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长江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9-11 浏览量:18

各有关科室,各地区所、市场一所、市场二所:

为进一步加强黄浦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现将《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 日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全面加强黄浦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沪市监特种〔2023〕4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黄浦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黄浦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11月底前,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黄浦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2024年6月前,巩固提升集中攻坚的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黄浦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是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气瓶、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一是配合溯源“问题瓶”。对建管、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燃气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协调有关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两相”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二是加强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安全监管。加强燃气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安装环节监管,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施工监督检验,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配合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动态更新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

(三)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一是全面摸排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等企业,强化重点监管。

二是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三是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流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一是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二是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将涉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及时通报违法线索,移送涉嫌犯罪违法行为;公开执法结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三是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区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专班前期排摸中发现的115户使用燃气气瓶的餐饮单位名单,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全面核查是否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范围内经营食品。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许可和超范围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进行查处。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网络、公共场所电子屏幕等宣传介质,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进度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11月)

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排查,部署和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建立台账,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起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

深入剖析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局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各相关科室,指导各地区所、市场一所、市场二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上述各市场监管所要做好前沿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局工作专班报告。

(二)强化责任落实。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执法行风治理;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强化工作协同。积极配合建管、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环节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强化闭环管控。结合近年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研判,精准识别重大风险,落实清单化管控措施,把“细查、严管、重罚、实改”要求贯穿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全流程,做到善于发现问题、精于治理问题和勤于解决问题。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所应重视信息报送,自2023年9月起每月18日前(如遇休息日则提前至最后一个工作日)按工作内容向有关业务科室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同步梳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小结,分别于2023年11月18日、2024年6月18日、2025年12月18日前报送相应业务科室;对工作期间的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做法、工作实绩实效等,请及时向相关科室报送信息稿或简讯。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