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生态环境局关于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来源:长江经济网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量:19

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已受理,现已审理完结。

一、你单位申报情况:

(一)本项目为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整体搬迁至黄浦区中山南路935号,主要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建筑面积6691.92m2,设置整形外科、口腔颌面外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不涉及煎药)、麻醉科、检验科以及医学影像科(不涉及射线设备及一类污染物、显影液产生)、药房9个科室,配备20张住院床位、2张牙椅,门诊接待量为200人/天。项目不设置传染病科室、职工食堂及锅炉。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普瑞法生态环境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编制了《报告表》。

二、经审查,我局做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以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建设。

(二)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具体有:

1、本项目雨、污水分流。医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洗消废水经“一级强化(混凝沉淀)+消毒”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道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总排口氨氮、总氮、总磷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其余污染物浓度应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

2、项目产生的生物气溶胶经高效空气过滤器截留处理后于室内排放。院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表A.1特别排放限值,院区边界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

3、预设空调位置应符合《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落实风机、水泵、空调机组等各类动力设备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西侧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东、南、北侧边界噪声达到2类标准。

4、分区、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并妥善处置,医(危)废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集中收集处置。

5、废水处理设施及医(危)废间等应采取相关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6、应按《报告表》要求落实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境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规范设置采样平台和监测采样孔,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制度。

(三)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请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上海市黄浦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