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市市场监管局等9个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检〔2023〕246号)等文件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黄浦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本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2023年,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共计检查7家机构,抽查总体比例为40%。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对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开展全覆盖抽查。持续巩固深化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针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机构,加强监督抽查。强化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充分运用信用等级评价、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现场检查原则上于2023年8月20日前完成,9月2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并将检查发现机构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移送各有关执法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现场检查期间,请各行业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人员配备上做好支持配合。
(一)联合实施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区市场监管局、公安黄浦分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实施重点监管。结合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货车非法改装改标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1家。
(二)联合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监管。重点检查检测场所、设施环境、设备人员等基本资质条件能否有效保持,以及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情况。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出具监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报告、未按规定采样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出具虚假或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计划抽查机构数1家。
(三)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区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市资质认定许可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能力条件持续保持情况,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及结果有效性。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二、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的重点为: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要求,于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工作,认真谋划、周密部署,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员、物品、经费和技术装备保障,共同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明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
(三)依法主动公开。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向社会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有序开展,杜绝随意执法。
(四)恪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依法履职。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
2023年度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上海市黄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附件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本自查表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填写并保存)
|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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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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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 | |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 1 )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 2 )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 | |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 | |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做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 | | |
| 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 | | |
| 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 | | |
| 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18 | 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对本机构涉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19 | 履行信息公示、状况报告、规范合同签订等义务情况。 | (1)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2)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是否规范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 (4)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 2 0 | 规范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情况。 | 应当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 (是/否/不适用) | | | | | | |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