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宝山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一业一证”改革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9日
宝山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一业一证”
改革的工作方案
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和保障“一网通办”改革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实施“一业一证”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府规〔2021〕5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拓展“一业一证”改革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23〕2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强化审管协同联动,提高市场准入准营便利度和监管执法效能,现就进一步深化拓展“一业一证”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宝山“一地两区”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持续完善行业综合许可制度
(一)加强行业清单管理。落实区级“一业一证”改革行业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要求,根据上海市第二版“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结合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编制发布《宝山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二版)》。鼓励各部门立足发展需要、产业优势、区域特色加大探索力度,推动更多经营主体关注度高、办理频次高的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并整合更多事项。
(二)优化“一业一证”办理服务流程。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办理、一证准营、一体管理”的要求,持续优化行业综合许可审批服务流程。修订完善行业综合许可操作手册,集成行业准入条件,整合精简申请表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推动行业综合许可与单项行政许可各环节无缝衔接、深度融合,逐步推动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替代单项行政许可申请表,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一业一证”线上专栏、区政务服务中心线下综合窗口进行办理。重点围绕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餐饮类“一业一证”改革行业,对照行业业态,做到行业综合许可证应发尽发,推动行业综合许可证发证总量再上新台阶。落实“两个免于提交”要求,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做好“一业一证”办件归档。
(三)推动行业综合许可办理情形全覆盖。对变更行业综合许可证的,以企业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为基础,聚焦行业综合许可证的证面信息内容变更、单项许可证增减情况,优化行业综合许可证变更手续。对注销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协同营业执照、必备单项许可证注销程序,再造行业综合许可证注销流程。完善行业综合许可证遗失、毁损补证工作流程。
(四)实现行业综合许可证“一证准营”。推动实现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的信息与相关单项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扩大行业综合许可证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场景中的应用,不断提高知晓度、认可度。落实行业综合许可“单轨制”要求,对有关行业准入涉及的单项行政许可不再单独受理、发证,在经营主体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中,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单项许可证。
二、提升行业综合监管效能
(一)建立健全“一业一证”综合监管机制。围绕“六个全”(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内容全要素、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的要求,理顺跨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审管执联动,建立健全业务有机协同、资源有效共享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构建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以专业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为支撑的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形成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行业综合监管格局。
(二)完善综合监管协同方式。整合行业准入标准和经营监管要求,从经营主体视角探索制定合规经营指南,实现“一册告知”,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制定区级综合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精简整合检查内容形成综合检查单,推进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积极应用市级建立的“信用+风险”行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三)提升综合监管执法能力。统筹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制定监管业务手册,加强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对“一业一证”涉及不同部门的现场踏勘、执法检查等进行整合,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推广使用移动监管设备,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效率。
三、加强信息技术支撑
(一)加快“一业一证”网上申办功能对接落地。落实“一业一证”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要求,推动区级综窗系统完成与39个市级第二版“一业一证”网上申报功能对接,提高申请人填报便利度。从企业视角出发,“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对相关行业开展综合申报功能流畅度自查。
(二)探索“一业一证”智能监管场景。探索创新“一业一证”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双向反馈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打通数据壁垒,推进审批、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打造“主动发现、智能预警、自动派单、管理闭环”的智慧监管模式。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等技术,大力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防控预警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预期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三)完善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和跟踪反馈机制。推动办理结果和进度公开,方便申请人实时查询各事项办理进度,加强对审批业务情况的监督。积极推动单项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归集电子证照库,各单项行政许可办结后同步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定期研究“一业一证”改革推进情况,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和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督促“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综合监管制度规范。各有关单位要落实改革推进责任,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积极探索更多改革创新经验。区政务服务中心要统筹协调推动系统改造和对接。
(二)完善制度保障。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及时跟踪对接相关政策文件的立改废释情况,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对新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及时编制办事指南。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
(三)做好宣传评估。“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要及时总结“一业一证”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广泛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考核督促,对“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空间等,加强对改革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改革措施。
附件:1.宝山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二版)
2.宝山区进一步深化拓展“一业一证”改革任务分工表
附件1
宝山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二版)
| 序号 | 行业分类 | 经营 业态 | 区级牵头部门 | 整合的事项名称 | 配合审批部门 | 备注 |
| 1 | 零售业 | 超市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2 | 零售业 | 便利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 3 | 零售业 | 药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4 | 零售业 | 母婴用品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5 | 零售业 | 书店 | 区新闻电影办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新闻电影办 | |
|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 区新闻电影办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6 | 零售业 | 画廊/艺术品展览馆 | 区文化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备案 | 区文化旅游局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展览馆、美术馆须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7 | 零售业 | 购物中心 | 区商务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8 | 零售业 | 互联网电商 | 区商务委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区市场监管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监管局 | 按需办理,区市场监管局受市药品监管局委托实施 | ||||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区新闻电影办 | 按需办理 | ||||
| 出版物网上发行备案 | 区新闻电影办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 9 | 零售业 | 现制现售食品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10 | 餐饮业 | 饭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单台容量20吨/小时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 11 | 餐饮业 | 小餐饮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12 | 餐饮业 | 烘焙房/面包房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13 | 餐饮业 | 咖啡馆/茶馆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14 | 餐饮业 | 饮品店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15 | 餐饮业 | 酒吧 | 区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16 | 住宿业 | 宾馆 | 区文化旅游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按需办理 |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按需办理,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受理 | ||||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按需办理,区文化旅游局负责初审 |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单台容量20吨/小时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 17 | 住宿业 | 乡村民宿 | 区文化旅游局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按需办理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18 | 居民服务业 | 美容美发店 | 区商务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19 | 居民服务业 | 浴场 | 区卫生健康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区公安分局 | 按需办理 |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区烟草专卖局 | 按需办理 | ||||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含有桑拿的均须办理 |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配套建设燃煤、燃油、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单台容量20吨/小时以上天然气锅炉的须办理 | ||||
| 20 | 居民服务业 | 宠物医院 | 区农业农村委 | 动物诊疗许可 | 区农业农村委 | |
| 辐射安全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 | 按需办理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21 | 居民服务业 | 机动车维修企业 | 区交通委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区交通委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 | 区绿化市容局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22 | 居民服务业 | 机动车清洗企业 | 区绿化市容局 | 机动车清洗企业备案 | 区绿化市容局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23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 电影院 | 区新闻电影办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市电影局、 区新闻电影办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24 | 体育业 | 健身房 | 区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含游泳场(馆)的须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25 | 体育业 | 游泳馆 | 区体育局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体育局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26 | 娱乐业 | 游乐场 | 区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区体育局 | 按需办理 |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27 | 娱乐业 | 歌舞娱乐场所 | 区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歌舞厅须办理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28 | 娱乐业 | 游艺娱乐场所 | 区文化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游艺厅(室)须办理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29 | 娱乐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区文化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市文化旅游局、区文化旅游局 |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区公安分局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30 | 娱乐业 | 剧本娱乐场所 | 区文化旅游局 |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及剧本备案 | 区文化旅游局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区消防救援支队 | 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须办理 | ||||
| 31 | 卫生 | 互联网医院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委 | |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市药品监管局 | 按需办理,区市场监管局受市药品监管局委托实施 | ||||
| 32 | 卫生 | 中医诊所 | 区卫生健康委 | 中医诊所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33 | 卫生 | 口腔诊所 | 区卫生健康委 | 诊所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按需办理 | ||||
| 辐射安全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 | 按需办理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34 | 卫生 | 医疗美容门诊部 | 区卫生健康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区卫生健康委 | |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区卫生健康委 | 按需办理 | ||||
| 辐射安全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 | 按需办理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35 | 社会工作 | 养老院 | 区民政局 |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 区民政局 | 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
| 医疗机构执业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按需办理 | ||||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区水务局 | 按需办理 | ||||
| 36 | 制造业 | 化妆品制造 | 区市场监管局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市药品监管局 |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一业一证”受理、发证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按需办理 | ||||
| 37 | 制造业 | 消毒产品生产 | 区卫生健康委 |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审批 | 市疾控局 |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一业一证”受理、发证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按需办理 | ||||
| 38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 区农业农村委 | 一、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区农业农村委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区卫生健康委 | 1.属于行政备案事项 2.按需办理 | ||||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 市科委 | 按需办理,区科委负责“一业一证”受理、发证 | ||||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按需办理 | ||||
| 39 | 商务服务业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按需办理 |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按需办理 |
附件2
宝山区进一步深化拓展“一业一证”改革任务分工表
| 序号 | 任务名称 | 任务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时间节点 |
| 1 | 加强行业清单管理 | 落实区级“一业一证”改革行业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要求,根据上海市第二版“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结合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编制发布《宝山区“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第二版)》。 |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务服务中心 | 各相关单位 | 3月底 |
| 2 | 立足发展需要、产业优势、区域特色加大探索力度,推动更多经营主体关注度高、办理频次高的行业实施“一业一证”改革,并整合更多事项。 | 区政府办公室、涉企经营许可实施部门、区政务服务中心 | 各相关单位 | 9月底 | |
| 3 | 优化“一业一证”办理服务流程 | 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办理、一证准营、一体管理”的要求,持续优化行业综合许可审批服务流程。修订完善行业综合许可操作手册,集成行业准入条件,整合精简申请表信息要素和材料清单,推动行业综合许可与单项行政许可各环节无缝衔接、深度融合,逐步推动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替代单项行政许可申请表,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一业一证”线上专栏、区政务服务中心线下综合窗口进行办理。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区政务服务中心 | 配合审批部门 | 9月底 |
| 4 | 重点围绕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餐饮类“一业一证”改革行业,对照行业业态,做到行业综合许可证应发尽发,推动行业综合许可证发证总量再上新台阶。 | 区市场监管局、 区政务服务中心 | 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 5 | 落实“两个免于提交”要求,提供帮办代办服务,做好“一业一证”办件归档。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区政务服务中心 | 配合审批部门 | 全年 | |
| 6 | 推动行业综合许可办理情形全覆盖 | 对变更行业综合许可证的,以企业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为基础,聚焦行业综合许可证的证面信息内容变更、单项许可证增减情况,优化行业综合许可证变更手续。对注销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协同营业执照、必备单项许可证注销程序,再造行业综合许可证注销流程。完善行业综合许可证遗失、毁损补证工作流程。 | 区政府办公室、 区市场监管局、 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7 | 实现行业综合许可证“一证准营” | 推动实现行业综合许可证集成的信息与相关单项许可证具有同等证明力。扩大行业综合许可证在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场景中的应用,不断提高知晓度、认可度。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 8 | 落实行业综合许可“单轨制”要求,对有关行业准入涉及的单项行政许可不再单独受理、发证,在经营主体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中,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单项许可证。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配合审批部门 | 全年 | ||
| 9 | 建立健全“一业一证”综合监管机制 | 围绕“六个全”(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内容全要素、监管流程全闭环、监管执法全协同、监管数据全共享、监管结果全公开)的要求,理顺跨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审管执联动,建立健全业务有机协同、资源有效共享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构建以综合监管为基础、以专业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为支撑的行业综合监管机制,形成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行业综合监管格局。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10 | 完善综合监管协同方式 | 整合行业准入标准和经营监管要求,从经营主体视角探索制定合规经营指南,实现“一册告知”,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6月底 |
| 11 | 制定区级综合监管年度工作计划,精简整合检查内容形成综合检查单,推进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 12 | 积极应用市级建立的“信用+风险”行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 13 | 提升综合监管执法能力 | 统筹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制定监管业务手册,加强监管执法业务培训、指导监督。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6月底 |
| 14 | 对“一业一证”涉及不同部门的现场踏勘、执法检查等进行整合,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全年 | |
| 15 | 推广使用移动监管设备,提高监管执法工作效率。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配合审批部门 | 全年 | ||
| 16 | 加快“一业一证”网上申办功能对接落地 | 落实“一业一证”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要求,推动区级综窗系统完成与39个市级第二版“一业一证”网上申报功能对接,提高申请人填报便利度。 | 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配合审批部门 | 9月底 |
| 17 | 从企业视角出发,“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对相关行业开展综合申报功能流畅度自查。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区政务服务中心 | 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 18 | 探索“一业一证”智能监管场景 | 探索创新“一业一证”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双向反馈和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打通数据壁垒,推进审批、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应用,打造“主动发现、智能预警、自动派单、管理闭环”的智慧监管模式。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9月底 |
| 19 | 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等技术,大力推进以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防控预警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够实现预期监管目的和效果的,不再开展现场检查。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配合审批部门 | 全年 | ||
| 20 | 完善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和跟踪反馈机制 | 推动办理结果和进度公开,方便申请人实时查询各事项办理进度,加强对审批业务情况的监督。 |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21 | 积极推动单项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归集电子证照库,各单项行政许可办结后同步制发行业综合许可证。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配合审批部门 | 区政务服务中心 | 10月底 | |
| 22 | 加强组织领导 | 高度重视,定期研究“一业一证”改革推进情况,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和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协调、督促“一业一证”改革工作,指导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综合监管制度规范。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23 | 落实改革推进责任,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积极探索更多改革创新经验。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区政府办公室 | 配合审批部门 | 9月底 | |
| 24 | 统筹协调推动系统改造和对接。 | 区政务服务中心 | 9月底 | ||
| 25 | 完善制度保障 | 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及时跟踪对接相关政策文件的立改废释情况,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26 | 对新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及时编制办事指南。针对改革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6月底 | |
| 27 | 做好宣传评估 | 及时总结“一业一证”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广泛开展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 | 配合审批部门 | 全年 |
| 28 | 加强考核督促,对“一业一证”改革实施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 区政府办公室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 |
| 29 | 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空间等,加强对改革实施效果的评估,及时调整优化改革措施。 | 区政府办公室、 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一业一证”各行业牵头部门、配合审批部门 | 10月底 |