23万公顷,经济损失14.32亿元。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经费分级负担”原则,强化政府职责,完善应急预案,战胜了2007年特大洪涝灾害和2008年雨雪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确保了灾区社会稳定。支出省下拨救灾经费10604.8万元,市县级财政匹配资金1053.7万元,市县级接收捐赠款1067.8万元;发放过冬衣被79960床(件),建房24027间,救济受灾群众167.9万人次。

城市低保不断完善制度,较好地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保障城市困难人员447.4万人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4.1亿元,月人均补差达到167元。农村低保自2007年全面启动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两次提标扩面,保障标准由户年人均683元提高到1000元,低保对象由53252人增加至93922人。城乡医疗救助简化救助程序,创新救助模式,救助城乡困难人员4.1万人次,发放医疗救助金5462.9万元;资助城镇居民参保人员1.9万人次、发放资金57.2万元,资助农村居民参合人员39.9万人次、发放资金553.7万元。

(二)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成效显著。以办实事做好事为着力点的双拥工作扎实有效,支持部队建设投入经费8242.5万元;筹集款物4333.18万元,慰问驻军和帮助重点优抚对象解决生活、住房和医疗等困难;向3417人次驻蚌部队随军家属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736.41万元。表彰7个双拥模范县(区)、59个拥军优属模范单位、20个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55个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突击贡献单位;命名81个年度双拥模范单位、1006个年度双拥合格单位。蚌埠市实现全国双拥模范城“四连冠”和全省双拥模范城“六连冠”创建目标。

建立健全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发放“一卡通”制度,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4200元,优抚对象优待面不断扩大。接收安置退役士兵8085人,其中市区2854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有2472人,发放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310.06万元,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4269.51万元。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270人,军队无军籍职工79人。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顺利完成军休二所整体新建和搬迁任务。

(三)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到113所,拥有床位12090张。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年人均分别达到1300元和1817元;评定五保对象25209人,其中集中供养9279人,集中供养率由“十五”末的6.47%提高到36.81%。“微笑列车”项目为唇腭裂患者实施矫治手术6346例,“明天计划”项目为残疾孤儿实施康复手术416例。社会福利企业增加到49家,年创产值3.4亿元。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救助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达4万人次。福利彩票发行量逐年上升,2010年过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98%。

(四)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有力推进。顺利完成了第六届、第七届村委会和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编制《蚌埠市村务公开目录》,村务公开内容进一步规范充实。认真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十周年纪念活动。召开全市城市社区管理工作大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积极开展规范化社区评比达标活动,全面提高和规范社区建设管理工作水平。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五)民政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日益规范。实施三县地名普查和道路标牌设置,启动建立市辖区地名数据库工作。完成蚌埠滁州界线联合检查工作任务。坚持培育与监管并重,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到2987 个,已成为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企业经济组织法人之后的又一大社会组织法人。全市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合格率均达100%,三县婚姻登记处荣获“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单位称号”。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条例》,火化率持续达到100%。下发《关于印发蚌埠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发展规划》,建成公益性骨灰堂5个。通过不间断地开展殡葬专项整治活动,市区搭设户外灵棚、摆放花篮花圈的现象大量减少,送葬车辆沿途抛撒火纸、燃放鞭炮现象得到遏制,丧事吹打扰民现象基本杜绝。

(六)民政事业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通过资源整合,顺利完成局机关,市本级平山公墓管理所、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社会福利院、老年康复医院、老人休养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军休二所的搬迁新建任务。其中: 市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一期工程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床位280张,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近7000人次;市社会福利院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床位400张,被确定为全省福利机构孤残儿童康训基地;市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一期)建筑面积1.3万平方米,设置床位550张(含市老人休养院350张,市老年康复医院200张),成功实施“公办民营”运营模式,被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确定为“全国爱心护理工程建设基地”。

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与现代民政事业不断发展的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进一步推进民政事业社会化改革,提高运用市场机制的能力,增强发展活力;能力建设与新时期民政部门的职能不断拓展、任务日益加重的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基层基础建设薄弱,信息化建设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亟待提升;民政法制建设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法规制度相对滞后,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成为阻碍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公共财政对民生领域投入不足与不断加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尤其是社会救助、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数量与配套资金不足矛盾尤为突出,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与经济发展适度同步的民生投入机制。

二、“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全市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线,以民生工程为抓手,以项目建设为依托,大力坚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救灾应急救援体系、社会福利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拥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民政公共专项社会事务规范管理以及慈善事业发展,强化民政基础建设,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蚌埠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保障民生,服务社会。坚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发展民政事业的根本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确保民政价值取向、管理服务行为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要求相一致,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政府与社会机制互联、功能互补、力量互动,积极发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供给机制,提高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服从大局,维护稳定。全市各项民政工作要服从于党的中心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确定的战略目标,自觉履行职责,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发挥民政部门的社会稳定机制作用。

——加强基层,夯实基础。重点加强县(区)、乡(街道)两级民政工作,着力点放在基层民政事务所建设上,形成较为完善的基层民政工作体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民政干部队伍。

——突出重点,公平有效。以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公平有效地满足各类群体的社会服务需求。坚持民政工作的社会效益优先,有效满足优抚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保障需求。

(三)发展目标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建立起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临时救助为补充、社会互助和优惠政策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体系。农村五保供养实现全覆盖,集中供养率达到70%以上,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发展。儿童福利制度、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日趋完善,残疾人福利事业稳步发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快速发展,老年人床位拥有率达到40‰以上;敬老院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40%的敬老院改造成农村养老服务中心。

——专项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殡葬改革不断深化,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依法规范。

——拥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双拥活动深入开展,抚恤优待和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健全,重点优抚对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进一步深化,军休军供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快,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城乡社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自治水平全面提升,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继续加快。积极开展创建规范化社区、建设和谐社区示范单位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社区建设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区建设各项事业发展。

——筹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多途径筹集民政资金。加强民政事业基础建设,扩宽民政事业发展空间,提高民政工作整体水平。

三、“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主要任务

(一)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制度,推进各项制度城乡一体化。理顺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专项救助关系,将专项救助制度在覆盖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向低收入家庭延伸,保障低保边缘群体基本生活,建设惠及全民、城乡一体、制度健全、相互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保障标准、保障资金自然增长和动态调整机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增长10%以上,力争保障城乡特困人员850万人次,发放保障金10亿元,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标准提高到283元左右,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标准提高到122元左右。强化分类施保措施,探索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推动城乡低保一体化建设。

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供养标准年增长10%以上。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新建或改扩建农村敬老院,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全市新建(改扩建)敬老院11万平方米,新增床位7660张。完善敬老院服务功能,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发挥为老服务的辐射、示范、带动作用。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提高大病救助标准。争取资金1.5亿元,救助大病人员3万人次。

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着力救助低保对象、低收入群体、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临时困难群众。利用“慈善超市”等开展实物救助,发挥救急救难作用,创新地方特色救助。

(二)完善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继续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原则,切实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加强对重大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实现灾害信息共享,为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灾情会商与评估机制和灾害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形成完善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建设,推进救灾工作社会化进程。深入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活动和“送温暖、献爱心”经常性捐助活动。

(三)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提升社会福利服务能力

继续拓展社会福利服务范围,积极发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社会福利服务,加快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建设。

健全儿童福利制度。完善孤儿、残疾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等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体系。确保每个县建设1所设施较齐全、功能较完善的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全面构建以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为核心,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依法收养等相结合的多种养育方式。拓展儿童福利机构服务功能,推进孤残儿童回归社会工作。

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制度。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任务重的县,新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服务功能,使救助管理站成为遭受突发性灾害家庭、临时离家妇女、走失儿童和老人等暂时无家可归人员的保护服务机构。积极探索救助工作网络化管理,不断完善属地管理和部门联动机制,增强救助工作的合力。

发展慈善事业。着力构建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工作机制,坚强慈善文化建设,发展慈善运营主题,推进慈善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充分利用、慈善资金不断增长、救助能力不断提高、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局面。

加大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力度。积极推进与福利彩票发展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销售方式、技术运用和用人机制的创新。培育和开拓福利彩票销售市场,加大发行力度,力争彩票发行量每年保持10%以上增长。规范彩票公益金使用机制,提升服务品质,促进福利彩票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四)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

应对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和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和专业管理团队,提升整体服务水平。整合社区人力资源,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的示范作用。

加快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就近就便、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结合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力争每个社区建立社区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

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每个县建立1所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和1所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或委托各类专业化服务团队负责运营管理,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改革创新,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五)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增强基层社会自治功能

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机制,扩大基层民主,健全社区工作平台,进一步延伸基层公共服务,提升民主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全面提升基层民主自治水平。深化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城乡基层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和改进城市居委会建设,完善居民自治机制和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广泛建立村务监督机构,加强“阳光村务工程”建设。探索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具体途径,培育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加快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和谐社区建设目标,按照3000户左右、10000人左右标准进行社区规模调整、整合社区资源、完善社区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城市社区中5%社区达到精品社区标准,40%社区达到示范社区标准,30%社区达到标准化社区标准,城市社区服务站覆盖率达100%,积极筹建市级社区建设服务(指导)中心。

推动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加快城乡社区一体化建设步伐。

推进全体居民共享的社区服务。加快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运行规范,政府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有偿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网络。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六)健全拥军优抚安置服务体系,巩固军政军民团结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优抚安置服务机制,建立、完善与军队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服务保障体系。

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完善军民团结和谐、军地优势互补、军民融合发展的双拥工作格局。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建立双拥工作体系,健全双拥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拥军优属活动,扩大双拥工作的群众基础,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和谐的生动局面。

进一步推进优抚事业发展。以保障优抚对象权益为核心,落实各项政策法规。加快完成两所光荣院的建设任务,完善配套设施,力争全市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70%,确保孤老优抚对象安度晚年。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建设,全面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着力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使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医疗保障有明显增强、住房条件有明显改善和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大局得到切实保障。

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依法做好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方式,在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同时,做好扶持就业工作。加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抓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开发与使用。

提高军休军供服务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加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军休服务社会化模式,提高军休服务水平。按照“平战结合、综合利用”要求,创新军供保障机制。加强军供站正规化建设,提高快速保障能力。

(七)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不断激发社会活力

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体系和法制健全、行为规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形成政府管理、社会监督、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围绕经济转型升级、社会建设管理加强的现实需要,以行业骨干企业为主体,有重点地在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运转机制灵活、功能较为完备的行业协会。新建一批集基础办公、行业服务、信息交流、规范管理为一体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

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行业协会、基层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新办法,增强社会组织的社会性、民间性和自律性。完善扶持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扩大税收优惠种类和范围。加强社会组织监管,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健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监管。建立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和管理信息平台,制定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提高政府监管效力;实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评估制度,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强化社会监管。

增强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适应社会需求变化,健全政府与社会组织协作机制,加大政府资助力度,培育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在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方面取得新的突破。支持各类社会组织承担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化解矛盾、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增强自律性,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八)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建立以民生为导向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加强行政区划管理,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和区域界线联检标准化水平。推进地名数据库建设,开展地名网站、地名热线(问路电话)、地名光盘(电子地图)、地名触摸屏等地名信息化服务,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依法加强边界线管理,推进平安边界建设。

依法规范婚姻、收养登记管理。继续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登记场所和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实现登记流程规范化和服务人性化,争取在“十二”规划期间市区四个婚姻登记处全部达到国家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标准。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婚姻、收养登记合格率继续保持100%。

扎实推进殡葬改革。大力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火化率保持100%,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部分县乡火化率下降的趋势,加大治理偷埋土葬的工作力度。完成平山公墓扩建工作。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步伐,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市55个乡镇公益性骨灰堂建设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坚持推进改革创新。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引领民政事业发展。根据民政事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民政对象的新变化、新要求,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推进社会福利制度转型发展,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和运行模式、区划调整以及社会服务,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目标明确、监管制度完善、运转协调高效、充满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大民政资金投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的多元化筹资机制,多途径筹集民政事业发展资金。各级政府安排的民政事业费逐年增长,切实解决部分民政工作只有任务而无经费保障的问题。完善民政建设项目储备库,把民政基建项目纳入全市基础建设投资计划。

(三)加强民生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会(儿童)福利院建设、光荣院建设、孤儿救助制度、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等民政民生工程的实施,扩大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覆盖范围,加快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四)切实加强民政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思想、作风和业务过硬的民政队伍,把民政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战斗集体。牢记“以人为本、为民解困”服务宗旨,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加强廉政建设,继续抓好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三进”工作,全面提升民政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推动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联动机制,为全面履行民政职能提供坚实的组织和人才保障。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和推进民政工作信息化建设,强化执行力、落实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加强民政创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制定必要的规范性文件,细化实化实施办法。加强执法检查监督,推进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实现工作方式从行政手段向依法行政的转变。          

(六)着力组织实施和评估。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支持民政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民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把项目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做好民政工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有计划、按步骤落实到位。建立民政事业发展状况的数据信息和监测体系,开展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定期监测和评估。2013年进行规划中期评估,并据实适当调整规划的部分指标,2015年底进行规划终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