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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市区长沙110kV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本项目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街道新闸路与长沙路交叉口东南侧地块内进行上海市区长沙110kV输变电工程(变电部分)项目建设,永久占地:2200 m2,临时占地2900 m2,新建排管土建长度429 m(含工井长度);本站土建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近期主变规模2×50MVA,远期主变规模3×80MVA,采用全户内布置方式。本项目不涉及电缆敷设,线路部分后续另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总投资416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6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报告表》。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施工、经营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变电站厂界处及电磁环境保护目标处的工频电场、工频磁感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相应的公众暴露控制限值要求。
2.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降噪、减振措施,确保变电站东侧、西侧和北侧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达到2类标准。
3.变电站采用雨污水分流,生活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事故时事故油全部排入油坑储存不外排,废铅蓄电池和废变压器油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4.施工期间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污染控制措施,文明施工,减少扬尘、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将施工影响降低到最低,夜间施工应根据有关规定事先进行申报。
5.进出线采用地下电缆,设置防雷接地保护装置,降低静电感应影响。
6.本项目不涉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内控制因子,也不涉及新增总量的削减替代实施范围内污染物。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三、请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上海市黄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