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2023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长江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4-02-02 浏览量:17

上海市长宁区2023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部门 执收单位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批准文号 备注
交通 市政管理中心 1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具体按《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第八册)[SHA1-41(08)-2018]<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
临时占道费: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
缴入地方国库 建城[1993]410号
财办税[2020]13号
沪价涉[1992]232号
沪价费[1995]195号
沪价费[2018]8号
沪财税[2020]32号
沪财税[2020]38号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临时占道费
交通中心 2 机动车道路停车费收费 重点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5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10元;夜间10元/次。内环线以内其他区域白天首小时内10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6元;夜间8元/次。内、外环线间(含外环线外城镇)白天首小时内7元;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4元;夜间5元/次 缴入地方国库 市政府令2012年第85号 沪财预[2005]14号
沪交停[2005]621号
沪财预[2012]153号
沪交财[2022]225号
沪财税[2023]10号
市政管理中心 3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 见文件(按市政工程养护维修定额)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1994年第11号 沪价涉[1992]232号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河道管理所 4 水资源费 (1)地下水征收标准:0.20元/立方米;(2)地表水:自建设施及其他取水:0.1元/立方米;公共供水取水:0.1元/立方米;火力发电企业取水:直流式冷却按取水量1%征收,标准为0.1元/立方米,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发电量征收,每千瓦时0.15厘;循环式冷却用水,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实际补充新鲜水量征收,每立方米0.05元,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水务管理部门核定水量征收,标准同上,详见文件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8]79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市政府令2013年第11号
水资源[2018] 60号
沪财预[2008]113号
沪价管[2013]24号
沪发改价管[2020]39号
沪财税[2023]10号
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5 水土保持补偿费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2)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一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税[2020]58号
沪财税[2020]43号
沪财税[2021]33号
规划和自然资源 确权中心 6 不动产登记收费
(1)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沪价督[2016]8号
沪财税[2019]22号
(2)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缴入地方国库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沪价督[2016]8号
沪财税[2019]22号
绿化市容 绿化事务中心 7 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 1-3元/平方米.日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6]27号
沪财税[2020]38号
8 绿化补建费 (1)建设项目容积率在1.8以内(含1.8)的:一类地区100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9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80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600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500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3000元/平方米;七类地区2000元/平方米
(2)容积率超过1.8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绿化补建费=所处地段基价+(实际容积率—1.8)×所处地段基价×50%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7]13号
沪财税[2020]38号
9 绿化补偿费 季节内胸径6cm以下常绿乔木280元/棵,详见文件 缴入地方国库 市人大公告2007年第73号 沪价费[2006]27号
沪财税[2020]38号
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防动员办公室 10 民防工程建设费 60元/平方米 缴入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市政府令2010年第52号
财税[2020]58号
沪价房[1996]179号沪财税(2020)43号
公安 公安分局 1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个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沪价费[2004]66号
②机动车号牌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缴入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税[2019]40号
沪发改价调[2019]18号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含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以及临时驾驶许可) 10元/证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沪价费[2017]10号
沪财税[2017]98号
沪财税[2019]40号
12 犬类管理费 内环以内区域500元/犬.年
内环以外区域300元/犬.年(农村地区停征)
缴入地方国库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2011年) 沪价费[2011]6号
沪财预[2012]166号

注:1.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

2.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备注栏中以“★”标明。相关收费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