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长江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6-12 浏览量:33

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静安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6月1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为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指南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主动公开;二、依申请公开;三、监督救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事程序;

2、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公时间;

3、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解读、备案、清理等;

4、相关工作规划、政策、计划总结、实施情况;

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信息公开指南;

6、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7、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具体信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获取方式

1、“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2、政府信息查阅点

静安区政府信息集中查阅点(区档案馆)。

(三)公开时限

自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分类方法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网站统一政府信息分类模式进行分类:

1、按内容(主题)分为规划计划、行政处罚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

2、按体裁(公文种类)分为通知、意见、批复、函等公文种类。

3、按对象(信息受众)分为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

(五)目录编排

本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区统一目录样式进行编制、记录、移送、存储以及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以下组成要素:

1、索取号;

2、信息名称;

3、公文号(也可能因某一条政府信息不是公文而没有公文号);

4、内容描述;

5、产生日期。

(六)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静安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区民宗办负责,办公地址:胶州路58号4楼,邮编:200040,联系电话:021-62531591,传真号码:021-62531596,电子邮箱:(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之“(二)申请途径”)办公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本区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上海市秣陵路38号,邮编200070,联系电话021-62472188转2000,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夏季2:00—4:30),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依法申请获取。

(二)申请途径

1、当面提交。通过本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当面提交《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本区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窗口地址:上海市灵石路169号4楼,邮编:200072,联系电话:56031056、56031058(传真),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夏季14:00-16:30),节假日除外。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58号4楼,邮编:200040,联系电话021-62531583,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14:00-17:30),节假日除外。

2、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登录“上海静安”门户网站,通过信息公开专栏。“网上提交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3、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将书面申请邮寄至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集中受理点,信封左下方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请在书面申请中明确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名称“区民宗办”,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申请要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书面提出,并具备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

推荐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格可以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下载。

(四)申请流程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表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可以采取告知补正等方式处理。补正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本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故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其标准


本机关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信息见附表。

三、监督救济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公开或者部分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答复的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本区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1-62478008。

收费项目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1号令)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

收费标准

按件计收: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件数。

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10件以下(含10件)

11-30件(含30件)

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30页以下(含30页)

31—100页(含100页)

101—200页(含200页)

201页

以上

不收费

100/件

不收费

10元/页

20元/页

40元/页

资金管理方式

缴入地方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