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汇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长江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量:30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徐市监知发〔2023〕92号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徐汇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徐汇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徐汇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区域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经济升级转型,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设立

区政府设立徐汇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第三条 部门职责及管理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财政监督检查,指导推进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

  • 扶持对象、方式、标准及比例

第四条 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包括:登记住所在徐汇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产业园区、知识产权园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医疗机构等各类创新及服务主体,或登记住所不在徐汇区但主要创新活动在徐汇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相关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 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或其他经核准等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平台或企业等给予扶持。

第六条 扶持标准和比例

专项资金扶持的具体标准和比例由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支持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给予资金支持。

  • 专项资金的操作流程

第七条 预算编制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相关预算经审核后统一下达至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预算的,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申请调整。

第九条 项目申报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资金适用范围,在一定渠道内发布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和项目指南。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向指定的项目受理部门或渠道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受理和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政策规定接受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或综合审定等方式,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专项资金数额。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通过后填写《徐汇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相关表式,经区财政局复核预算等信息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应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并注重发挥资金使用的绩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财政局等部门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自评,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如扶持项目终止、撤销、变更或项目实施主体违反承诺等,相关部门有权及时追讨,资金使用单位等应按原渠道退回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市出台的政策存在差异,则按国家、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徐汇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税务登记证代码




联系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三排章


电子邮箱地址




(含公司开户名、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

营业收入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联行号


净利润




就业岗位数量


税收总额




经营范围






申请扶持金额

¥万元





申请资金具体用途明细(单位:万元)






1、产业调整

2、总部设立



3、外经外贸

4、科技创新



5、服务外包

6、专利申报



7、技术改造

8、职业培训



9、人才引进

10、促进就业



11、市场拓展

12、投资补贴



13、园区建设

14、固定资产购置



15、节能减排

16、融资担保



17、其他(请注明)






预期效益:






申请单位承诺






此次申请情况及提交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






若企业税务关系迁出本区,则须退还所有享受的扶持资金。






资金专款专用,使用情况接受所属功能区公司、主管部门、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审核情况(以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






本次审定金额

¥万元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备注










注:1、本表一式四份。






2、企业经营情况均为上一年度数据。






3、我区根据企业各方面综合情况给予扶持。享受政策企业须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监督,若有违法违规事项,则取消扶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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