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上海市黄浦区“外摆位” 实施意见(试行) 》 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风景办:
《上海市黄浦区“外摆位”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上海市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9日
上海市黄浦区“外摆位”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我区特色消费的体验度,加快培育和形成经济发展新动力,有效满足市民的多元化需求,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本市支持海派特色小店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商商贸〔2019〕99号)、《上海市商务委等九部门关于推动夜间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商商贸〔2019〕10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1.总则
1.1定义
本意见所称“外摆位”是指在不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情况下,允许有条件的咖啡店、酒吧、轻食餐厅等商户在本建筑红线范围内适当设置相应的桌椅、休闲设施,方便顾客就餐和休闲。
1.2适用范围
在“本区地标性夜生活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以及特色街区开展“外摆位”试点工作,应当遵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及要求。
1.3管理原则
(1)合法原则
“外摆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原则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外摆位”政策保障及统筹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南京路步行街管理办公室、人民广场地区管理办公室、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豫园地区管理办公室、田子坊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新天地地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风景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区域集聚区“外摆位”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3)政府引导、企业自治、社会共治原则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组织集聚区的沿街商户通过选举产生外摆位的运营主体。运营主体统筹协调“外摆位”商铺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及交流发展等活动。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引导居民和商户通过平等协商、人民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
2. “外摆位”的设置
2.1“外摆位”的设置区域及时间
运营主体应当统筹安排“外摆位”的布局,做到安全、规范、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
(1)“外摆位”的摆放位置为商户门前建筑红线内的独用或共用部位。
(2)“外摆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影响其他商户的经营活动。
(3)“外摆位”的边缘应当距离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交通枢纽,以及学校、医院、重大活动场所100米范围以上。
(4)毗邻住宅的“外摆位”的经营时间不得超出 7:00—22:00。
2.2“外摆位”的业态
“外摆位”的业态主要为咖啡店、酒吧、轻食餐厅等。
2.3“外摆位”的设施设备
“外摆位”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供客人餐饮的桌椅、遮阳(雨)伞、不产生污染的温控设施、垃圾桶等。其他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设置。
2.4“外摆位”设置的提出
经营者向运营主体提出“外摆位”的设置意愿、设置方案,并签订安全和责任承诺书。
设置方案包括“外摆位”时间、范围、经营主体资格、经营业态、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等。
2.5“外摆位”设置的申报与备案
运营主体应当将“外摆位”的整体布局方案、商户的申请材料及承诺书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备案。布局调整或商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报备信息。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抄报区城管执法局。
2.6信息共享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应当将“外摆位”整体布局方案、商户等相关信息与区城运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外摆位的动态监控。
3. “外摆位”的管理
3.1商户的自律管理
(1)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和时间设置“外摆位”;
(2)桌椅、遮阳伞等设施应当保持安全和整洁美观,并按垃圾分类的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外摆位”区域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放置火锅等高温明火器具;
(4)“外摆位”范围内不得乱搭建、乱张贴、乱悬挂、乱堆物;
(5)“外摆位”范围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蚊蝇孳生地。
3.2运营主体的管理责任
鼓励和支持运营主体组织相关“外摆位”商户建立自律组织,签订自律规约,做到依法合规经营、诚信守约经营。
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外摆位”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或相关管理部门。
3.3“外摆位”的禁止情形
(1)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出租;
(2)不得损坏、占用绿化;
(3)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不得擅自播放音乐、现场驻唱、乐队演奏等易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
(5)不得擅自设置大型照明设施;
(6)不得进行食品生产加工;
(7)不得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3.4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职
区商务委、市场监督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文化旅游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外摆位”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3.5街道办事处(风景办)的属地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风景办)应当牵头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绿化市容管理所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外摆位”的评价和诚信管理
4.1考核评价
运营主体每半年对“外摆位”商户的守法遵规、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区城管执法局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外摆位”的实施情况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4.2诚信管理
“外摆位”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5.解释
本意见由黄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6.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意见自2023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