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2022年)对《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区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事故分级)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和认定,适用本预案。 本区内发生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和认定,适用《上海市黄浦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本区内发生的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和认定,适用《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本区内发生的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和认定,适用《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响应、依法处置、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小组,由食品安全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办公室、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生产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协调中心共同组成,承担与事故调查相关的信息管理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区卫健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工作,负责对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进行指导和督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 (二)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本局食品安全事故的舆情处置,落实应急处置车辆的安排调度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食品安全协调科:负责落实区食药安办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3.食品生产餐饮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统称为“食品业务科室”):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的全过程进行指挥、联络、部署、协调和督办;负责与区卫健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组织撰写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总结报告;负责与市局相关处室的协调联系和情况汇报。 4.执法稽查科:负责本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后续案件查办工作,将涉嫌刑事犯罪等信息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 5.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将12345公众诉求平台中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分派至相关市场监管所,同时抄告相关科室和分管消保、食品条线的局领导;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6.协调中心:负责将12331等公众诉求平台中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分派至相关市场监管所,同时抄告相关科室和分管消保、食品条线的局领导;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7.市场三所、各地区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调查机构):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报告工作;对于病例数超过10人或发生在学校等重点单位的,以及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应及时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核实,并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向食品业务科室上报初步调查情况报告、调查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等。 8.执法大队:负责配合调查机构对于出现危重病例、确诊发病人数在10人以上以及情况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节假日期间,发病人数在1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件,由当日总值班部门牵头、肇事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配合,共同开展事件调查处置,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相关调查机构移交调查处置资料;初步确认病例数在10人以上的,由总值班部门牵头、肇事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和执法大队专门从事食品安全执法的人员配合,共同开展调查处置。 第六条(跨区域调查分工) 对于跨区域发生的食物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由食品业务科室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执法大队和相关市场监管所积极配合牵头市场监管局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事故信息来源与收集)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身体健康损害的,应当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告。 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告。 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事件的,可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涉嫌肇事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或12331、12345热线报告情况或提供相关线索。 区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投诉举报)后,接报人员应详细询问并记录食品中毒人员的发病时间、人数、就诊地点、主要症状、涉嫌食品、涉嫌肇事单位和发病人员单位的详细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接报记录单》,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初步情况,按照本预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予以转办。 第八条(初步报告)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食品业务科室应当根据调查机构的初步调查核实信息,0.5小时内口头报告区政府、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并在1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书面报告区政府、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 发生10人以下的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机构应在初步调查核实后24小时内,将初步调查情况报食品业务科室。 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接报时间、到达现场时间; (三)食品安全事故涉嫌肇事单位和危害涉及单位的名称、地址; (四)发病人数,有无危重病人或死亡病例; (五)病者就诊医疗机构,主要临床表现及医院初步诊断; (六)现场初步调查情况、发生的可能原因,以及已采取的措施; (六)调查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告时间。 第九条(调查进程报告) 调查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过程中,如出现患者病例数、检验结果、事故性质、发生原因、肇事单位、后续应对措施等情况信息有重大变化或者更新的,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业务科室书面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的进程;食品业务科室应及时向市局、区人民政府书面报告30人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进程信息。 第十条(调查终结报告) 食品业务科室、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机构一般应当在接报后30日内,结合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完成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撰写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终结报告,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送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区人民政府。 调查终结报告的结论内容应当包括是否定性为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涉及区域范围、确认病例数、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不能做出调查结论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向其他部门通报) 在调查中发现存在死亡病例的,或者可疑投毒,以及肇事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节且情节严重,可能适用行政拘留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及时通报区公安部门。 在调查中发现事故涉及学生、老年人等敏感人群的,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 食品业务科室应于每年1月5日前,汇总和分析本辖区上一年度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发生情况,并上报市局及其直属执法机构。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现场处置 第十三条(应急系统建设与物资保障) 局相关科室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推动食品安全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执法大队、调查机构应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安排,确保接报后能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 执法大队、调查机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所需的物资材料准备,一般包括:调查所需执法文书及配套设备、食品快速检测装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四条(成立调查组) 调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立即成立调查组并赴相关现场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员组成,其中1名为负责人。 调查员与所调查事故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调查时限要求) 对接到事故发生单位或医疗机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调查机构应当在接报后2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核实调查。 接到消费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或事件的投诉举报后,调查机构经初步核实,认为需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应立即通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品业务科室接到调查机构报告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2小时内前往事发现场,组织或指导开展调查: (一)初步判定为30人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涉及学生、老年人等敏感人群的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调查目的和事项) 调查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调查与处置并做好记录。通过对肇事单位现场调查、责任调查、现场控制等,结合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应当查明是否属于食品安全事故、事故性质、肇事单位、中毒食品(或餐次)、中毒病例数、致病因素及发生原因等。 第十七条(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 流行病学调查与卫生处理由区疾控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食品业务科室应在2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获取初步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有初步判断结果时,在接报后24小时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获取初步流行病学报告;调查终结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获取调查结案报告。 第十八条(控制措施) 调查机构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封、扣押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二)查封被污染的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查封、扣押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并在取证采样后责令其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 (三)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已售出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认定和查处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认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由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局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小组组织相关科室、调查机构调查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技术性结论以及执法检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作出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结论。必要时可由三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食品安全专家做出技术性结论。 第二十条(肇事单位查处)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束后,由调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培训和演练) 每年应当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培训和演练,包括桌面推演和实战演练等,以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调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用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则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法律、法规和本市文件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作出新规定时,本预案将作相应调整。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受污染食品流入3个以上区县且扩散性较强,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区县并有一定的扩散趋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3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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