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长江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4-03-25 浏览量:16

各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面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我局根据市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沪市监信用【2024】67号),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推进抽查计划执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实施动态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尽可能依托“双随机”监管系统实时产生检查对象名录库,减少采用“批量导入”方式,对确实需要采取“批量导入”方式的,加强与数据提供部门的沟通衔接,保障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完整性、准确性。要根据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各相关业务科室对统筹制定的抽查计划,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填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调整审批表》(附件),在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及时会同信用科作计划调整备案,并重新公示调整后的计划。

二、要分类精准监管。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深度结合,全面运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好、风险低的企业,2024年不主动抽查其一般事项,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的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一年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要按照“双向共享”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共享至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

三、要规范抽查检查。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对与抽查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该允许执法人员主动回避或依检查对象申请予以回避,并重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要使用本区“双随机”监管系统,确保“双随机”全过程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要强化内部整合。进一步优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内部联查机制,全面整合系统内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与抽查任务,对同一企业的不同抽查任务尽可能合并实施。要探索“X+1”(X代表各业务科室开展的抽查事项,1代表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综合监管模式,建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与各业务条线抽查的关联实施机制,加大双随机计划任务的融合整合力度,争取将2024年全区涉企随机抽查比例压降至3%左右。

五、要严格执行计划。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抽查计划明确的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抽查时间,认真制定实施抽查任务,加强抽查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于2024年10月底前将年度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报信用科公务邮箱,迎接年底市局监督检查及第三方评估工作,促进“双随机”监管质效不断提升。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计划名称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一般\重点)

抽查

比例

预估抽查

户(次)数

牵头科室

计划

时间

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对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对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一般

1.03%

3

信用科

7-10月

2

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抽查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

对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对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一般

1.03%

50

信用科

7-10月

3

教育收费随机抽查

本区初中、小学、幼儿园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重点

20%

4

稽查科

5-10月

4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抽查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0%

32

市场规范科

4-8月

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重点

40%

780

特种科

1-10月

6

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企业(去年未检查的115家A级企业)为100%;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C、D级的企业为100%

1

食品生产餐饮科

4-10月

7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5%

200

食品生产餐饮科

4-10月

8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学校、幼托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0%

130

食品生产餐饮科

4-10月

9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50%

6

食品生产餐饮科

4-10月

10

特殊食品销售抽查

特殊食品经营者

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50%

300

市局特食处-食品流通科

3-10月

11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酒类经营者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5%

120

食品流通科

5-10月

12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5

食品流通科

5-10月

12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对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5%

150

食品流通科

5-10月

13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5%

40

计量科

4-9月

14

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1

计量科

4-9月

15

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经营企业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2

计量科

5-9月

16

能源计量随机抽查

重点用能单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5%

5

计量科

6-9月

17

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

本市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对检验检测机构(包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重点

40%

7

计量科

6-9月

18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17

计量科

4-10月

19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对于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2

知识产权科

2-10月

20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本市2023年发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企业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2

知识产权科

2-10月

21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等商标使用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2

知识产权科

2-10月

22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本市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印制”的企业

商标印制行为的行政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2

知识产权科

2-10月

23

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情况等;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2

知识产权科

2-10月

24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本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对市场经营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一般

10%

2

知识产权科

2-10月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