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的通知

来源:长江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量:23

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和《静安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实施细则》,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和区人民检察院经协商,就进一步完善我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备忘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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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5日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

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以及《静安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和区人民检察院经协商,就进一步完善我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本工作备忘录。

一、工作原则

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和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配合协调、衔接有序,多元协同、监督制约的原则,确保工作衔接平稳、顺畅、高效。

二、工作要求

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和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公安分局应当加强联合办案,在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调查取证、抓捕审理、完善监管等环节密切协作,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区人民检察院对区生态环境局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活动和区公安分局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三、工作机制

成立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和区人民检察院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专项协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协作小组”),加强和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机制。专项协作小组按年度召开联席会议,并根据具体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会议,设立联络员制度,便于各单位日常沟通联络。

专项协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吴 月

区生态环境局局长


周海峰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马玮玮

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副组长:

林涌泉

周 晓

区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魏 涛

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支队长


王 琳

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成 员:

吴 滨

聂吉祥

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宣传科科长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法制科科长


张臻峰

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胡 玮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联络员:

黄重文

区生态环境局法制宣传科法制员


张臻峰

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


胡 玮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今后,专项协作小组成员的岗位如有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

四、工作程序

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和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的,适用《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五、其他事项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有关科室、所属单位认真学习本备忘录及《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要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强化日常协作,落实责任到位,加强组织保障,顺畅沟通渠道,共享数据信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力、有效、有序衔接,共同打击生态环境犯罪行为。

1.线索通报单


2.联合发布信息意见单


3.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4.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附件1

线索通报单

线索名称


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联系电话


通报单位


通报内容及通报原因


承办人员(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通报单位盖章)

附件2

联合发布信息意见单

信息名称


发布范围


撰稿单位及撰稿人


发布内容

(可附页)

上海市静安区
生态环境局意见

上海市公安局
静安分局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
人民检察院意见

签名(盖章):

日期:

签名(盖章):

日期:

签名(盖章):

日期:






附件3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由


文号

沪0106环刑移〔20XX〕X号

企业名称或其他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企业主要
负责人


有效证件及号码


联系电话


调查人员


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


简要案情


移送依据


移送建议


承办人员(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章)


附件4

上海市静安区生态环境局

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材料清单

案由:

材料名称

数量

提供部门

备注





































移送部门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移送机关盖章)

公安机关签收人签名(警官证号)

年 月 日

(接收机关盖章)

注:请及时将是否立案的决定书面告知区生态环境局,不予立案的,请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