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依据

来源:长江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量:27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依据

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汇总形成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依据。

一、总体工作原则

根据《条例》第一章、《规定》第一章规定,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章、《规定》第二章规定,除明文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三、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1、主动公开范围: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途径:“上海徐汇”门户网站教育专栏;《徐汇区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徐汇教育”官方微博、“徐汇教育”官方微信公众号;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同时,本区在区档案馆、区行政服务中心等处设立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

3、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主动公开工作

1、根据《条例》第四章、《规定》第四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2、区教育局行政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办公地址:漕溪北路366号3号楼,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30-17:30,联系电话:64872222-1011,传真号码:64879843,邮政编码:200030。

区档案馆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分别设立区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接收申请窗口:

区档案馆办公地址:浦北路268号东门,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00,13:30-16:30,联系电话:34768955,传真号码:54252516,邮政编码:200235;

区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地址:南宁路969号1号楼3楼F区,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6:30,联系电话:24092222-2009,传真号码:24092222-2008,邮政编码:200235。

3、申请接收渠道:

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申请受理机构或集中接收申请窗口当面提出申请。

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提交申请。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徐汇”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区教育局对于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5、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