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23年4月3日至2023年4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对上海市静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2022年度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区金融办主管全区金融服务工作。2021年3月起区金融办开始独立编制预算,同时下设上海市静安区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金融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区财政局批复区金融办(汇总)2022年度年初预算数为1063.42万元(其中本级760.12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度调整预算批复数为1046.38万元(其中本级791.27万元),主要为根据绩效跟踪情况调减项目经费。
根据区金融办提供的2022年度决算报表(汇总)等资料反映,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2.86万元;全年收入总计899.65万元、支出总计894.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73.03万元,项目支出221.71万元。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7.77万元。
审计结果表明,区金融办预算编报基本真实、完整,决算报表基本真实地反映了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结果,会计核算基本遵守了有关财经法规。同时,区金融办基本贯彻执行预算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初步建成内控制度体系。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预算调整不到位,预算执行率偏低
区金融办2022年度项目预算支出279.85万元,实际支出221.71万元。审计发现,区金融办在编制调整预算时,未充分考虑项目执行进度,致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偏低。审计还发现,区金融办在调整预算中新增某一子项目,预算金额3.00万元,实际未执行。
(二)部分审计与会计服务采购工作不规范
区金融办通过电子集市采购平台,确定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三项审计与会计服务,服务内容为协助开展2021年度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合同金额合计42.50万元。
1.政府采购程序倒置
经审计,三项审计与会计服务的政府采购时间均晚于实际工作开展时间。
2.向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采购审计服务,且履约监管欠缺
区金融办采购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内容为协助开展2021年度现场检查,金额15.00万元。审计发现,该会计师事务所此前已接受其中部分被检查单位委托提供2021年度财报审计服务,均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报告在现场检查期间作为检查资料提供,影响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同时,审计关注到,该项服务合同以提供服务的人次定价,在服务内容中约定注册会计师、助理会计师等的服务天数与单价。实际履约过程中,区金融办未确认参与现场检查的具体人次,仅以最终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为依据支付款项,服务履约监管欠缺。
另外,区金融办委托另一事务所开展财报审计工作,合同金额15.00万元,同样存在上述履约监管欠缺的情况。
(三)年末一次性超进度支付宣传品费用
延伸审计发现,区金融服务中心于2022年11月委托某公司制作区域金融产业宣传品一批,约定项目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付款,实际于合同签订当月一次性付清。2023年3月,该中心方收到制作完毕的笔记本,资金支付超约定进度。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意见
对上述问题,区审计局已提出审计建议。对项目预算调整不到位,预算执行率偏低的问题,要求区金融办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及时了解项目预算支出进度并结合实际编报调整预算,关注新增预算项目的执行情况,确保预算申报的准确性;对部分审计与会计服务采购工作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区金融办严格执行各项检查要求,加强对第三方参与年度现场检查的资格审核,确保第三方人员工作的独立性,廉洁从业,从严从实落实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对提供服务的具体人员、工作天数进行监督与验收,做到以量定费、据实结算;对年末一次性超进度支付宣传品费用的问题,要求区金融服务中心合理安排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合同约定进度和验收要求支付,杜绝一次性超进度付款,确保项目服务质量。
具体整改结果由区金融办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