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江苏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方案(2015—2020年)》《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盐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大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海洋,促进人海和谐,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海洋强国和美丽海洋的总目标,按照陆海统筹发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为主线,以海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和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创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为载体,以重要项目和工程为抓手,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贯穿于沿海开发和海洋工作的全过程,实行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海洋资源高效利用、开发保护空间布局合理、发展方式切实转变,为建设“创业、开放、生态、幸福、厚德”的美丽盐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海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完善,海洋管理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取得重大进展,逐步实现“水净、岸绿、滩洁、物丰”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海洋生态文明制度基本完善。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海洋管理制度,逐步实施总量控制、生态红线、区域限批、排污许可等关键制度。
——海洋生态环境质量趋向好转。入海河流消除劣五类水体。近岸海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优良海水(一、二类海水水质)面积比例达到70%左右。海洋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受损岸线、滩涂、湿地等重要生境得到修复,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不少于106公里,沿海湿地恢复面积不少于300公顷。
——海域资源利用更加高效。海域资源基本实现市场化、精细化配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稀缺程度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基本建立。海域资源节约利用程度显著提高,围填海存量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海洋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大陆自然岸线基本保持稳定,保有率不低于35%,围填海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海洋保护区面积达到本市管辖海域面积的11%以上,生产、生活、生态用海空间布局更趋合理。
——基础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海洋监测网络趋于完善,建成海洋环境监测机构6个;遥感、岸基站、浮标、船舶等海洋监测观测手段实现立体化业务运行;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突发海洋环境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全面提升,海洋科技、海洋执法能力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规划引领
1.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开发保护和用途管制要求,统筹协调海陆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生产、生活、生态用海空间。2016年完成全市海洋功能区划中期评估和中期修编工作。2017年启动编制市县海域使用规划。
2.科学编制海洋类规划。以生态保护为原则,按不同海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开发潜力,2017年编制《盐城市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并与《盐城市“十三五”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相衔接。2016年完成《盐城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将海洋生态文明理念内嵌于海洋经济发展,实现海洋经济与海洋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2017年完成《盐城市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规划》编制。
3.实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控制。建立政府目标考核机制,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的控制指标。加强岸线分级分类管理。建立顺岸式围填海岸线占用补偿机制,确保顺岸式围填海形成的新增岸线长度不少于占用长度。
4.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2016—2017年,组织开展陆源入海污染物调查,查清陆源污染物入海总量和来源,确定海域水质管理目标、减排指标和减排方案。2019年,出台《盐城市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实施办法》。2020年,在全市重点入海河口逐步建立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入海河流的河海断面责任交接制度。推广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5.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在全市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将重要、敏感、脆弱海洋生态系统纳入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范围,实行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区常态化监测与监管。2017年出台《盐城市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规划》,形成海洋生态红线区监测评估体系。2018年,实现全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的业务化监测和管理。
(三)科学配置海洋资源
6.从严管理围填海活动。严格围填海项目审查,从严限制单纯获取土地性质的围填海项目。对存在“围而不填、填而不建”的地区暂停受理及审查围填海申请,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存量围填海区域集聚。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沿海湿地区域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控制围填海。
7.促进沿海产业合理布局。全面实施《江苏省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按照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以科学配置海域资源为抓手,促进涉海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积极鼓励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现代海洋特色产业园区,提高临海产业准入门槛,引导海洋产业集聚发展。大力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园区建设。加强养殖用海管理,调结构、转方式,积极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8.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创新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推行海域资源招拍挂出让。2017年开展海域资源配置、回收和评估机制研究,完善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技术标准,形成健全完善的海域资源价值评估体系,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2018年,沿海各县(市、区)建立海域使用权交易平台。
9.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构建有效反映市场供需关系、稀缺程度的海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开展海域使用价格监测评估试点,建立海域基准价格体系。2017年,逐步建立海域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10.落实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创新海域使用综合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对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建设用海项目,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直接办理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沿海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实施办法。
(四)严格海洋环境监管
11.健全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制度。建立海洋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业务运行、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运行管理。建立完善市县统筹协调、分工合理、职责明晰的监测预报工作机制。建立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培训制度,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2017年起实施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信息公开制度。
12.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参与长三角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网建设。完善全市海洋观测监测预报体系建设,提升海洋观测监测预报能力。2016年,启动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县级海洋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工作。2018年,全面建成市、县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3.加强海洋污染控制协调。贯彻落实国家、省入海排污口关停并转名录和工作方案。建立全市陆源污染排海监督和统筹协调机制,实现涉海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和定期通报。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状况调查,突出抓好王港河、射阳河、新洋港等22条主要入海河流整治。认真扎实开展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和化工园区尾水排海整顿工作。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的清理。严格执行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强化陆源入海直排口等污染物排海监管,开展重点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的在线连续监测。
14.完善海洋环境应急响应体系。强化事前防范,建立海洋环境灾害及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针对绿潮(浒苔)高发区、油气储运、危化品储运等重点区域,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和综合性风险评估。加强应急响应体系建设,构建市县联动、部门协作的海洋生态灾害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开展全市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评估、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和评估工作,建立海洋灾害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2017年,完成《盐城市赤潮(绿潮)灾害应急预案》和《盐城市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2018年,开展全市海洋环境风险源普查,建立风险源数据库。2020年,基本形成溢油、绿潮(浒苔)等各类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快速应急响应能力。
15.实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全市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建立全市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库。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加强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贯彻实施《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力度,力争新建1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到2020年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面积占我市管辖海域面积比例达到11%。加强项目用海审批管理,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区面积指标。
16.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加大受损海洋生态系统整治修复力度,对射阳、滨海、响水等沿海侵蚀性岸线进行生态整治修复,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06公里,沿海湿地恢复面积不少于300公顷。
17.深化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开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生态补偿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海洋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建设转移支付的承接工作。
(六)加强海洋监督管理
18.落实海洋督察制度。在海域使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执法等重点领域,对沿海县(市、区)依法履行海洋行政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追究违规违法行为责任。
19.落实区域限批制度。对围填海面积超过管制计划、海洋资源环境超载、海洋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未完成、生态破坏严重、生态恢复任务未完成、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沿海县(市、区),暂停受理及审查除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及生态修复以外的涉海工程建设项目。
20.严格海洋执法。深入开展“碧海”、“海盾”等海洋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海洋资源保护执法力度,突出查处重大海洋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加快推进海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构成犯罪的海洋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沿海各县(市、区)要对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实施情况,对海洋工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经环评验收擅自投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
21.建立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机制。2017年底前建立海洋生态文明绩效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明确沿海各县(市、区)的目标和责任。2018年起,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评估。落实国家、省有关要求,对沿海县(市、区)政府在海洋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整体绩效实行考核。
22.严格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盐城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违法违规、不顾海洋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并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建立实施海洋资源环境审批咨询单位和专家论证评审意见终身负责制。认真贯彻《海洋生态损害国家损失索赔办法》《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态损害索赔工作。
(八)增强海洋科技创新能力
23.提升海洋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深入实施“科技兴海”战略,加快建设海洋科技创新平台,搭建各类专业孵化器、产业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中心,构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海洋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自主创新及能力建设,推进重点海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沿海湿地生态承载力分析与生态系统修复等海洋生态与环境保护技术研究与示范。突破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海水淡化和风电制氢等产业的核心关键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到2020年,海洋科技对海洋管理、防灾减灾和海洋安全的支撑能力得到增强,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显著提高。
24.培育壮大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和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园区和产业的发展。推进东台海洋工程特种装备产业园区建设,加快建成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加强大丰国家级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打造新兴海洋生物产业集群区。支持盐城海水淡化产业园建设,加快建成国内有影响力的海水淡化试验示范、关键技术转化及装备制造集聚区。做大海洋新能源产业规模,建设国家新能源示范基地。
25.加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投入力度。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统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积极支持海洋环境监测、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海洋生态文明能力建设和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积极推进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26.加强海洋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海洋监测人员能力。建立常态化的监测观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机制,形成完善的知识更新培训的制度体系。强化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全市海洋行政执法专家库系统,为依法开展海洋行政执法提供智力支持。
27.加强高层次海洋人才培养引进。以市“515”人才计划为依托,做好海洋观测监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战略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人才培养引进。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沿海省市在海洋观测监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以及海洋综合管理等领域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和人才技术交流平台。
(十)开展海洋宣传教育
28.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宣教活动。积极开展“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对海洋生态文明新理念、新经验、新成就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海洋生态文明观,形成关心海洋、爱护海洋的社会氛围。积极推动海洋意识进社区、进校园、进课堂,依托各有关涉海机构搭建海洋意识宣传平台,大力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公众宣传教育。积极推动海洋文化调查、整理、研究等海洋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海洋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29.健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机制。及时公布各类海洋环境信息,发布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报道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活动,积极回应社会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关切。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公民、社会团体、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对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建言献策。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等制度,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接受社会公众对海洋资源环境管理的监督。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海洋环境保护。
三、重要工程和项目
(一)治理修复类
1.生态渔业建设工程。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保护和修复渔业资源。加快沿海百万亩现代渔业产业带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智能化循环养殖、碳汇渔业和生态休闲渔业。
2.岸线整治工程。重点加强射阳、滨海、响水等地岸段的整治修复工作,对侵蚀性岸线进行生态整治修复。开展亲水性岸线岸滩建设。
3.沿海湿地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开展沿海湿地修复工作,以种植柽柳、芦苇、碱蓬等为主,重点修复沿海浅滩湿地等。到2020年,全市沿海湿地恢复面积不少于300公顷。
4.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建设工程。健全基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加快市、县级海洋环境监测预报机构能力建设,建成达标监测中心。建设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2017年实现市、县(市、区)级专网与省级的连接。在现有渔政执法船舶上加装船载自动监测设备,拓展海洋环境监测手段。
5.海域动态监管建设工程。构建海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提升海域动态监管现代化水平,加强海洋遥感等技术应用,准确掌握近岸海域资源状况,实现海域空间资源、海域使用情况及海底工程用海动态监控业务的统一管理。开展麻菜珩、外磕角领海基点海岛监视监测。
6.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网建设工程。基于浮标、岸基站、海上平台等在线监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构建在线监测网络。开展陆源入海污染源监测系统建设,对污染物排海量较大的灌河、射阳河等主要河流入海口及4个重点排污口布设水质、水量在线监测浮标或岸基监测站,掌握主要污染源入海污染总量。开展海洋环境风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在沿海赤潮(绿潮)灾害高发区域布设1套水质浮标。
7.海洋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建设和完善海洋综合管理信息化服务体系。构建海洋综合管控系统,实现对海域空间资源管理、海洋发展变化的动态监测,形成本市海洋综合管理“一张图”。提高海洋信息化专业队伍能力和数据产品分析应用能力,基本构建起适应现代海洋发展要求的信息化支撑体系。
8.海洋生态专项调查。开展全市沿海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调查工作,查清海洋生态家底和潜在生态风险。2017年,完成海洋保护区专项统计调查。2018年,完成沿海湿地专项调查。2020年,完成典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摸底调查。
9.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做好第三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全市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主要污染物分布状况、输移扩散规律、长期变化趋势及对海洋生态的危害。2016年,组织开展入海河流和陆源直排口调查,进一步掌握入海排污的污染源、污染物类型。2017—2018年,开展近岸海域及主要入海污染源有毒有害污染物调查,评估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海洋环境风险,建立海洋环境污染物优先控制名录。
10.海域现状调查与评价。开展海域现状调查评价,掌握开发利用现状、海洋产业布局、海域使用权属等基本情况。2016年,开展自然岸线调查。2018年,完成海域使用权属核查。2019年,完成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沿海滩涂、海岸线等海域空间资源数量、品质等情况调查。
11.海洋经济调查。根据国家和省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部署,组织开展全市涉海单位清查、海洋产业调查,以及涉及海洋工程项目等基本情况、围填海规模情况、海洋防灾减灾情况、海洋节能减排情况、临海开发区情况等海洋经济调查。
12.海洋文化资源调查。2017年开展全市海洋文化资源调查,以县(市、区)为单元开展海洋文化资源收集、调查、整理、验收工作;2018年开展调查评估工作,重点完成《盐城市海洋文化资源调查评估报告》;2019年完成《盐城市海洋文化资源数据库》。
(四)示范创建类
13.创建盐城市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全力推进东台市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其他沿海县(区)整体推进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2016年启动编制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和创建方案,2017年开展申报和创建工作,并组织编制达标自评估报告。力争我市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14.创建海洋经济创新示范区。按照《江苏省海洋经济创新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全市产业基础和发展趋势,以推动海洋经济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以各类开发区(园区)、高新区以及重要临海产业集中区为载体,创建一批有影响力的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示范园区重点推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生物、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培育一批全国领先的海洋产业集聚区。
15.实施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示范工程。按照省统一安排,在射阳河口实施省级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示范工程,系统调查面源、点源、养殖等污染物排海量,确定削减比例、削减总量等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制定减排分解方案,同步配备陆源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和海上环境在线监测设备,动态监督总量控制成效,其成果做法在全省推广。
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事关长远,影响深远的战略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促落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为建设海洋强市和美丽盐城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盐城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指标
附件
盐城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指标
(2016—2020年)
序号 | 指标名称 | 现状值 | 目标值 |
1 | 近岸海域优良海水 水质面积比例(%) | 50.8 | 70 |
2 | 全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 | 26.5 | ≥35 |
3 | 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 占全市管辖海域面积比例(%) | 10.8 | 11 |
4 | 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公里) | 30 | ≥106 |
5 | 沿海湿地恢复面积(公顷) | — | ≥300 |
6 | 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 建设示范区数量(处) | 1 | 全市整体 |
7 | 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总数(个) | 6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