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宝山区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的通知

来源:长江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7-19 浏览量:18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在宝山区试点实行

“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的通知

上海海事局、宝山区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各相关港口经营人、相关船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工作,现就在宝山区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在宝山区率先试点实行“岸电使用交接单”(以下简称“交接单”)工作制度,试点时间2个月(8月1日至9月30日),由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宝山区交通委员会组织相关港口经营人、相关船舶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二、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靠泊具有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港方应主动发起并与船舶签署“交接单”。船港属同一企业的,可由企业出具岸电使用承诺书并记录岸电使用情况替代。

三、“交接单”一式两份,由港方发起与船方或代理签署,港方可结合靠泊、装卸等生产业务交接工作与船方一并签署,并鼓励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电子签署方式。“交接单”签署后船港双方各执一份,各港口经营人应分别在9月4日和10月8日之前将上一月度“交接单”的签署情况报送至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宝山区交通委员会。

四、靠港船舶未使用岸电的,港方应认真分析具体原因,因船港(船舶受电设施符合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岸电设施不匹配导致多次未能使用岸电的,港方应及时组织增建符合船舶使用要求的岸电设施。

五、本市积极支持推进标准化岸电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交接单”是岸电使用情况的重要证明,船港双方应如实填写。相关执法部门可结合“交接单”签署内容,比对平台岸电使用记录,确定岸电应用未用情况的责任主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岸电使用交接单

日期:

No:

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未按要求使用岸电的船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港方岸电设施配置情况以及提供岸电供电服务申明

我司已配置了高压/低压 岸电系统,具体配置情况如下:

(1)XX泊位设备容量XXX KVA,供电电压XXX V,频率为XXX Hz,接插件规格XXX A。

(2)XX泊位设备容量XXX KVA,供电电压XXX V,频率为XXX Hz,接插件规格XXX A。

……

我司将为靠港船舶提供岸电供电服务。

船方岸电使用情况申明

船名船舶识别号(登记号)

本次靠泊是否将使用岸电设施: £是 £否

不使用岸电的请具体说明理由:

£船舶未配备受电设施;

£船舶受电位置与靠泊供电位置不一致,并说明受电设施所在位置:£左舷 £右舷£左、右舷均可;

£船舶受电设施与港方不匹配,并说明现有船舶受电设施参数:设备容量XXX KVA,供电电压XXX V,频率为XXX Hz,接插件规格XXX A;

£船舶受电设备故障,预计将在X年X月X日完成修复;

£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

£不满足法定强制使用岸电的靠泊时间要求;

£使用了有效的替代措施:£电能 £液化天然气 £其他清洁能源 £关闭辅机且不对外排放;

£其他原因:。


船方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


港方岸电实际使用情况信息确认

上述船舶在X年X月X日X时- X年X月X日X时 靠泊期间,实际是否将使用岸电设施: £是 £否

实际未使用岸电的请具体说明理由:

£与船方表述的不使用岸电理由一致;

£与船方表述的理由不一致,具体原因:。

港方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方式: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